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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入手,切实厘清工作主责事项内容

时间:2023-11-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源头”,就是与铁检机关联系配合工作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为此,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将与铁检机关联系配合工作的责任主体、事项内容、绩效考核及其结果运用等相关规定要求,明确制定为工作实施办法,成为一项必须落实的工作制度,以集司纪发﹝2015﹞10号文件公布执行。

所谓“源头”,就是与铁检机关联系配合工作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检企共建工作,对企业来说,并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2014年以前,一直都是纪委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但是,对这项工作的系统化总结和制度化规范不足。自《关于加强工作联系配合的通知》出台以后,中铁二局纪委从“源头”上入手,积极探索,努力构建与铁检机关联系配合新的格局:

一是明确工作责任主体,厘清与铁检机关联系配合的管理体制。

具体做法是:将与铁检机关的联系配合工作划分为三个方面的责任主体,落实回答谁来做的问题。包括:

第一个责任主体,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对联系配合铁检机关工作负总责,审理教育室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审理教育室主任是该项工作的总联络员。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与成铁检察分院的联系配合工作。

第二个责任主体,机关驻地在四川省以外的子(分)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该子(分)公司机关所在地铁检机关的联系配合工作。

第三个责任主体,与铁路施工项目所对应的铁检机关,由该条铁路施工代局指项目部所对应的子(分)公司纪委监察部牵头负责联系配合工作,其他项目部所对应的子(分)公司纪委监察部协助配合牵头单位开展此项工作。

二是明确层级职责事项,厘清与铁检机关联系配合的工作机制。

对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工作职责事项:

(1)负责对子(分)公司开展的联系配合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2)负责组织协调与成铁检察分院的联系配合工作;

(3)研究、分析与铁检机关开展联系配合的工作情况、发展趋势和应对措施;

(4)制定与铁检机关联系配合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5)总结、推广子(分)公司开展联系配合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对机关驻地在川内的子(分)公司纪委监察部来说,其联系配合工作的主要职责事项为:

(1)协助配合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与成铁检察分院的联系配合工作;

(2)对本单位承担代局指管理模式的铁路施工项目,负责牵头组织与项目所在地铁检机关的联系配合工作;

(3)对本单位未承担代局指管理模式的铁路施工项目,协助牵头单位开展与相应铁检机关的联系配合工作;

(4)对本单位独自承担的铁路施工项目,直接负责开展与项目所在地铁检机关的联系配合工作。

对机关驻地在川外的子(分)公司纪委监察部来说,其联系配合的主要职责事项为:

(1)负责本单位机关所在地铁检机关的联系配合工作;

(2)对本单位承担代局指管理模式的铁路施工项目,负责牵头组织与项目所在地铁检机关的联系配合工作;

(3)对本单位未承担代局指管理模式的铁路施工项目,协助牵头单位开展与相应铁检机关的联系配合工作;

(4)对本单位独自承担的铁路施工项目,直接负责开展与项目所在地铁检机关的联系配合工作。

为清晰评价考核各子(分)公司与铁检机关联系配合工作业绩,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要求,各子(分)公司每年3月10前,必须上报本单位《铁路工程施工项目情况调查表》,并据此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当年各子(分)公司联系配合责任范围。

与铁检机关联系配合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参加)联系配合工作会议、定期通报铁路施工项目管理情况、共同开展调查研究、警示教育活动、查询职务犯罪档案、移送涉嫌犯罪人员案件线索、审查处理铁检机关移送案件、配合铁检机关查办案件等。

三是明确制定实施办法,厘清与铁检机关联系配合的工作制度。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与铁检机关的联系配合工作已经是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一项制度性的常态化工作。为此,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将与铁检机关联系配合工作的责任主体、事项内容、绩效考核及其结果运用等相关规定要求,明确制定为工作实施办法,成为一项必须落实的工作制度,以集司纪发﹝2015﹞10号文件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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