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气瓶安全管理
5.1.1 运输
5.1.1.1 运输氢气和氦气应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
5.1.1.2 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押运人员、驾驶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1.1.3 装卸和搬动气瓶应轻拿轻放,不应抛、滑、滚、碰或者其他撞击和强烈震动;不应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5.1.1.4 运输过程中,当气瓶直立放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
5.1.1.5 装卸气瓶应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5.1.1.6 装卸气瓶应设置警戒区域。警戒区内严禁烟火,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5.1.2 储存
5.1.2.1 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仓库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专用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层数不应超过1层;占地面积不应超过75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m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
——专用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员工宿舍、办公室及休息室均不应设置在专用仓库内,也不应贴邻设置;
——专用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当专用仓库氢气储量小于或等于10t时,其与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氢气储量大于10t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专用仓库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
——专用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5.1.2.2 气瓶直立储存时,应存放在指定栅栏内,并固定防倒;当其横放时,应头部朝同一个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
5.1.2.3 实瓶与空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5.1.2.4 排放气瓶内剩余气体不应在库房内实施。
5.1.2.5 应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的规定,并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登记制度和安全防火防爆制度。
5.1.3 使用
5.1.3.1 气瓶应由具有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提供。
5.1.3.2 气瓶不应超检、严重腐蚀、损伤或钢印和颜色标记被擅自更改,其使用年限不应超过30年。
5.1.3.3 气瓶维护应规范,不应敲击、碰撞、挖补、焊接气瓶或者以气瓶作支架。
5.1.3.4 气瓶阀门或减压器泄漏时,不应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不应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
5.1.3.5 气瓶的气压不能超过13.0MPa,超过的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放气减压。
5.1.3.6 气瓶内气体不应用尽,留有剩余的压力应大于0.05MPa。
5.1.3.7 气瓶不应在太阳下暴晒,不应使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5.1.3.8 气瓶放置地点应远离热源,距离明火10m以上。气瓶的放置地点与普通电器设备的间距应>10m,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应>20m,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距离应>20m。
5.2 气球球皮储存
5.2.1 气球球皮应排空气体后储存。
5.2.2 储存球皮的库房应通风良好、干净整洁,室内温度保持在0℃~28℃之间,相对湿度在80%以下。
5.2.3 球皮放置位置应距离地面0.2m以上,堆垛不宜过高,并保证良好通风;距离热源1m以上,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5.2.4 球皮不应与油类、酸类、碱类和其他有害球皮的物质存放。
5.2.5 球皮在库房存放时限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更换位置后重新堆放。
5.2.6 球皮应定期检查,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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