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按以下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以下标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总承包单位
a.1万m2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b.1万~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
c.5万m2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a.5 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b.5 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c.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分包单位
①专业承包单位,应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②劳务分包单位
a.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50人~200人的,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200人及以上的,应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适度增加。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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