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5 IMO其他涂层性能标准
继MSC.215(82)决议通过专用海水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之后,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又以MSC.224(83)决议通过了“散货船和油船空舱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9],以MSC.1/Circ.1279通函通过了“船舶永久性检验通道防腐保护指南”[10],以MSC.288(87)决议通过了“原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等[11]。
13.5.5.1 散货船和油船空舱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1)适用范围
该标准将空舱处所分为三类:其保护涂层应分别符合本标准要求;符合专用海水压载舱标准要求和未作要求。
(1)保护涂层应符合该标准要求的空舱处所有:
散货船
—双层底管路/管隧;
—位于槽型舱壁底部封槽板或挡货板背后的小型空舱,全封闭处所除外;
—货舱内其他小型空舱,全封闭处所除外;
—横舱壁底横凳,全封闭处所除外;
—横舱壁顶横凳,全封闭处所除外;
油船
—首部隔离空舱/分隔首尖舱与货舱的隔离空舱;
—货物区域的隔离空舱/分隔不兼容货品的隔离空舱;
—尾部隔离空舱;
—箱型龙骨/管隧;
—舱壁底凳;
—舱壁顶凳。
(2)保护涂层应符合专用海水压载舱标准要求的空舱处所有:
散货船
—船长小于150m船舶的双舷侧处所;
—货物区域顶边空舱处所、底边空舱处所和双层底空舱处所;
油船
双舷侧(DSS)空舱,包括保护货油舱的空边舱、底部/双壳空舱处所。
(3)保护涂层在该标准中未作要求的空舱处所有:
—位于槽型舱壁底部封槽板或挡货板背后的全封闭处所,以及液货舱里其他小型全封闭处所;
—全封闭的横舱壁底横凳;
—全封闭的横舱壁顶横凳;
—换能器空舱;
—上述(1)和(2)未特别提及的任何处所。
2)涂层系统要求
该标准规定的涂层系统要求除了下述技术指标外,均与专用海水压载舱(PSPC)相同:
(1)NDFT(名义总干膜厚度)在90/10原则下达到200μm。
(2)二次表面处理的结构边缘处理经过一次打磨。
(3)被破坏的车间底漆和焊缝处二次表面处理达到Sa2或St3。
(4)合拢后的对搭接缝和损坏处表面处理为St3或更好,或可行时为Sa2。
(5)二次表面处理后,灰尘颗粒大小为“3”、“4”或“5”的灰尘分布量为2级。
(6)二次表面处理喷砂/打磨后水溶性盐限制(相当于氯化钠)≤100mg/m2。
13.5.5.2 船舶永久性检验通道防腐保护指南
1)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的永久性检验通道
(1)作为结构整体部分的永久性检验通道,保护涂层应按照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要求。
(2)作为非结构整体部分的永久性检验通道,建议使用热浸镀锌作为永久性检验通道处腐蚀防护的主要方法。热浸镀锌件随后应至少按照组织认可的等效方法或涂料生产商推荐的方法进行涂装。选择涂料品种时,应考虑其与热浸镀锌件表面的兼容性。对于单独采用涂层进行腐蚀防护的永久性检验通道区域,应尽可能的遵照专用海水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的要求。
2)空舱的检验通道
(1)作为船舶结构整体部分的检验通道,应遵照空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进行涂装。
(2)作为非结构整体部分的检验通道,建议采用热浸镀锌法作为永久性检验通道处腐蚀防护的主要方法。热浸镀锌部分可按照涂料生产商的推荐进行涂装。对于应用保护涂层进行腐蚀防护的检验通道区域,应尽可能的遵照空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13.5.5.3 原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1)应用范围
原油船货油舱应至少在以下区域按本标准涂装保护涂层:
(1)整个甲板内部结构,包括甲板与纵横舱壁的连接肘板;对于环框架结构的货油舱,从甲板下的横向框架向下涂至上层面板下的第一个防倾肘板。
(2)纵横舱壁应涂至最上层检验通道,该通道及其支撑肘板应全部涂装。
(3)无最上层检验通道的货油舱舱壁,应向下涂至中心线处舱深的10%,但距甲板不必超过3m。
(4)整个内底板及从底板往上0.3m的所有结构。
2)涂层系统要求
该标准规定的涂层系统要求除了下述技术指标外,均与专用海水压载舱(PSPC)相同:
(1)涂层系统应具有耐渗透性,对惰性气体和酸的抵抗性,并要通过附录的试验程序。
(2)合拢后的表面处理。
—对货油舱内底板:当涂层破损面积不超过计量涂装总面积的20%时,破损区域应允许处理至St3;当涂层破损面积超过计量涂装总面积的20%,或相邻涂层破损总面积超过25m2时,涂层破损区域应至少处理至Sa2⒈2。
—对甲板下部区域:当涂层破损面积不超过计量涂装总面积的3%时,破损区域应允许处理至St3;当涂层破损面积超过计量涂装总面积的3%,或相邻涂层破损总面积超过25m2时,涂层破损区域应至少处理至Sa2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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