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将办理登记手续,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使用单位应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登记办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登记标志
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将办理登记手续,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使用单位应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将不予核发登记标志,并应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3)注销登记
安装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同时注销已办理的使用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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