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航空货物国际运输
1)货物托运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承运人填入货运单。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
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填写的地点和日期;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性质,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货运单的份数;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货运单上所填的内容被涂改或者删除的,承运人可以不接收该货运单。托运人托运毛重每千克价值超过承运人规定限额的货物,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托运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正常掌管情况下的安全运输。托运人应当在每一包装件上清晰和耐久地标明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
2)货物收运
(1)收运货物的条件 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允许运输或者进出口;包装适合于航空器运输;附有必需的资料、文件;不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安全。
(2)承运人的权利 可以对货物、货物的包装、货物的资料、文件进行检查,但承运人不承担此种检查的义务。可以规定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限额。承运人对超过其声明价值规定限额的货物可以拒绝运输。可以规定每架航空器载运货物总价值的限额。
(3)承运人的义务 不得收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收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应当查验有关国家出具准许运输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需办理查验、检查等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承运人不得收运。承运人收运运费到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货物目的地点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联运承运人的规定。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妥善保管,防止货物损坏或者遗失。
3)货物运输
(1)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班期时刻表上或者其他场所公布的时间为预计时间,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货物运输开始、完成或者货物交付的时间。经特别约定并在货运单上注明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没有特别约定的,承运人应当用合理的时间运输。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输货物。承运人可以不经通知改变货运单上注明的航班、路线、机型或者承运人,也可以在不经通知,但应适当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运输货物。承运人收运货物后,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由于无法控制或者无法预测的原因,承运人可以不经通知,取消、终止、改变、推迟、延误或者提前航班飞行,或者继续航班飞行而不载运货物或者载运部分货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承运人可以在货物之间、货物和邮件或者旅客之间做出优先运输的安排。承运人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一批货物中卸下部分货物后继续航班飞行。因优先运输导致货物未运输或者推迟、延误运输或者部分货物被卸下,承运人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承运人做出优先运输安排的,应当考虑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并对未及时运输的货物做出合理的运输安排。承运人应当建立监装、监卸制度并按其规定装卸货物。承运人对无法续运的货物,应当做好记录,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征求处理意见。
(2)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托运人应当在出具货运单托运人联,并以书面方式提出后,方可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并适用于一张货运单填列的全部货物。由于行使处置权而变更收货人的,变更后的新收货人,应当视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货运单上已载明的声明价值不得变更。对已办妥声明价值的货物行使处置权的,已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予退还。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托运人要求处置货物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拒绝办理。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
4)货物交付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在未收到其他指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收货人或者货运单上载明的、经承运人同意的其他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此通知以通常方式发出,对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此通知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收货人收到或者要求提取货物、货运单的,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收货人拒绝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继续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载明外,货物只能交付给货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下列情况之一交付货物的,应当视为有效交付:承运人已将准许提取货物的凭证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按适用的法律,已将货物交付给海关或者其他政府当局的。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拒绝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执行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的指示。货运单上未载明指示或者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将收货人未提取货物的情况通知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予以指示。货物运达目的地机场后3个月内未收到托运人指示的,承运人按其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在3个月内未办妥货物提取手续的,承运人在处置货物前,应当通知收货人。托运人应当承担因收货人未提取货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根据托运人指示运回货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收货人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应当承担与运输有关所有未支付费用的支付责任。除非另有约定,托运人不得被解除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并与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承运人可根据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条件地移交货运单或者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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