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较其他工作危险性更大,因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对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1)考核范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包括以下工种: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我省将建筑焊工纳入考核范围。
(2)考核机关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3)申请基本条件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4)申请程序
申请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操作资格证书考核申请表;
2)身份证;
3)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
4)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5)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5)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6)证书颁发
考核合格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证书,证书在全国通用。
(7)从业
1)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8)用人单位职责
1)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2)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3)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5)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6)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7)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8)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9)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9)证书延期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
②体检合格证明;
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④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⑤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①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②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③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④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⑤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⑥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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