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签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从1947年到1977年曾11次修订。中国于1974年2月15日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承认《公约》,并从即日起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公约》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关于航空器的国籍,《公约》采用登记主义,即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家的国籍。《公约》将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非定期航班飞行。根据《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签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从1947年到1977年曾11次修订。中国于1974年2月15日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承认《公约》,并从即日起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
《公约》第一部分是空中航行,第二部分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三部分是国际航空运输,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
《公约》承认,每一缔约国对其领土上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公约》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关于航空器的国籍,《公约》采用登记主义,即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家的国籍。《公约》将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非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公约》规定,除非经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非定期航班飞行:《公约》规定,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缔约国航空器,在遵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无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往任何缔约国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此外,《公约》还对“禁区”和“国内载运权”做了规定。
根据《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组成。宗旨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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