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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场的准入管理

时间:2023-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或逐级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6)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三节 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场的准入管理

一、水运服务业的市场准入

1.水运服务业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其资质条件如下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经营客货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同时经营船舶代理业务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2.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2)许可程序

申请人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核后转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申请设立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三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或逐级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

二、船舶管理业的准入

1.船舶管理业的含义

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其服务内容如下:

1)船舶机务管理;

2)船舶海务管理;

3)船舶检修、保养;

4)船员配给、管理;

5)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6)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2.经营船舶管理业的资质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符合《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管理人员:

(1)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人持有与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的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的职务的适任证书。

(2)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人持有与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长、轮机长以上的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的职务的适任证书。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许可程序

1)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筹建或开业申请书(一式三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组织章程;

(4)名称登记证书;

(5)验资证明;

(6)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7)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提交以上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提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3)县级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15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的有效性后,将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4)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7)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15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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