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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协调与处理

时间:2024-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进行合同纠纷的协调工作一般应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业主和承包商的纠纷协调工作。FIDIC合同条件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在接到争议书后的84天内做出决定。FIDIC合同条件规定,除争议双方过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外,承包人和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应付诸实施。合同争议调解的行政机关一般应是管理合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争议的调解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个月。

13.6 合同纠纷的协调与处理

在水运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约事件,致使各种争端经常发生。其原因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和复杂,它包括地质勘探、工程测量、潮汐波浪、物资供应、现场施工、竣工验收、缺陷责任及其修复过程,而每一项进程中也都可能牵涉劳务、质量、进度、监理、计量和付款。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要求双方全面而严格地执行。因此,合同执行中不发生任何变化和争端是很困难的。另外,水运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较长,难免会遇到客观环境条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的变化;由于这些变化,使合同存在某些缺陷、考虑不周或双方理解不一致之处。特别是几乎所有合同条款都与工程成本、价格、计量支付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等发生关系,直接影响到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致使合同的双方各持己见,彼此发生分歧、争议和争端。

凡是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分歧和争执,也包括对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意见、指示、决定、签证或估价方面的不同意见,均为争端的内容。由此可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和争端是不可避免的。

业主和承包商因合同发生争议,一般采取下述方式解决:

①向合同条款约定的机构或人员要求调解;

②向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通常对双方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可请(自愿)工程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进行行政调解,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调解不成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做出调解时,任何一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后提请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3.6.1 合同纠纷的协调

在实行监理的工程中,在业主与承包商发生争议时,双方中的任一方可立即把此争议提交监理工程师要求其做出决定。例如,FIDIC合同条件就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做出决定,可以较快、较经济地解决争端。实际上,在执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争端,绝大部分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协商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进行合同纠纷的协调工作一般应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业主和承包商的纠纷协调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监理公司中的资深人员(如总工程师、经理或副经理等)来协调,以避免参与合同管理的监理工程师不能妥善处理甲乙双方的争议。对于具有法律性质的争端,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听取法律专家咨询后再作决定,这将使问题解决得更合理、处理得更完善。

对合同纠纷进行协调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是:首先应由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就有争议或争端事宜写出书面报告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将副本提交给对方,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书面报告中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其次,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文件及有关施工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和记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进行分析、评价,确定争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分别听取各方的意见并摆明事实,进行反复的劝解和协调工作;最后,做出监理工程师的协调决定。FIDIC合同条件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在接到争议书后的84天内做出决定。FIDIC合同条件规定,除争议双方过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外,承包人和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应付诸实施。

承包商或业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决定不满意,双方仍可友好协商或要求合同管理机关进行调解。FIDIC合同条件规定:如果业主或承包商中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解决争端的决定不满意,或者监理工程师未能在他接到有关争端文件后84天内将其所作决定的通知发出,则业主或承包商可在收到决定之后的7天内或上述84天到期后7天内,将有关争端提交仲裁机构,并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将副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与我国规定不同之处在于可不必经过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13.6.2 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

合同争议的调解是劝导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法。根据调解人的性质,分为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依法劝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合同争议调解的行政机关一般应是管理合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依据的行政法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争议调解的原则是:

①自愿原则;

②公平、合理、合法原则;

③不公开原则。

调解的程序为:

(1)申请。

合同当事人若要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合同争议调解,应向其递交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等。同时,应向调解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相关的法定文件(如合同书、代理人委托书等)。

(2)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后,应指派专人审查此申请书。并于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条件为:

①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

②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③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符合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范围。

(3)调解。

调解机关应指派一至两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的时间、地点应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以便其做好准备。调解时,可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理由和主张。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劝导,促成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并做好调解笔录。

(4)终结

当调解成立时,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或新的合同。该调解协议或新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调解终结后,不论当事人和解与否,都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写明争议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请求和调解结果,并由调解员署名,加盖合同争议调解专用章。调解终结书可送达当事人。合同争议的调解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个月。

13.6.3 合同纠纷的仲裁

在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申请仲裁。但在工程进行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承包商各自的义务均不得以仲裁正在进行为理由而加以政变。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纠纷仲裁中的工作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提供证据,所提供证据应实事求是,符合合同规定并应公正。在仲裁庭调查情况时,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二是监理工程师应监督各方按合同约定,继续进行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能顺利地进行并符合要求。

FIDIC合同条件对仲裁的说明为: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作为最终有约束力的决定;仲裁员有权弄清、审核及修改与争议有关的工程师的意图、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限于已向监理工程师为其作出决定而提供的内容和范围;尽管监理工程师在协调时已经作出决定,但这并不免除其在仲裁员面前作为证人的资格。

有一点作为监理工程师应该清楚,不管合同争议采取何种方式解决,除合同已经被中止或终止,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全力进行施工,不得以停工或怠工来要挟业主让步解决合同争议;否则,承包人就构成了新的违约,即对于争议而言,国际惯例是“打官司和干工作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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