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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高层住宅工程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

时间:2023-11-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12月,长沙某住宅小区工地发生一起因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造成的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6.2万元。将没有备案的施工升降机出租,在签订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没有建立出租施工升降机的安全技术档案。

1.事故基本情况

2008年12月,长沙某住宅小区工地发生一起因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造成的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6.2万元。

事发当日,起重机械司机操作施工升降机的左吊笼,将8名作业人员分别运到22楼(6人)和29楼(2人),接着又运送18名作业人员到29楼,当吊笼上升至85.5m时,升降机标准节折断,左吊笼及85.5m以上6个标准节一同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经勘查,事故现场升降机左吊笼以及导轨顶端第58~63共6个标准节、天轮坠落到地面,其对重没有脱离轨道,比较平稳地落在弹簧缓冲装置上;右吊笼停在15层,其对重砸碎弹簧缓冲装置后脱离导轨架,倒在左吊笼围栏门口;从下往上第9、13号升降机附着和脚手架被碰坏,留在导轨架的第57个标准节顶上;右吊笼侧的两个螺孔及周围母材完好无损,左吊笼侧的一个螺孔处母材被拉断,另一个螺孔处母材有变形。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标准节螺栓连接不到位,没有按规定加附着;第57、58标准节的左吊笼侧的两个连接螺栓,一个紧固规范,另一个螺杆无螺帽;右侧吊笼的两个连接螺栓都未设置;第13号附着以上的自由端高度为12.75m,超过使用说明书中≤7.5m的规定。

2)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增加附着后,项目部没有组织验收就投入使用。当左吊笼通过没有上好连接螺栓的位置时,因左吊笼的自重力和19名乘员的重力产生的偏心力矩大于标准节的稳定力矩,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设备出租单位的原因

违规租赁。将没有备案的施工升降机出租,在签订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没有建立出租施工升降机的安全技术档案。

2)设备安装单位的原因

无资质违法承接安装业务,又违法将安装业务转包;违法私刻安装单位公章,并以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名义制定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除方案,出示安装验收报告。

3)施工单位的原因

①升降机增加附着后没有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验收,也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即投入使用;

②以包代管,将安装、维修、拆除作业及操作人员全部包给其他公司,安装人员和操作司机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③不依法履行安全职责,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安装人员、操作司机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的违法行为;

④升降机顶升过程无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⑤未按公司规定认真把好租赁设备的资料备案审查关和安全管理关,导致施工升降机未经首次出租备案、未办理使用登记;

⑥施工升降机没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缺失。

4)建设单位的原因

①未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其组织制定的施工升降机检查表与建设部标准不一致,没有对拆装队伍资质、操作司机资格、升降机附着等方面进行检查;

②在安全检查中,未发现、消除施工升降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检查,未及时纠正各相关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5)监理单位的原因

①审核资料时,没有发现施工升降机未经备案;

②对施工升降机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缺失、维护和保养记录不全等未提出监理意见;

③对施工升降机加附着后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没有提出监理意见。

6)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原因

①没有发现并纠正施工升降机未经首次出租备案、未经使用登记,施工升降机加附着后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②未及时依法查处无资质的安装单位及无资格证书的安装人员、操作司机。

3.防范措施

这是一起因各方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安装不到位、维护保养缺失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性质恶劣,教训惨重,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还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给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禁止出借单位资质。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加强对施工升降机的管理,杜绝施工升降机操作司机无资格、拆装队伍无资质、增加附着不组织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3)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建筑起重机械的各种证书、证明文件、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资料,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情况。

(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监督工作中,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增强监管力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监管的水平。

(5)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贯彻落实建设部有关规定的力度,坚决杜绝未经备案、未经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坚决杜绝无资质的单位承接机械安装拆除业务、无证人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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