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查、论证、批准和实施。
(1)概念
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所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①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③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①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②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③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①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②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③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④吊篮脚手架工程;
⑤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⑥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①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②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
①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②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③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④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⑤预应力工程;
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需要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
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1)深基坑工程
①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②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①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③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①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②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①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②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③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①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②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③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④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他
①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②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③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④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
1)编制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编制要求
①按照建筑施工危险等级的分级规定,有针对危险源及其特征的具体安全技术措施;
②按照消除、隔离、减弱、控制危险源的顺序选择安全技术措施;
③采用有可靠依据的方法分析确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④根据施工特点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控制原则,并明确重点控制与监测部位及要求。
3)方案内容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②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
③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④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⑤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⑥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⑦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4)方案审核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5)方案审批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5)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1)论证的组织
方案的论证由施工单位组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专家组人员的条件
①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②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论证审查方式
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4)论证会参加人员
①专家组成员;
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③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④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⑤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5)论证内容
①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②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③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6)论证要求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7)重新论证
如果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作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8)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6)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修订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和论证程序。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交底
方案在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①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③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④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⑤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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