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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船舶的准入管理

时间:2024-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交通部已取消新增运力额度计划管理方式,而采取根据航运经营人资质、管理制度、人员条件、船舶技术状况等进行船舶市场准入管理。建造、购买或光租水路运输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部2001年第1、2、3号部令的规定。

第四节 水路运输船舶的准入管理

交通部已取消新增运力额度计划管理方式,而采取根据航运经营人资质、管理制度、人员条件、船舶技术状况等进行船舶市场准入管理。

建造、购买或光租水路运输船舶(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旅游船)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部2001年第1、2、3号部令的规定。

新增普货船不再调控总量,对在国外建造、购买或光租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航线国际航线船舶转入国内普通货物运输,内支线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采取登记方式管理。

1.登记条件

1)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2001年1号令公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2)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交通部2001年2号令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营运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3)申请材料齐备,申请程序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2.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建造、购买、光租,或开辟客运、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建造、购买或光租、期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5)申请开辟客运航线、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应提供运输经营人与停靠港口签订的《港口服务协定意向书》;

6)经营期租或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光船租赁时,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3.登记程序和登记证明文件

1)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申请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

2)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并盖章后,转报上一级登记受理机关;

3)初次受理登记的部门,应该对有关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5)申请开辟集装箱内支线或客运航线的申请人,可持《登记事项证明书》向海关、海事、运管等部门办理核实手续;

6)申请建造、购买、光租运输船舶的申请人,可持《登记事项证明书》。

向船舶检验、海关、海事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登记表格的印制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由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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