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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机构免费培训

时间:2023-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强调对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某一子系统的集中统一管理,如对社会救助或社会保险、军人保障等子系统,强调由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分别集中统一管理,这可称之为适度集中统一管理形式。一般的社会保障事务通常是按照国家统一的法规,由中央政府或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原则和政策,各地区管理部门和业务机构具体执行和实施,并由各地区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承担起主要的管理职责,向地方政府直接负责。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_社会保障概论

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健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必须适应社会保障运行规律,管理机构的设置符合社会保障事业的需要,并且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各级机构的协调机制。

(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概述

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含义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各类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和管理机制的总和。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一般分为两个层次,即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中央机构是指全国统一领导和指挥的权威性、决策性机构,它承担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社会保障的法律和中短期发展规划、组织与兴办社会福利公共设施、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发布指示、监督执行及处理争议等。地方机构是作为中央机构在各个地区的分支及下属机构,负责贯彻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计划,督促统一政策和统一计划在本地区的执行,必要时可以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依据国家的法规,制定本地区法规,提供或者组织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及时收集信息,做好信息反馈,处理因执行社会保障引起的有关问题的争议等。为保证中央政策和计划的实施,地方社会保障机构必须与中央机构通力合作,组织人力、财力、物力,共同付诸实施。

有些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设置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的同时,还按产业设立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2.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原则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既要协调政府、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关系,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又要协调现职人员与退休人员、高收入人员与低收入或无收入人员之间的关系。此外,社会保障的项目及实施范围已越来越广泛,实施的方式和方法也趋于多样化,因此,现代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呈现出管理社会化、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为此,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管理原则。社会保障有效实施和运行的必要条件是全社会的统一管理和资源的统一调配。因此,要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必须具有完整的统一体系;同时,以一定时期社会保障的共同目标为基础,在保障制度的实施、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具体的业务管理事务上,使设置的行政管理机构与业务机构能够协调一致,易于合作,并能清晰地界定领导机构与下属分级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以利于正确处理好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关系,管理工作中做到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由政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事务,也是许多国家社会保障发展实践中得出的经验。在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中,如何建立适宜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始终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大致存在着三种集中管理的形式:一是对主要的社会保障事务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即建立一个社会保障机构,管理主要的社会保障事务,次要的社会保障事务则由其他个别机构管理,这可称之为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形式。二是强调对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某一子系统的集中统一管理,如对社会救助或社会保险、军人保障等子系统,强调由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分别集中统一管理,这可称之为适度集中统一管理形式。三是强调对某一项目的集中统一管理,如对教育福利、公积金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由某一部门统一管理,这可称之为项目集中管理形式。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上述三种管理形式可能同时并存,也可能只存在一种或两种。

(2)精简与效率原则。管理机构的设置要以有效地管理和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并快速、有效地处理和协调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目的。因此,在强调机构设置统一性的同时,机构设置要精简,根据社会保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职能部门,确定必要的人员,行政机构和业务机构的设置要分工明确、层次简化、管理幅度适宜合理。同时,为了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必须提高行政、业务人员的管理、服务和业务素质;行政、服务管理程序也要求做到科学化。

(3)法制原则。行政机构和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置,必须依法审定行政编制。社会保障是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不允许政府或其他单位随意设置社会保障的管理和业务机构。依法设立的机构必须依法办事,任何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人员都不能违反有关的法规和政策。

(4)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分离原则。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在遵循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协调一致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保障工作自身的特点,还应遵循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分离的原则,以免行政管理部门干预正常的社会保障业务。因此,一般在中央机构及地方机构之下设置类似社会保障管理局的业务机构,专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等。

(5)属地化管理为主,系统直属管理为辅原则。由于各项社会保障事务直接面向社会成员,它通常由一定区域内设置的管理部门或业务机构组织实施,实现区域范围内的福利共济性。因此,除新加坡等少数城市国家或小国家外,社会保障管理均表现出属地管理为主、系统管理为辅的特色。一般的社会保障事务通常是按照国家统一的法规,由中央政府或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原则和政策,各地区管理部门和业务机构具体执行和实施,并由各地区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承担起主要的管理职责,向地方政府直接负责。这里,划分属地管理与系统直属管理的权限或职责的主要依据,是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和职责分工。对于那些可以由地方政府负责的社会保障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对于那些只能由中央政府负责的社会保障事务,则实行系统直属管理。

3.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对象管理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管理。这是指社会保障行政机构运用行政权力,在职能范围内进行管理和监督活动,负责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和计划;综合运用组织、人事、计划、协调、监督、财务等手段,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有效地处理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各项事务,包括有关争议的处理等。其特点在于它的执行性和指挥性,它的活动形式也表现为执行和指挥活动。二是业务管理。指开展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对象相关的业务,主要使用组织手段,实现既定的政策和目标,偏重执行与行动,包括社会保障对象的登记和审查、保障基金的筹集、待遇的计算和支付、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务鉴定、定残及其服务性工作。三是对象管理。指在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中要深入群众,了解基础情况,并要让群众参加日常管理。社会保障的对象是那些失业、丧失劳动能力或社会活动能力差的人,他们的生活需要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帮助,他们也有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因此,基层管理机构要组织社会成员参加日常的管理活动,宣传社会保障的政策、法令,及时掌握和了解被保障人的生、老、病、伤、残及其家属的情况,进行细致的思想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组织慰问、开展互助,形成一套完整的群众工作制度。社会保障信息管理是指对社会保障对象相关信息的管理,它包括五个数据库:人口统计、雇主注册、被保险人记录、缴费记录及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在管理中,要注意及时向被保险人传达信息,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同时利用计算机系统准确记录并更新信息数据,做到科学管理。社会保障信息化是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发展的趋势。各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利用信息技术可以更好地处理社会保障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清晰度,形成开放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运行机制,为单位及个人提供更快、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

(二)中国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设置

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照不同管理体制而有所调整,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第一,1949—1966年,我国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基本设立。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了劳动部和内务部,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当时主要是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劳动部为全国企业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负责贯彻《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检查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劳动保险金的缴纳和业务的执行情况,处理有关劳动保险的申诉。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企业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工作的进行,督导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各工会基层委员会为执行劳动保险事业的基层单位。随着1954年大行政区的撤销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国家对整个经济的管理逐步形成了以中央集权为主体的管理体制。根据精简机构的精神,原政务院决定整个企业劳动保险事业的管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于是,劳动部与全国总工会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于1954年6月15日发出了《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从此,企业的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工会统一管理。

在此时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及社会救济,基本上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1966—1978年,社会保障管理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有的被解散,有的被合并,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1969年,内务部被撤销,中央政府失去了主管民政工作的专职机构,民政工作分别交由财政部、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务院政工组管理。各地许多民政机构也被解散,不少社会福利生产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被撤销和移交,原政府颁布和执行的一些方针政策被废除或停止执行,大多数民政干部和优抚对象遭受打击与迫害,民政工作几乎处于瘫痪状态。同一时期,企业劳动保险工作也处于停滞状态。工会干部遭到迫害,工会组织瘫痪,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劳动保险档案被烧毁。为使劳动保险业务能够继续开展,1968年,国家计委劳动局通知各地劳动部门把劳动保险工作统管起来,并根据工作的需要,重新建立劳动保险的管理和业务机构。

第三,1978年至今,社会保障工作的恢复、发展和管理机构的重组时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社会保障工作也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1978年2月五届人大通过的新宪法,决定设立民政部。民政部主要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指导农村“五保”户的供养,举办敬老院和扶持农村贫困户,管理城镇社会困难户和被精简职工的救济以及社会福利等工作。

为了健全企业劳动保险制度,有效开展社会保障工作,1979年7月,国家劳动总局设置了保险福利局,全国各地劳动部门也相继建立了保险福利处(科)。1978年10月,在全国第九次劳动代表大会上决定恢复劳动保险工作,陆续重建工会各级组织。与此同时,国家劳动总局与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协商,于1980年3月联合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强调各级劳动部门和各级总工会,要在党委领导下,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险工作的领导,使劳动保险政策法规能够正确地贯彻执行。1982年5月,为了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国家将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和国务院科学技术局四个部门合并成劳动人事部。劳动人事部下设保险福利局,综合管理社会保险及职工福利事宜。

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对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要求,需要实现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1988年,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劳动人事部,重建人事部和劳动部。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和国家机关的社会保险由劳动部和人事部分别领导,并相应地由这些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根据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中的规定,劳动部综合管理与规划全国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的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和职工待业保险;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政策。为了做好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1989年劳动部决定,将省、市、县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名称统一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属事业单位性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及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和管理工作。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基本上形成了由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企业、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农民及乡镇企业的管理格局。但这种格局造成了社会保险工作由多部门管理,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政策和规定互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的弊端,影响了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实施,其效率之低下也影响了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进程。

为使全国有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劳动部的基础上,新组建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确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是: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总体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将原来由人事部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能,民政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卫生部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国务院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均划归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这一改革措施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工作多部门分散管理的局面,实现了由一个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新体制,为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水平和效率创造了有利条件。2008年,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原人事部、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主要职能是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包括: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机构改革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在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的前提下,形成了由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

(1)决策机构。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我国社会保障的最高决策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保障委员会,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中的最高领导机构。社会保障委员会除贯彻中央的政策方针外,还负责制定本地区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社会保障收支的预决算,向同级人大提交有关的法案,对执行机构的运作实施监督,并对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处理。

(2)执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障委员会下设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接受中央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经办各社会保险项目的保险费征集、核算、发放和转账等业务。在实现管理统一之前的过渡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厅局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劳动局负责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3)基金运营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经营各项社会保险资金。它接受社会保障委员会的监督,但与社会保险的执行机构是平行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基金的运作,目前有严格的限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的提高,将开展多种安全的基金投资和运作方式。

(4)监督机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主要行使对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政策法规和计划执行、各类基金收支、运营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权。监察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团体等人士组成。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它只是一个基本的框架,还不是一个完善的管理系统,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虽然国务院组建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各地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但新建的管理体制依然局限于管理社会保险,而本应由其管理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项目却由民政部管理。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管理上,还没有形成独立的监督机构。另外,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方面,管理层次与职责分工方面还不十分明确。这些都是今后需要进一步探索、改进的。

(三)国外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设置

从历史上来看,受职业、行业或地域分散的限制,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大都从分散管理开始。尽管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统一管理有着许多优点,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实施中存在很多困难。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由几个政府机构分管,或中央与地方机构分管,或政府机构与非政府机构分管的相对集中、分散管理的社会保障管理方式。

根据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编的《全球社会保障制度》所提供的142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中国除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社会保障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以这种方式管理的有5个国家或地区。包括塞舌尔(人力和社会服务部)、苏里南(社会和住房部)、泰国(内务部)、太平洋群岛托管地(社会保障局)、津巴布韦(劳工、人力计划和社会福利部)等,占被统计国家总数的3.55%。

(2)社会保障由一个或若干个政府部门以及一个或若干个半自治或非政府自治组织共同管理。这种方式有96个国家或地区,占总数的68.08%,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等国。这种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模式被称为“欧陆型”或“俾斯麦式”。这种模式所遵循的是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管理原则,即社会保险主要由受保人及其雇主的代表进行自主管理,政府部门只对社会保障进行一般的监督。具体实施和管理都由受保人及其雇主的代表进行,有时政府的代表也参与工作。

(3)社会保障由一个或若干个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工管理。实行这种方式的有5个国家,如英国、新西兰、爱尔兰、挪威等,占总数的3.55%。

(4)社会保障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半官方或非政府组织分工管理。以这种方式管理的有23个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瑞典、丹麦、卢森堡、荷兰、葡萄牙、比利时、澳大利亚、印度、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占总数的16.31%。

(5)社会保障由政府部门分工合作、共同管理。实行这种方式的有10个国家,如塞浦路斯、埃塞俄比亚、马耳他等国,占总数的7.09%。

(6)政府不介入,完全由半自治或非官方组织管理。实行这种管理方式的国家有约旦、巴拉圭等,占总数的1.42%。在上述统计的141个国家和地区中,与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包括社会保障部(或社会福利部、社会保险部等)、劳工部(或劳动部、人力部等)、社会部(或社会事务部、社会行政部等)、行政部、财政部等。具体参见表11-1。

表11-1 部分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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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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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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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表根据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编的《全球社会保障制度》有关资料整理,表中所列政府部门为所在国主要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各国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对于社会保障是统一管理还是分散管理的问题,一直非常重视。由于管理方式的选择受制于国家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其他各种因素,反过来,管理方式也对社会经济和保障事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各国对管理机制及机构的设置非常谨慎。国际劳工局在发表的《展望二十一世纪:社会保障的发展》报告中对此作了特别的讨论。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应该是对社会保障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并在各个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处理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险问题。但这种倾向常常受到政治上的阻碍,主要是职业或产业组织总想拥有和控制本系统内的社会保障基金,抵制把各种保险项目集中起来的做法。这种做法也有其一定的理由,主要是以行业为基础,比以国家为基础更有吸引力,更容易收缴保险费。而且,就社会保障工作的公平性、简洁性和透明性而言,人们更不愿接受国家统一的缴费方式。因此,一种可能解决的办法是在行业性保险以外,辅之以最低限度的国家社会保险计划。目前,已有很多国家开始采用这种方法。

(四)主要国家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简介

1.英国主要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1)社会保障部。英国的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其业务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制定、监督和实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伤残津贴、遗属津贴、儿童津贴、失业救济、优抚和安置等方面的政策。社会保障部有职员2 800多人,约占全国社会保障系统95 000人(均为公务员)的3.04%。社会保障部内设3个行政管理机构,即政策规划局、财务管理局、法律事务局。社会保障部外设6个相对独立的执行机构,即待遇发放机构、基金收缴管理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安置机构、儿童扶助机构、战争优抚机构。社会保障部的负责人是国务大臣,由首相任命,直接对首相和议会负责。其下属常务次官及各机构负责人名义上也要报首相任命。常务次官在社会保障部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他既要设法达到国务大臣提出的许多目标,又要考虑社会保障庞大的费用支出和面临的问题。每个机构的负责人则需要经常向议会汇报各自的预算、支出情况,还要每年与社会保障部签订一个类似目标管理的合同,定期向常务次官和社会保障部汇报。社会保障部不直接管理各项基金和面对受益人。

(2)政策规划局、财务局、法律事务局。这三个局隶属于社会保障部,共有职员1 000多人。其主要职责:一是调整各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二是协助常务次官研究制定社会保障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三是协助常务次官支持国务大臣解释和落实制定的法律法规,争取在议会获得通过;四是为有关机构、会议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分析、咨询服务;五是与国家有关机构及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方面的合作关系。

(3)津贴发放局。津贴发放局为国家最大的社会保障业务执行机构,于1991年成立,共有工作人员7万多人,占全国社会保障系统人数的74.53%,其主要职责是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报告,依法管理和发放20多项待遇津贴。津贴发放局在全国建立了垂直管理网络,在全国共设立了22个地区局及159个分区办事处。地区局一般由一个主任负责,下设接待科、发放业务科(按项目分设)、职员培训科、财务科、人事科和家庭及收入调查科。基本工作程序是:先根据受益人的申请表或诉说,进行调查、核实;在一周内给予申请人明确答复,并通过计算机处理,报地区局决算中心;经地区局审核,确认待遇计算无误后,将保险金划拨或通过邮局支付给受益人。津贴发放局每三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会议。

(4)缴费局。缴费局于1992年成立,是英国审核保障系统中第二大机构,共有1万多人,占全国社会保障系统人数的10.42%。缴费局的管理与津贴发放局大体相同,在全国设有许多分支机构,形成收支两条线。缴费局的主要职责:一是管理雇主、雇员、自谋职业者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二是记录个人的有关缴费情况,三是为社会保障部及有关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资料和相关服务。缴费局每年通过税收部门直接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约为400多亿英镑。

(5)信息技术服务局。信息技术服务局有3 800多名工作人员,相当于全国社会保障系统人数的4.09%。信息技术服务局的主要职责:一是在社会保障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方面向社会保障部及所属机构提出方案和建议,二是负责机构之间网络的技术工作,三是为有关机构提供预测、分析等信息服务。

此外,还有儿童抚助局,职员人数约为5 900人;安置机构,约为180人;战争优抚机构,约为1 400多人。另外,还有完全独立于社会保障部之外的社会保障争议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等。

社会保障的所有机构,每年都要定期公布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基金的收支、运用情况,印发大量的资料,介绍各自的职责业务范围,从而使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政府、议会统一制定政策,非政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司法和全体公众监督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过去,社会保险部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行政立法与事务工作合在一起管理。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英国政府逐步将各地社会保险分局撤销,改按项目划分,设置机构,从上到下垂直领导。这种体制的好处:一是责权分明;二是各自机构相对独立,工作更为细致;三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可以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2.德国主要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1)养老保险机构。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基本上是按地域和行业建立的,共有六大养老保险机构:一是23个州工人养老保险机构,二是联邦铁路雇员养老保险机构,三是联邦海员养老保险机构,四是联邦职员养老保险机构,五是联邦矿工养老保险机构,六是农民养老保险机构。

养老保险的管理方法是,实行自治原则,依法行事。一是自治原则。各行业和州、地方保险机构都独立存在,自主经营,在自治管理中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保险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代表大会,雇主、雇员各选50%的代表参加。每六年召开一次会议。代表大会的主要权力有确定机构章程、选举理事会、确定地方保险机构的设置、在国家法律的许可范围内制定养老保险业务的补充规章制度、确定保险机构的经营战略、批准预决算、人事任免、确定保险的待遇和原则等。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代表大会的权力,由雇主和雇员的代表各半组成。理事会任命总经理主持日常业务工作。二是依法行事。保险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进行活动并有义务接受国家的监督。联邦政府设立保险监督局,检查和监督保险机构的行为规范。如果后者违反法律规定,企业或投保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诉讼。

(2)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按区域和行业划分。按区域划分有联邦、州、地方三级,联邦级1个、州级17个、地方级227个。医疗保险机构可分为七大系统:一是地方医疗保险机构,它们是最重要的医疗保险机构;二是企业医疗保险机构,投保者均为该企业的雇员;三是农民保险机构;四是海员医疗保险机构;五是手工业者医疗保险机构;六是矿工医疗保险机构;七是替代性医疗保险机构。上述法定医疗保险机构都有各自的最高联合会。联邦一级医疗保险机构现有职工400多人,在州与地方医疗保险机构工作的有6万多人。上述机构须接受联邦政府卫生部的监督。

3.澳大利亚主要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澳大利亚联邦社会保障部是负责全澳社会保障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成立于1949年。部长由联邦总理任命。副部长称为秘书长,由政府任命,负责社会保障日常业务。在部长办公室下设有一个咨询工作小组,为其提供宏观问题和发展趋势咨询报告。目前,该部共有1 500名工作人员,其工作任务是:负责制定全国社会保障法规;协调全国社会保障工作并保证政策的实施及连续性;依据本部门、研究机构及联邦财政部预测资料,提出下一年度全国社会保障费用预算。费用预算经国会讨论通过后,形成预算立法,产生法律效力。此项预算经费由联邦社会保障部统一向全国20个大区社会保障分部拨付。联邦社会保障部的款项全部来源于税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政府法律,只有澳联邦可以征收所得税。在管理上,联邦社会保障部直接领导全国20个大区的社会保障分部。

20个大区一级社会保障分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工作,特别是监督本区内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障政策方面的情况。20个大区一级社会保障分部主要分布在全国各州首府、中心城市或重要城市。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区社会保障分部是联邦社会保障部的延伸,从本地区看,又是独立的工作机构。如维多利亚北区社会保障分部共有13个小区社会保障办公室和一个电话服务中心。大区社会保障机构内部的工作机构是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如墨尔本维多利亚北区社会保障分部设立的部门主要有四个:一是社会工作部,主要负责对已有社会保障项目和社会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监督其社会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二是伤残服务部,直接负责对伤残康复待遇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三是公司服务部,主要负责制度管理、培训工作以及宣传和工作环境的改善。四是项目管理部,主要是对申请保障人员的需求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管理。小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全国有300个,是直接管理社会保障对象的申请和待遇发放工作的机构。小区社会保障机构一般设有失业津贴部、家庭补贴部、疾病残疾补贴部、抚恤金支付部等部门。社会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核、批准、发放都是在小区社会保障机构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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