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所监理工程的实施安全监理。
(1)安全监理措施的制定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2)安全资料及资质资格审查
1)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情况;
3)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4)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资格;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
6)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备案、安装、验收手续。
(3)安全监督检查
1)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4)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6)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7)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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