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
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的原则,为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路运输经营人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维持在国家规定条件范围内,加强对水运市场监督管理是水路运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对水路运输经营人和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的监督管理
目前水路运政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经营人和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监督管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定期年度审查
各省、直辖市航运主管部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开展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年度审查。交通部派出长江、珠江的航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省、直辖市航运主管部门对经营资质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复查。
年度审查主要是对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运力规模、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逐项审查,对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年度审查报告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对未能维持资质条件的,限期三个月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活动。
2.动态跟踪检查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派驻长江的航务管理机构可根据运输市场状况,组织航运主管部门对从事省际水路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动态跟踪检查。
各省、直辖市航运主管部门对省际运输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动态跟踪检查年抽查率应达到本辖区内水运企业总数的10%~20%。
各级航运主管部门对动态跟踪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或行政处罚。
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1.旅客运输监督管理
1)经营人必须按照“五定”(即定船、定线、定班期、定时间、定码头泊位)原则,从事旅客运输业务。如需取消或变更,必须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批准,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变更。开设临时客运航线,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2)必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水路客运票据。
3)水路客运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行确定,向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4)必须执行水路客运服务质量标准。
2.货物运输监督管理
1)经营人必须按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
2)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运输合同。
3)货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自主定价,向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4)必须执行水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
5)保证完成国家、省政府综合平衡下达的救灾抢险、军事等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进出口物资的运输计划。
三、水路交通规费管理
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经营人,必须按时按标准缴纳水路交通规费,不得偷、漏缴规费。
水路交通规费包括:
1.运输管理费
按水路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得超过1.6%,具体标准由中央、省、市、自治区两级交通、财政部门制定。
2.内河航道养护费
按船舶运输收入6%计征。
3.船舶港务费
按船舶净吨或功率计征,目前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按0.71元/净吨计征,航行国内沿海航线的按0.25元/净吨计征,航行长江等内河航线的按0.55元/净吨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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