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条刑法讲了三层意思:
第一,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原因是驾驶员违反规章制度(如交通规则、所在地区制定的交通规则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如果驾驶员没有违章,即使出现事故,驾驶员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要求驾驶员必须坚决消灭违章。
第二,重大交通事故的标准是“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违章造成的事故达不到重大事故标准,则不构成犯罪。但这类事故也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监理处分,或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必须提请驾驶人员注意,当发生车辆事故后,要保护现场,积极组织对伤者的抢救。避免因抢救不及时或抢救不力,造成本来可以救活的人员却永别了人世,本来是一般伤害却转化成严重伤害。
同样一个事故,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环境,会造成不同的后果,只有在医疗后才最终认定受伤性质。因此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组织抢救,不能存侥幸心理,不能认为事故不大,思想麻痹,放松抢救或治疗工作。发生事故后,积极主动抢救伤员,认真保护现场,这是驾驶员职业道德的一个方面。
第三,是重大事故的量刑原则。驾驶员增强法制观念,一方面是自己严格遵守法规。另一方面,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漠视安全的领导者,有权提出批评,进行检举和控告。
另外,刑法还有多条内容对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作了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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