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 旅游道路运输市场的规范化
旅游道路运输市场属竞争性领域,要实现该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将其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之下。为此,国务院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为道路运输市场的有序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1)划定运输市场准入门槛,确保旅游道路运输市场从业者具备基本的从业素质
道路运输业作为我国市场开放较早的行业之一,其特征是参与营运的市场主体呈多元化,显现小、散、弱的特点,既有原国有、集体及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又有众多的个体运输业户。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造成运输市场经营不规范,同时对道路运输安全造成隐患。为此,此次出台的《道路运输条例》直接对道路运输业者的从业资格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从事客运经营的业户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同时规定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进入客运市场参与营运。旅游道路运输市场的规范化可从划定旅游道路运输业者市场准入门槛着手,这不仅提升了旅游道路运输业者的整体素质,为旅游道路运输市场主体展开公平竞争提供了条件,而且在防止道路运输事故发生、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规范经营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
运输市场作为一个开放市场,无论是国有、民营、股份制企业,还是个体经营业户均应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只有创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达到鼓励先进、优胜劣汰的目的。为此,《道路运输条例》作为我国道路运输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客运班线经营权方面,《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并规定获得班线经营权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此规定不仅有利于促进线路资源分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而且有利于促进道路运输企业改善服务质量,通过公平竞争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二是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确保做到有序竞争方面,《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货运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并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即可按应急预案从容应对和妥善处理。三是在规范运输主体经营行为方面,《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道路客货运经营者必须依法持证经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将承担《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上述规定对规范运输主体经营行为,创造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3)加强监管,促进全国统一旅游道路运输市场的形成
运输市场的规范发展需要加强监管,若监督不力,相应的法规制度均无法发挥作用,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国运输市场只能成为一句空话。为此,《道路运输条例》从三方面立法解决此问题。一是监管主体方面,《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可见在监管分工上,地方各级运输管理部门是运输市场监管的具体实施者,其行为需对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其业务指导及监督;二是在执法监督方面,《道路运输条例》从多方面具体规范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营运车辆应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在促进全国统一运输市场形成方面,《道路运输条例》针对我国目前道路运输市场小、散、弱及各自为政的特点,提出“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垄断道路运输市场”。以上规定对促进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发展,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道路运输市场普遍呈供过于求、车辆实载率偏低的状况,且随着铁路、航空等运输能力的增长,道路运输市场竞争呈日趋激烈的态势。《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为规范运输市场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有法不依现象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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