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单位的安全职责
1)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2)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
3)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2)安装单位的安全职责
1)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2)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职业资格证书;
3)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4)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5)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6)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8)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9)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10)安装完毕后,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11)配合使用单位和检测单位对安装后的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检验;
12)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合格后,参加使用单位组织的起重机械联合验收;
13)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3)检验机构的安全职责
1)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3)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交付使用单位存入技术档案;
4)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5)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将其检验情况书面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6)汇总存档检验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受检资料长期保存。
(4)使用单位的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建立起重机械使用档案;
8)安装完毕后,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和顶升的,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挂置登记标志;
11)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
12)按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3)在多班作业或多人轮流操作设备时,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内容如下:
①交清本班任务完成情况、工作面情况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或要求。
②交清机械运转及使用情况,重点介绍有无异常情况及处理经过。
③交清机械保养情况及存在问题。
④交清机械随机工具、附件等情况。
⑤填好本班各项原始记录。
机械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交接班记录的填写情况,并作为操作人员日常考核依据之一。
(5)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8)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装完毕后,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6)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7)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8)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机械设备的构造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及保养规程等,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安全操作知识培训,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精心保管和保养机械,使机械经常处于整齐清洁、润滑良好、调整适当、紧固件无松动等良好技术状态,保持机械附属装置、备品附件、随机工具等完好无损。多班作业或多人轮流操作设备时,应当履行交接班职责:
1)交班人员职责
①检查设备的机械、电气部分是否完好;
②操作手柄置于零位,切断电源;
③本班设备运转情况、保养情况及有无异常情况;
④交接随机工具、附件等情况;
⑤清扫卫生,保持清洁;
⑥认真填写好设备运转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接班人员职责
①认真听取上一班人员工作情况介绍;
②仔细检查设备各部件完好情况;
③使用前必须进行空载试验运转,检查限位开关、紧急开关等是否灵敏可靠,如有问题应及时修复后方可使用,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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