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原则
防火是指防止火灾发生和(或)限制其影响的措施。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火灾的工作放在首要的地位,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火灾的警惕性;健全防火组织,严密防火制度,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贯彻建筑防火措施等。
“防消结合”就是在积极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在组织上、思想上、物质上和技术上做好灭火战斗的准备。一旦发生火灾,就能迅速地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将火灾扑灭。
“防”和“消”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因此,这两方面的工作都要积极做好。
(2)火灾分类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根据《火灾分类》(GB/T4968),火灾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分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铝镁合金等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如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3)火灾等级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其标准是:
1)特别重大火灾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燃烧条件
燃烧是一种剧烈的氧化反应。发生燃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可燃物质。凡是能够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一般都称为可燃物质。如:木材、纸张、汽油、酒精、氢气、钠、镁等。
2)助燃物质。凡能和可燃物发生反应并引起燃烧的物质,称为助燃物质。如:空气、氧、氯、过氧化钠等。
3)火源。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源,称为火源。如:明火、高温、赤热体、火星、聚焦的日光、机械热、雷电、静电、电火花等。
(5)自燃
自燃是指可燃物质在没有外来热源作用的情况下,由其本身所进行的生物、物理或化学作用而产生热。在达到一定的温度和氧量时,发生自动燃烧。
在一般情况下,能自燃的物质有:植物产品、油脂、煤及硫化铁等。
(6)爆炸
物质自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为别一种状态,并在极短的时间内放出巨大能量的现象,称为爆炸。爆炸中,温度与压力急剧升高,产生爆破或者冲击作用。
爆炸可分为核爆炸、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三种形式。
(7)动火等级
根据建筑工程选址位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作业周围环境、施工工艺的不同,将动火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①禁火区域内;
②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③各种受压设备;
④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⑤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⑥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二级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①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②小型油箱等容器。
③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三级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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