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水路运政管理概念、机构及职责
一、水路运政管理的概念
水路运政管理是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培育和规范水运市场,对水运市场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二、水路运政管理体制和机构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
2.交通部在长江水系派驻航务(运)管理局,统一负责长江干线的航运行政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指导水系沿线各省、市、自治区的航运管理工作;
3.各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4.各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政管理工作。
三、水路运政管理的范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和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和水路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也称水运服务业)。它包括国内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客运代理、船舶管理、拖船(轮)业务。
四、水路运政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2.定期编制国内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3.负责对水路客货运输业、辅助业开业的许可、经营活动的检查和奖惩;
4.检查国家、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救灾抢险、军事、联运、外贸进出口物资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
5.对水运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发布水运情况分析报告,督促汇总运输统计报表;
6.汇集、发布水运技术、经济信息,为水运经营者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培训水路运政管理人员;
7.维护水运市场秩序,处置纠纷;督促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组织交流经验,提高水运管理水平;
8.负责对水路运输管理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
五、管理职责分工
1.以交通部为主管理的事项
1)“三资”航运企业的筹建、设立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2)经营跨省运输航运企业的筹建、设立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3)跨省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及重点区域跨省客船运输的管理。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输。客船运输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涉外旅游船运输,但不包括各类客渡船、库区以及封闭水域客货运输。
4)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的管理;
5)国外进口运输船舶、国际海运船舶转入国内市场的管理。
2.长江航务管理局代部管理的事项:
1)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2)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包括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3)经营长江水系省际客船运输(包括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客滚船、车客渡船、客渡船)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4)新增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5)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竣工检收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3.以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事项
1)经营省内普通货船运输和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三资”企业除外)的筹建、设立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2)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航运经营人从事省内运输的各类船舶的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体航运经营人从事跨省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的管理;
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半年将跨省运输的发证情况汇总报送交通部;属于长江干线运输的,还应向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3)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客(渡)船运输以及库区、湖泊、陆岛运输及封闭水域水上运输的管理。此类运输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经营人所在地省级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有关运输管理部门各自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及船舶的资质、技术状况等许可审核管理。
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的同时,加强对上述船舶的管理。
六、管理方式
为充分发挥市场体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交通部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方式进行改革,根据航运经营人资质、管理制度、人员条件、船舶技术状况等技术标准而进行市场准入管理。国内航运管理方式如下:
1.采取审批方式管理的事项
1)设立航运企业,申请经营国内航运业务或调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建造、购买或光租水路客运船舶(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旅游船等)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部门批准。
2.采取登记方式管理的事项
1)开辟或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客运航线;
2)在国内外建造、购买或光租除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外的运输船舶;
3)航线国际航线船舶(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除外)转入国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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