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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值班

时间:2023-11-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带班人员主要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以及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带班制度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1年印发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一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带班人员范围

企业带班人员主要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以及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工作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2)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3)安全职责

1)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①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③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④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⑤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①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②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③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

④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考核奖惩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带班制度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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