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法规
目前,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法规有: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基本涵盖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初步形成了完善的法规体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2002年1月9日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第344号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有七章,共七十四条。该条例是目前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管理法规中层次最高、内容最全面的行政法规,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制订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3)该条例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9类当中的7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公布。
(4)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全面负责。
(5)国务院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6)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提供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规定: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道路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2)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3)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其指定行车时间和线路。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提供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援助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援助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
(1)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企业,由交通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处罚。
(2)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及道路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运人托运剧毒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七章附则规定进口、出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也应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第40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它也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道路运输方面的管理条例。其中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如下: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面四个条件:①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②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③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④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督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理方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3.危险货物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并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有七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运输许可、专用车辆及设备管理、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规定开始就阐述了颁布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指出了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订的。
该规定明确了政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主管机关,规定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承托双方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范。
该规定指出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专门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明确了“专用车辆”的基本配置、装载限制及使用规范。
该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给予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该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除道路、铁路、水上、民用航空等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该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国境内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以规范道路交通人、车路三者之间的关系。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检验、使用及处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关于固体废物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储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适用于涉及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7.《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第二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储运工程设计、质量检测、进出口等活动。
8.《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例》(2001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科工委发[2001]156号)。条例规定了爆破器材运输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附件、储存、和质量保证等要求。适用于爆破器材的道路运输车及定型单排座货车的改装车。
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适用于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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