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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伤残保险制度概述

时间:2023-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工伤残一般另行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予以保障。本节着重论述社会疾病保险制度及其主要内容。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进行治疗期间暂时丧失劳动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被保险人非因工致残,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慢性病,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津贴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疾病伤残保险制度概述_社会保障概论

二、疾病伤残保险制度概述

在无保障的社会中,职工一旦遭遇伤害或患病,将主要面临两种困难:一是医疗所需费用的支出;二是由于患病及治疗而无法工作或减少工作时间,因而没有收入或收入减少。因此,为了减轻、避免患病和发生意外伤害职工的双重压力,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和医疗权利,社会需要给予劳动者以疾病伤残的医疗保险,也需要给予其患病、伤残所需治疗和疗养时间的待遇及维持生活所需的收入补偿保险。前者,一般称之为社会医疗保险,后者称之为社会疾病保险,或疾病、伤残保险。这里的伤残保险,主要是对非因工伤残的保险。因工伤残一般另行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予以保障。本节着重论述社会疾病保险制度及其主要内容。

1.疾病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社会疾病保险,指公民或劳动者在疾病、非因工伤残等情况下,能从社会企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权利。它最早起源于企业劳工之间的互助组织,后逐渐发展成为立法形式的社会保险。疾病保险始创于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的《疾病保险法》,距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疾病保险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享受疾病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由于疾病而导致劳动能力的丧失;二是致病的原因是由于人体内在的原因,包括细菌的侵入、人体抵抗力的减弱、人体生理机能的失调等,而非来自外部的、剧烈的伤害;三是疾病保险承担的是一般的疾病而非由于工作、职业关系而造成的职业病等;四是疾病保险只限于在发生劳动关系的单位内进行。

2.疾病、伤残保险的主要内容

(1)疾病保险的给付标准与给付期。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进行治疗期间暂时丧失劳动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工作。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均能获得法定基本生活保障的待遇。世界各国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此项待遇的给付标准也不同。职工患病停工治疗期间的补助费,多数国家规定为职工工资收入的50%~75%,少数国家规定为80%~90%,最高的达100%。如意大利政府规定,职工停工治疗疾病的前20天,补助费为其工资的50%,以后为其工资的2/3。西班牙政府规定,职工患病治疗初期,补助其基本工资的60%,患病治疗三周以后,补助工资的75%。苏联政府规定,凡8年工龄以上、供养3口人的,职工患病治疗初期,补助其工资的100%。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对疾病补助给付标准给予了明确规定,即疾病补助不得低于正式工人(包括供养妻子和两个子女)收入的45%,1969年改为60%。中国的社会疾病保险给付标准与国际公约基本吻合。其具体内容是:职工停工连续治疗疾病的前6个月,发给本人工资的60%~100%;职工连续治疗时间超过6个月以后的,改为发放疾病救济金,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40%~60%。[1]

疾病保险的给付期,即疾病补助金的发放期限,最早在1883年的德国《疾病保险法》中规定为13周。随着疾病保险的普及,此期限规定为26周。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为26周,1969年规定为不少于52周。目前大多数国家规定为39~52周。我国疾病救济金的发放期优于国际公约的规定,可发放至职工重新工作或死亡为止。

(2)伤残保险的给付标准。当被保险人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社会保险法规规定,可以享受伤残保险待遇,即伤残津贴。非因工伤残职工医疗期间的享受条件和待遇与疾病津贴相同。医疗期满,被保险人非因工致残,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慢性病,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国际惯例,非因工致残人员超过疾病津贴领取期后,退出劳动岗位,改发伤残津贴。待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后,改发养老金。伤残津贴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目前,我国还没有伤残津贴的规定,仅规定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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