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长江港口建设
一、港口基本建设程序
港口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具体是:
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招投标——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组织施工——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组织竣工验收。有些项目可不必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报项目建议书,这要视项目的规模、重要性以及其他因素而定。
重大建设项目竣工2~3年后,进行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并编报评价报告。
二、港口建设项目管理
港口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以确保工程质量。
基本建设的菲狄克条款。
由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FIDIC)和欧洲公共土木工程联合会(FIEC)制定的“土木建筑工程(国际)合同条款”,简称“菲狄克”条款。目前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通常将其列为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由于菲狄克条款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即业主承包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经过世界各国的业主与承包人多年实践和反复修改,已经被国际土木工程界列为标准合同条款。1999年交通部已将菲狄克条款(1987年第4版)作为合同通用条款。
菲狄克条款内容共26条73款。主要包括定义与解释、工程师、合同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义务、劳务、材料设备与工艺、暂时停工、开工与延误、缺陷责任、工程变动增加与取消、索赔、临时工程、计量、暂定金额、指定分包与供货、证书与支付、承包人违约、补救措施、特殊风险、合同履行的解除、合同纠纷的解决、通知、业主的违约、费用与法律的变更等内容。
三、港口建设岸线管理
岸线不仅是港口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宝贵的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必须合理保护和利用。具体内容见第五篇第四章第二节五、2.港口岸线管理。
四、港口建设的投融资
我国港口建设投融资体制大致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拨款投资、改革初期的贷款投资、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以港养港资金投资和现阶段的多元化投资。目前,港口建设的主要投融资渠道有:
1.预算内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债资金。
2.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征收的港口建设费等专项收费。
3.国内银行贷款。这是港口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
4.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包括设立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筹措资金。
5.利用外资。包括国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的债券)、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形式投资。
6.自筹资金。主要是港口企业自我积累资金的投入。
7.其他资金投入。主要是货主自建港口码头。
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定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改变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要规范政府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健全备案制,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五、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验收(竣工或阶段竣工验收)前,应由业主初步验收。
2.初验合格后,业主向负责验收的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竣工报告。
3.负责验收的主管部门确定验收时间,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4.验收委员会(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设计、施工以及工程质量评定与监理等情况的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及其运行使用情况;对工程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审核竣工决算(或预决算);对遗留工程和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对验收合格者,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办理交接手续,交付生产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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