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项目融资的基本概念
工程项目融资方案与财务分析密切相关,工程项目的融资方案是在投资估算的基础上,研究拟建项目的资金渠道、融资形式、融资结构、融资成本、融资风险,比选推荐项目的融资方案,并以此研究资金筹措方案和进行财务评价。融资方案确定的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债务资金是进行融资后资本金盈利能力分析、项目偿债能力分析等财务分析的基础数据;融资后财务分析结论,又是比选、确定融资方案的依据。
工程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对于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享有偿债请求权,并以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融资类型。它是一种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
4.1.2 工程项目融资的分类
按所融资金的性质,工程项目融资可分为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按照是否通过金融机构,工程项目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1.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
1)权益融资
权益融资是指拟建项目为了获取可供长期或永久使用的资金而采取的资金融通方式。权益融资通常采用如投资者通过对外发行股票、直接吸引投资者参与项目的合资与合作及企业内部的资金积累等方式筹集资金,直接构成了项目的资本金。权益融资不是出让所有权益或出卖股票,而是稀释原有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权。
2)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通过负债方式筹集各种债务资金,并按预先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一种融资形式。负债融资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借款、商业信用、租赁和发行债券等。相比权益融资,负债融资的资金成本一般比权益融资低,且不会分散对项目未来权益的控制权;但是,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在使用上具有时间限制,必须按期偿还。
2.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1)间接融资
间接融资是指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在间接融资方式下,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积聚资金所有者的盈余资金,然后贷给拟建项目的资金需求者,资金所有者和资金需求者不直接建立债权债务关系。金融机构参与拟建项目的融资活动的目的是自身获取盈利,并实现资金融通。
2)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指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而由投资者对拟建项目的直接投资,或者项目法人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增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机制。直接融资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等。在直接融资的过程中,资金需求者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取得资金,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资金所有者通过购买股票和债券进行投资,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建立金融联系,不需要金融中介机构的介入。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发达,拟建项目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所占的投资比例还比较小,拟建项目的投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融资的依赖度还比较高。
4.1.3 项目融资的主体与融资方式
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应考虑项目投资的规模和行业的特点、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因素。按照融资主体不同,项目的融资可分为既有法人融资和新设法人融资两种融资方式。
1.既有法人融资
1)既有法人融资的基本内涵
既有法人融资(或公司融资)是指依托现有法人进行的融资活动。采用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既可以是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项目,也可以是非独立法人的新建项目。既有法人融资的特点:一是拟建项目不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由既有法人统一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二是拟建项目一般是在既有法人资产和信用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形成增量资产;三是从既有法人的财务整体状况考察融资后的偿债能力。
公司融资可以不依赖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不依赖项目未来的收益和权益,而是依赖于已经存在的公司本身的资信。项目的投资运营是公司经营的一部分,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和财产是公司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贷款和其他债务资金虽然实际上是用于项目,但是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及现金流提供债务偿还的保证。
2)既有法人融资主体的使用条件
(1)既有法人为扩大生产能力而兴建的扩建项目或原有生产线的技术改造项目;
(2)既有法人为新增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汽等动力供应及环境保护设施而兴建的项目;
(3)项目与既有法人的资产以及经营活动联系密切;
(4)既有法人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
(5)项目盈利能力较差,但项目对整个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利用既有法人的整体资信获得债务资金。
3)既有法人项目总投资构成及资金来源
既有法人融资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于既有法人内部融资、新增资本金和新增债务资金。新增债务资金依靠既有法人整体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并以既有法人整体的资产和信用承担债务担保。既有法人项目总投资构成及资金来源如图4-1所示。
图4-1 既有法人融资建设项目总投资构成及资金来源
2.新设法人融资
1)新设法人融资的基本内涵
新设法人融资(或项目融资)是为了实施新项目,由项目的发起人及其他投资人出资建立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及运营的融资方式。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一般是新建项目,但也可以是将既有法人的一部分资产剥离出去后重新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的改扩建项目。新设法人融资较易切断项目对于投资人的风险,实现所谓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借款融资,即项目的资本投资方不对项目的借款提供担保或只提供部分担保。
2)新设法人融资主体的使用条件
(1)项目发起人希望拟建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独立,且拟建项目与既有法人的经营活动联系不密切;
(2)拟建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既有法人财务状况较差,不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需要新设法人募集股本金;
(3)项目自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依靠项目自身未来的现金流量可以按期偿还债务。
3)新设法人项目的资金来源
新设法人融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来源,可包括项目公司股东投资的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承担的债务资金。
(1)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投资者可以转让其出资,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抽回。我国除了公益性项目等部分特殊项目外(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大部分投资项目都实行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资源开采权等作价出资。
《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细化了不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如表4-1所示。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表4-1 不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2)债务资金。
新设法人项目公司债务资金的融资能力取决于股东能对项目公司借款提供多大程度的担保。实力雄厚的股东,为项目公司借款提供完全的担保,可以使项目公司取得低成本资金,降低项目的融资风险;但担保额度过高会使项目公司承担过高的担保费,从而增加项目公司的费用支出。在项目本身的财务效益好、投资风险可以有效控制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采用项目融资方式。
3.公司融资与项目融资的主要区别
公司融资与项目融资的主要区别如表4-2所示。
表4-2 公司融资与项目融资的主要区别
资料来源:刘玉明著,《工程经济学》,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P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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