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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时间:2023-10-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建筑法》第十四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克服上述种种问题,保证建筑工程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执业资格许可制度是指对具备一定专业学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建筑工程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建筑法》第十四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法律做出这样明确的规定,一是深化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制度比较早。这种管理制度虽然从整体上管住了单位的资格,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技术资格缺乏定量的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责、权、利不明确,常常出现高资质单位承接的业务,由低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现象,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提高。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克服上述种种问题,保证建筑工程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设计、施工、监理任务。二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当前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的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制定了严格的执业资格制度,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要走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也要进入中国建筑市场,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对等互认和加强管理。三是加速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队伍素质的需要。执业资格制度有一套严格的考试和注册办法与继续教育的要求。这种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建筑工程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从业能力的不断提高。

目前,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建立起13种执业资格制度,即: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制度。下面重点介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制度。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5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2008年1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做出了具体规定。我国注册建筑师分为两级,即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一)注册建筑师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注册建筑师的管理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是在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在中央,设立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有关标准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工作。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人事主管部门聘任。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地方,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参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成立。

(二)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1. 考试的级别、时间和方式

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两种考试在标准、内容和参加考试的条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注册建筑师考试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2. 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和职业实践要求。

(1)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① 已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② 已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③ 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④ 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⑤ 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指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铜质或二等奖(建筑)及以上奖励],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的专业水平。

(2)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① 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② 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③ 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④ 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⑤ 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

3. 考试内容及合格有效期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环境控制、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法规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8年。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4年。

4. 考试合格证书的颁发

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自考试之日起,9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互认资格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

(三)注册建筑师的注册

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建筑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3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1. 注册管理办法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材料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

审查结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做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审批结果。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2. 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的条件。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需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建筑师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② 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③ 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④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2)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 初始注册申请表;② 资格证书复印件;③ 身份证明复印件;④ 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⑤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⑥ 相应的业绩证明;⑦ 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①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③ 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④ 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⑤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⑥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⑦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⑧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4)初始注册的有效期。

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

3. 延续注册

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2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 延续注册申请表;②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③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 变更注册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 变更注册申请表;② 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③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④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⑤ 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 注册证书的补办

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

6. 重新申请注册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四)注册建筑师的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1.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① 建筑设计;② 建筑设计技术咨询;③ 建筑物调查与鉴定;④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⑤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筑技术咨询业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2. 注册建筑师执业中的职责

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需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凡属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需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修改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原注册建筑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建筑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建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3. 执业活动收费

注册建筑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五)注册建筑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0学时。

(六)注册建筑师的权利和义务

1. 注册建筑师的权利

(1)专有名称权。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行范围执行业务。

(2)建筑设计主持权。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跨径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并在文件上签字。

(3)独立设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2. 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设计的图纸上签字。

(3)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5)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6)按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

(七)注册建筑师的监督管理

1. 监督检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 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② 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③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2. 注册证书失效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① 聘用单位破产的;②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 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④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⑤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⑥ 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⑦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3. 撤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可以撤销其注册:①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②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③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④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⑤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4. 注销注册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① 有注册证书失效所列情形发生的;②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③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④ 受刑事处罚的;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5.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管理

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1997年9月1日建设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又发布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做出了规定。我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两级,即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

1. 考试的级别、时间和方式

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两级。两种考试在标准、内容和参加考试的条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方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只有专业考试。

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注册结构土程师执业证书。

2. 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和职业实践要求。

(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

① 基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

A. 取得本专业(指结构工程、建筑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矿井建设、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学学士及以上学位。

B.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毕业职业实践年限不少于1年。

C. 其他工科专业,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学学士及以上学位,毕业职业实践年限不少于1年。

② 专业考试报名条件:

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

A.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学学士及以上学位,职业实践最少年限4~5年(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的5年,通过评估及以上学历学位4年);或取得本专业专科学历职业实践最少年限6年。

B. 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学学士及以上学位,职业实践最少年限5~6年(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6年,工学学士或本科以上学历学位5年);或取得本专业专科学历职业实践最少年限7年。

C. 其他工科专业,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学学士及以上学位,职业实践年限不少于8年。

(2)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只有专业考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

A. 具有本专业(指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下同)本科以及以上学历、普通大专毕业、成人大专毕业、普通中专毕业、成人中专毕业,其相应的职业实践最少年限分别达到2、3、4、6、7年。

B. 具有相近专业(指建筑设计技术、村镇建设、公路与桥梁、城市地下铁道、铁道工程、铁道桥梁与隧道、小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本科及以上学历、普通大专毕业、成人大专毕业、普通中专毕业、成人中专毕业,其相应的职业实践最少年限分别达到4、6、7、9、10年。

(三)结构工程师的注册

注册结构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1. 注册管理办法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2. 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的条件。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需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② 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③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④ 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 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 继续注册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②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③ 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②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③ 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5. 重新申请注册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四)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1.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① 结构工程设计;② 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③ 结构工程招标、采购咨询;④ 结构工程项目管理;⑤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⑥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中的职责

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结构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修改经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结构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结构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3. 执业活动收费

注册结构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基本上同注册建筑师。其中,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建造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早在1994年,建设部就开始研究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做出了规定,正式建立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又发布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并自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我国注册建造师分为两级,即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一)注册建造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造师的考试

1. 考试的级别、内容、时间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前三个科目属综合知识与能力部分,第四个科目属于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且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2. 考试的条件

申请参加注册建造师考试,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和职业实践要求。

(1)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报名的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②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③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④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⑤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2)二级注册建造师考试报名的条件。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3. 考试合格证书的颁发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建造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四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1. 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2. 注册的程序

(1)一级建造师。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二级建造师。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注册的审核期限。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3. 初始注册

(1)申请初始注册的条件。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除具备上述两条外,还需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 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②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③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④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的情形。

建造师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或增项注册):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③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④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⑤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⑥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⑦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⑧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⑨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⑩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4)初始注册的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3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4.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② 原注册证书;③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④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 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③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④ 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6.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7.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8. 重新申请注册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前述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四)注册建造师的执业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有权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1.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不同级别的建造师,其执业范围也是不同的。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具体范围可参见2007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

2.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1)一级注册建造师应当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① 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② 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③ 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④ 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2)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① 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②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③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六)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1. 注册建造师的权利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①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②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③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④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⑤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⑥ 接受继续教育;⑦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⑧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 注册建造师的义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②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③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④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⑤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⑥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⑦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 注册建造师的禁止行为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①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③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④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⑤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⑥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⑦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⑧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注册建造师执业的检查、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1.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① 聘用单位破产的;②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④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⑤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⑥ 年龄超过65周岁的;⑦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⑧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① 有上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所列情形发生的;②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③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④ 受到刑事处罚的;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3. 撤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① 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② 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③ 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④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⑤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岩土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02年4月8日建设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资格做出了规定。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管理体制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管理体制同注册结构工程师。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考试

1. 考试组织管理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拟定岩土工程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编写培训教材或指定考试用书等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岩土工程工作的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2. 考试报名条件

(1)基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① 取得本专业(指勘察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②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③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2)专业考试报名条件。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①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②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③ 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④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⑤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⑥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3. 考试合格证书的颁发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三)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执业。

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管理办法、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同注册结构工程师。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

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范围是:① 岩土工程勘察;② 岩土工程设计;③ 岩土工程咨询与监理;④ 岩土工程治理、检测与监测;⑤ 环境岩土工程和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业务;⑥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中的职责和执业活动收费同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同注册结构工程师。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2003年3月31日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对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执业资格做出了规定。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管理体制

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等依照规定对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工作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部负责组建,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考试

1. 考试组织管理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2. 考试报名条件

(1)基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① 取得本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②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③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2)专业考试报名条件。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①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②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③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④ 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⑤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⑥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3. 考试合格证书的颁发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注册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名义执业。

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注册管理办法、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同注册结构工程师。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执业

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执业范围是:① 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② 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咨询;③ 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技术调查和鉴定;④ 港口与航道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⑤ 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⑥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中的职责和执业活动收费同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的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同注册结构工程师。

六、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1992年6月4日建设部以部令第18号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对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做出了规定。建设部、人事部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1997年起,在全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规划。建设部于2006年1月26日发布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进一步完善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制度。新的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旧规定同时废止。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一般设置建筑、土建结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信、城市燃气、工程机械及设备安装、焊接工艺、建筑经济等岗位。目前,我国还没有设计监理工程师,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都设置有设计监理工程师。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体制

建设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

1. 考试组织管理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进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2. 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①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②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持报名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3. 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科目共有4门:《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自2000年起,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均以2年为一个周期。即参加考试的人员需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必须经人事部、建设部批准。

4. 考试合格证书的颁发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三)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1. 注册管理机构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 注册的程序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3. 初始注册

(1)申请初始注册的条件。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除具备上述两条外,还需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② 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③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④ 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⑤ 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不予初始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 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④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⑤ 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⑥ 年龄超过65周岁的;⑦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4)初始注册的有效期。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并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未提出异议的予以批准确认。

4. 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②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③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②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③ 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6. 重新申请注册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四)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1.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2.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基本上同注册建筑师,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以部令第75号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对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做出了规定。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又发布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进一步完善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制度。新《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造价工程师的考试

1. 考试组织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方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2. 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①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② 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③ 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④ 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1. 注册管理机关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并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2. 注册的程序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3. 初始注册

(1)申请初始注册的条件。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经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 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除具备上述两条外,还需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 初始注册申请表;② 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③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④ 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⑤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⑥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⑦ 外国人、中国港澳台人员应当分别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中国港澳台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3)不予初始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延续或变更)注册: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③ 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④ 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⑤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⑥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⑦ 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⑧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⑩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4)初始注册的有效期。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4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 延续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 延续注册申请表;② 注册证书;③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④ 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⑤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 变更注册申请表;② 注册证书;③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④ 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⑤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⑥ 外国人、中国港澳台人员应当分别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中国港澳台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6. 注册证书的补发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①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② 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③ 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④ 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

1.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① 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② 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③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④ 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⑤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⑥ 参加继续教育。

2.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 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②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③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④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⑤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⑥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3.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禁止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①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③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④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⑤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⑥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⑦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⑧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⑨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

1.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 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②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③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④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2. 注册证书失效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①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②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③ 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④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3. 撤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①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② 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③ 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④ 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⑤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⑥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4. 注销注册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① 有注册证书失效所列情形发生的;②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③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④ 受到刑事处罚的;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5.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是指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在内的各种信用资料。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003年3月27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做出了规定。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体制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

1. 考试组织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并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2. 考试的科目、时间和方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且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3. 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4. 考试合格证书的颁发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1. 初始注册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1)申请初始注册必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初始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②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③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④ 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 初始注册申请表;② 执业资格证书;③ 聘用单位的意见;④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⑤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3)申请初始注册的程序。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 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② 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③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4)初始注册的有效期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定期将核准初始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2. 续期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1)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 续期注册申请表;② 聘用单位的意见;③ 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④ 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⑤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续期注册的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 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② 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③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④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3)不予续期注册的情形。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① 无业绩考核证明的;② 未按照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③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④ 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⑤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4)续期注册的有效期。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续期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3. 变更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1)申请变更注册的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 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② 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③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④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不予变更注册的情形。

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期注册的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② 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③ 安全生产技术咨询;④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⑤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⑥ 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1.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① 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② 依法申请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③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④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⑤ 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⑥ 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和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工作;⑦ 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② 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③ 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④ 在执业中严格保守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⑤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⑥ 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检查和监督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① 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②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 受刑事处罚;④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⑤ 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② 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③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④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⑤ 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 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安全技术报告的。

⑦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3)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06年建筑队与某县邮电局联系承建邮电楼工程,因该队是四级建筑队无资格建设,12月23日建筑公司同邮电局签订了承建邮电楼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不得转让从事第二次承包”,签约后建筑公司在该县建设银行开设了账户收拔管理承包费用。2007年1月15日、22日,建筑公司同建筑队(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签订了“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由建筑公司对某县邮电局总承包,将该工程交给建筑队全面组织实施”;“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进行有关事项的洽谈,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的拨收手续,并按工程进度和建筑队购买材料情况分拨给建筑队”;“建筑队负责材料的采购、提运、保管使用”等职责。该工程动工后,建筑公司向建设单位出具了“委托杨某为我公司派驻邮电楼工程工地负责人”的委托书。在杨某组织施工期间,于2007年1月4日建筑队派在该工地的管理人员雷某代表工地同原告(砖厂)签订了购机砖《合同书》,盖了建筑队的公章。原告从2007年3月起先后供给工地机砖222 500块,共计22 200元,被告(建筑队)尚欠18 924.5元。邮电楼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所欠贷款仍未付,原告多次找杨某付款,杨某以应找建筑公司给付或者待邮电楼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解决后再付,原告未找建筑公司给付。后来原告起诉建筑公司。一审法院审理中追加建筑队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认为:邮电楼工程承包合同是建筑公司与邮电局签订的,建筑队队长只是工地负责人,建筑队不是该工程承包方。原告请求依法判决由建筑公司承担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被告追收款的差旅费损失3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邮电楼工程虽是我公司与邮电局签订的承建合同,实际是我公司与建筑队协作联营修建,根据所签《建筑安装工程联营协议书》和《邮电楼工程联营施工细则》规定,由建筑队对工程具体实施。在具体实施中是建筑队与原告产生购销关系所形成的债务纠纷。从购销关系形成至今原告都在找建筑队,现在原告起诉我公司承担债务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此债务应该由建筑队承担。

被告建筑队辩称:所欠原告货款18 924.5元属实。邮电楼工程是建筑公司承建,经费也是建筑公司管理,建筑队是建筑公司委托的工地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帮助建筑公司履行承包合同。所购材料已全部用于该工程,建筑队向建筑公司上交了管费,《建筑安装工程联营协议书》和《邮电楼工程联营施工细则》是建筑队同建筑公司的问题,与原告无关,本债务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的实质在于确认购方主体,以确定债务承担人。由于签订和履行购销机砖合同期间,建筑队与建筑公司签有承建邮电楼工程联营协议,杨某既是建筑队法定代表人,又是建筑公司委托上述工程工地的负责人,致使普通购砖合同中购方主体复杂化,本案判决认为购砖合同属于购销合同,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对于购销合同建筑队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如果建设单位某县邮电局与建筑队有纠纷,由于建筑队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因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因此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这时邮电局应当起诉建筑公司。

必须指出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队签订所谓“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允许某建筑工程队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思考题

1. 什么是行政许可?

2. 建设领域中涉及的行政许可有哪些方面?

3. 什么是执业资格制度?它有什么意义?

4. 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等级以及业务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5.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6. 我国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如何划分及定义的?

7. 注册建造师分为几个等级?各级的执业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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