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或联户承包制的建立及发展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畜牧业经济体制开始改革,为了鼓励牧民放弃传统的游牧生活而转向现代化的生产方式,20世纪80年代初,青海牧区实行了家庭或联户承包和牲畜作价归户政策,旨在从根本上改革传统落后的牧业经营体制。1984年取消人民公社组织,实行“草山公有,承包使用,牲畜作价,归户经营,自负盈亏,保本增殖”的家庭经营责任制,草场、牲畜实行单户承包或联户承包,联户规模为3-5户,各类牲畜、按人平均承包到户,夏秋草场由生产队统一安排,冬春草场在生产队统一指挥下固定到户。但是这种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实行,一度出现草场抢牧,草山纠纷频繁,草地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利用等问题。1985年实行“一包三定”的办法,实行“草场公有,承包经营,按草场定牲畜,按牲畜定任务,按任务定提留”的责任制,将草地的管理、保护责任落实到户,畜草矛盾和草场纠纷得到缓解。
2000年之后,家庭或者联户承包制基本上完成,牧区社会发展经过了黄金阶段,逐渐出现了颓势,家庭或者联户承包责任制下个体分散经营导致生产水平低下,脆弱性强,无力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三牧问题凸现出来。为了推动草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发展,党和政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弥补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的不利因素,实现牧区的发展。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14)其中强调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地围栏、草地水利、草地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地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地生态环境。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15),同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标志着全国农民(牧民)合作运动进入了规范化发展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经营、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牧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牧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牧)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牧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为草原畜牧业发展新型组织形式——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6)全面推行草畜平衡,实施天然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保护天然草场,建设饲草基地,推广舍饲半舍饲饲养技术,增强草地畜牧业的发展能力。
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有步骤地推行草地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减少天然草地超载牲畜数量,实现草畜平衡。加强草地围栏和棚圈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稳步开展牧区水利建设、发展节水高效灌溉饲草基地,促进草原畜牧业由天然放牧向舍饲、半舍饲转变,实现禁牧不禁养。(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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