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及装卸人员的基本要求
对于货物运输来说,装卸质量直接影响到货物的完整和运输的安全,危险货物的搬运装卸是危险货物运输的重要环节。由于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搬运装卸这个环节也必须要进行严格的管理,才能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好搬运装卸这个环节的工作的核心,就是做好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因此,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的管理就十分必要。
一、危险货物装卸的特点
1.危险货物装卸是危险货物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我们将在一个小范围内改变货物的空间位置和存放、支承状态的活动称之为搬运装卸。任何货物运输都离不了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与车辆运输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没有搬运装卸车辆运输也无法形成。
此外,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就必须接触货物,如果我们操作不规范,就可能造成货物的破损、散失、损耗、混杂等损失,也容易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运输事故由此可见,装卸作业是影响物流效率、决定危险货物物流技术经济效益、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
2.危险货物装卸是运输安全的保障
危险货物的搬运装卸会影响到货物流动的质量、效率以及安全性。例如装车不当会引起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损失;卸放不当会引起货物下一步的装运困难和产生新的安全隐患。许多危险货物的运输活动只有在高效规范的装卸搬运支持下,才能实现安全高效。
3.危险货物的搬运装卸是衔接性工作
任何运输方式在互相过渡时,都是以搬运装卸来衔接,因而,搬运装卸往往成为危险货物物流的“流动瓶颈”,是危险货物物流各运输环节之间能否形成有机联系和紧密衔接的关键,建立一个有效的危险货物物流系统,关键是看这一衔接是否成功有效。
4.危险货物的搬运装卸是承、托双方共同性活动
由于危险货物自身的特性以及危险货物装卸的特殊要求,危险货物装卸必须有相应的专用设施、设备和能熟练应用该设施、设备以及掌握该货物特性的专业装卸技术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危险货物的装车由托运方来完成;没有特殊要求的,也可由承运单位派出的随车押运人员、装卸人员、管理人员来负责完成。
二、危险货物装卸的分类
1.按装卸作业性质分类
按装卸作业性质可分为机械装卸和人工装卸两类。在现代化大生产中,许多大量的、单一的危险货物的装卸多采用机械装卸,对于一些批量较少、要求严格的搬运装卸工作多采用人工装卸。
2.按装卸机械及机械作业方式分类
按装卸机械及机械作业方式可分为:使用吊车的“吊上吊下”方式;使用叉车的“叉上叉下”方式;使用半挂车或叉车的“滚上滚下”方式和“移上移下”方式。
3.按装卸对象分类
按装卸对象可分为:散装货物装卸、单件货物装卸和集装箱货物装卸。
4.按搬运装卸作业特点分类
按搬运装卸作业特点可分为:连续装卸和间歇装卸两类。连续装卸主要适用于同种大批量散装或小件杂货通过连续运输机械,连续不断地进行作业,中间无停顿,货间无间隔。在装卸量大、装卸对象固定、货物不需要形成大包装的情况下,适宜采取这种方式。间歇装卸有较大的机动性,装卸地点可在较大范围内变动,主要适用于货物运输方向不固定、时间不固定的各种危险货物,尤其适用于包装件危险货物的运输,也是最常见、最普通的运输装卸。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装卸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装卸管理人员和装卸作业人员的自身素质要求
(1)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热爱本职工作,政治思想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身体健康,适宜管理工作或操纵机械和从事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
(2)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须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经过危险货物专业知识培训和装卸作业实际操作训练,掌握道路运输生产组织、运输车辆选配、运输生产劳动组织等相关运输企业管理知识。运输车辆选配对危险货物运输生产安全非常重要,因为不同的危险货物对运输车辆及包装容器的要求不同,若车辆选配不当,将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如,运输爆炸品应选用厢式车;运输有机过氧化物应选用控温车;装运不同的液体危险货物应选择不同材质的罐车。
(3)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人员须有从事货物装卸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经过危险货物专业知识培训和装卸作业实际操作训练,掌握危险货物的装卸技能及包装,了解容器的分类、标志、标识和使用特性,熟悉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经过至少3个月以上的实习。
(4)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装卸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岗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经当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方可上岗作业。
2.对执行运输车辆作业时人员的基本要求
(1)在进行装卸作业前,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对拟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查看其车辆技术状况及相应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是否齐全有效,如防火设施,防爆工、属具,熄灭火星装置,防波板等。并查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有关运行证件是否齐全有效,驾驶人员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装有符合的专用标志。
(3)运输车辆是否适合拟装运的危险货物,如非厢式专用车辆就不得装运爆炸品;非罐体车辆不得装运液体危险货物。
(4)随车用于遮盖、捆扎危险货物及防潮、防火、防毒面具、防护服等工、属具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齐全有效。
(5)运输车辆车厢底板是否平坦完好,有无凹凸、过度弯曲或断裂等缺陷,罐体固定是否牢固、可靠。铁底板运输车辆是否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车厢或罐体内有无与所装危险货物品名不一致或与所装货物的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6)新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罐车,充装前应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换处理,严禁直接充装,真空度应不低于650mmHg,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7)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安排装卸货物。
3.对使用装卸机具的基本要求
(1)装卸机械的选用必须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生产的正规合格产品,并尽可能选取具有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机械,并符合所装卸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
(2)特种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增加装载量、扩大操作范围等)。
(3)装卸机械安全性能和技术指标要符合货场其他设施条件,符合对所装货物品种的装卸作业过程工艺要求,有利于货物在进出货场时的搬运、堆垛、取放、捆扎等操作。做到堆码稳固整齐,道路畅通;堆码为装车创造条件,装车为卸车创造条件,卸车为运走创造条件,提高作业效率,实现文明生产。
(4)装卸机械要实行定期检查、维护,实行责任维护和保养制度。根据作业量的大小定期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至少每年一次全面维护检查,确保设备技术状态完好以降低消耗,提高生产效率,保障装卸和运输安全。
(5)新投入使用的装卸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全面检查调整,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后方可使用。使用新型的机械前,要组织操作和维修人员,熟悉设备的构造及性能特点、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及维护调整中的各项技术数据;操作人员经训练合格后才能使用新型机械。新进的机械设备,要根据说明书的要求,在走合期内,按走合的规范操作运行。
(6)各种装卸机械因操作、保养、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超过使用期限或失修的机械应停止使用。各种装卸机械禁止超负荷作业。
(7)装卸机械的检修建议分为日常保养、定期维护、中修和大修四种。
日常保养是对装卸机械进行清洁润滑、安全检视、检查调整。
定期维护是运行性修理,是对装卸机械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或隐患进行检修以及对部分部件进行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更换超限的易损配件。
中修是平衡性修理,是指将装卸机械部分或全部解体,除进行相应的维护作业外修复、更换损坏的主要零部件,保证使用到下一个修程。
大修是恢复性修理,是指将装卸机械全部解体,进行全面检查,全面恢复机械原有性能或改善性能,修复更换磨损超限零部件,按技术规范进行技术改造而进行的作业。
(8)装卸应配有防火器材,配置防静电、防雷等设施。装卸危险货物时遇有雷鸣电闪或附近地区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危险货物妥善处理。在雨雪天气无防雨雪条件的,应禁止作业。
(9)多台机械在一起作业时要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防止碰撞或相互影响。
(10)利用装卸机具装卸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毒性物质和放射性物品时,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载降低25%使用。
(11)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电动装卸机械应设有防火星的封闭装置;燃油装卸机械应设置火星熄灭装置。普通叉车不得进行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叉车底盘、电阻器要定期擦拭保持清洁。
(12)当电源电压低于额定电压7%时,应降低额定负载30%作业;当电源电压波动超过10%时应停止作业。
(13)不得以限位开关代替控制器停车,不得以紧急开关代替停止按钮使用。
(14)输油机具设备及其周围要做到“三清”(设备、场地、工具清洁)、“四无”(无油垢、明火、易燃物、杂草)、“五不漏”(不漏油、漏电、漏火、漏气、漏水)。
在卸油料时,要选择适当的鹤管和管接头,采取适当的装卸速度,以避免油与管道摩擦产生火花。燃油设备及系统除在检修之前要测定油气的燃爆浓度外,平时也应对可能积存油气的地方(如泵房、管道沟等)定期检测可燃气体的含量,避免其达到燃烧爆炸的危险浓度。燃油系统在运行中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报告有关方面进行检修,检修时使用的工具应不能产生火花,现场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基本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2.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时,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分项、包装和标志、车辆和设备、托运和单证、承运和交接、运输和装卸、保管和消防、劳保和急救以及事故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
3.运输、装卸和押运作业时,应配备和正确使用必要的应急处理和防护用品。
4.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场所,禁止随身携带火种,应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场所。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应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5.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时,必须注意:
(1)气温或作业现场温度超过35℃时,应停止作业。如必须装卸时,须用冷水喷淋现场,使作业现场温度降至30℃以下,方可作业。雷电交加时,应停止作业。
(2)托运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方可装运。
(3)危险货物应分类装运,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配装应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中的危险货物配装表(见表5- 1)。对性质和消防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不能配装。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引起危险的货物禁止运输。
(4)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破漏的包装件不得装运。
(5)装卸管理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6.装卸过程必须符合的要求
(1)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并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
(2)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将车辆摆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位置上。
(3)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场所指挥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正在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
(4)装卸作业前,应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是否破损及货物包装的完整情况。货物与运单不符或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拒绝装车。
(5)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泄漏,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
7.装卸堆垛时应做到:
(1)堆码整齐、紧靠妥帖,易于点数。桶口、箱盖朝上,装车堆码时允许横放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上、朝里。卸车堆码时,允许横放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外。
(2)装载平衡,高出栏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侧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挡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1/2。
(3)装运高出栏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需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需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覆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上。
(4)包装件体积为450L以上的易滚动危险货物应紧固。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8.装载危险货物应符合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2004年8月20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认定标准,不得超载超运。
9.装卸过程中,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10.装车完毕后车辆起步前,驾驶人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在高温季节、高温时段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应上路。或避开正午时间,改在早晚运行。
11.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好车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门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移车时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12.托盘和手推车尽量专用,装卸机具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防护装置。装卸前,要对装卸机具进行检查。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性物质,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载降低25%使用。
13.装卸作业现场要远离热源,严禁受热,通风良好;场所内电气设备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
14.危险货物装卸完毕,作业场所必须彻底清扫干净,装运过剧毒品的车辆和受到危险货物污染的车辆、工具必须洗刷和除污。危险货物的撒漏和污染物必须送到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15.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16.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驾驶人员应协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停留时间较长的,属爆炸品、剧毒品的,应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派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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