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效力
1. 概念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2. 合同生效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有缔约能力。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是指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从出生开始到死亡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成立始至终止在其法定经营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同。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3种。完全行为能力人方能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当事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也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做符合其内在意志的表示行为。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是与其外在表现相符的,但有时由于某些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也可能出现两者不相符的情形,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会不真实,所订立的合同亦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可以撤销。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如果不具备合法性,只能归于无效。所以合同的内容和目的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形式合法。合同的形式合法是指订立合同必须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就要求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
二、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
1. 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无效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实践中,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又称伪装合同,即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协议排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构成无效合同;对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等。
应当指出的是,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在实践中,有的将违反了地方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是违法的。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对此予以侵犯,该条款就是违法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①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六)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 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七)可撤销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1.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如标的物的价值与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或风险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无效合同。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请求撤销。
2.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3. 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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