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
为促进长江航运安全,交通部发布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1998年交通部第5号部长令),要求对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四川宜宾至江苏太仓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按照相关规定配置通信设备,按时收听长江《航行通告》,遵守遇险、安全通信规定,实行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登记备案管理。
一、内河船舶设备配备规定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内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的要求。
表5-5-2 船舶分组表
注:1)PN为乘客定额,kW为推进装置总功率,GT为总吨位
表5-5-3 无线电通信设备最低配备定额
其他船舶如工程船、航标船、供应船等,均按相同总吨位(GT)的货船对待;旅游船若乘客定额小于200人而船长大于或等于45m、高速客船乘客定额等于或大于60人时,按不低于表2中的第二组的要求配备;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按第一组的要求配备;港区渡船至少应配置1台VHF;其他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kW以下的内河船舶应配备第三组中除VHF以外的其他设备;客驳、危险品驳等非机动船至少应配置便携式VHF。
二、长江遇险报警
由于长江内河船舶设备配备上的差异,长江船舶遇险报警在相当一个时期将并存两种遇险报警方式。
1.自动遇险报警方式
长江新建VHF通信系统能使船舶进行自动遇险呼叫。船舶在现有VHF设备上,加装配置自动报警装置。当船舶发生危急事件时,经船长批准,按下船舶报警发射按纽,即实现船向岸的自动报警。船台按下报警发射按纽后,岸台将出现声光显示,岸台自动向船台发送回执确认收妥。船台在没有收到岸台确认期间,将自动重复报警,直至被岸台确认。
2.人工遇险呼叫方式
未配置自动报警装置的船舶发生危急事件时,经船长批准,使用单边带无线电话、甚高频无线电话、或莫尔斯无线电报呼叫长江某一江岸电台,直至回答,是长江人工遇险呼叫的一个主要方法。
长江江岸电台频率、开放业务、工作时间如表5-5-4、表5-5-5、表5-5-6。
表5-5-4 长江甚高频无线电话江岸电台频道表
续表
注:1)遇险通信具有绝对优先权,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可在16频道上发送,也可就便在工作频道上发送
2)无线电话呼叫和通话直接在工作频道上进行
3)航行通告联播时间为:08∶00、11∶00、14∶00(互动)、17∶00、22∶00
4)一旦突出紧急情况,长江安全信息联播台即时在甚高频06频道上播发安全信息
5)上述各甚高频江岸话台工作时间为00∶00~24∶00
表5-5-5 长江单边带无线电话江岸电台频率表
注:1)8794kHz在08∶00、11∶00、14∶00(互动)、17∶00、22∶00播发航行通告,22∶00航行通告播发完毕后关机
表5-5-6 长江莫尔斯无线电报江岸电台频率表
注:1)工作时间在春夏秋冬略有不同,需听长江通信管理部门具体通告通知
三、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登记备案管理
根据交通部5号部长令规定,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通信管理局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登记备案手续;海事机构对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进行监督。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登记备案手续就近向长江通信管理局或该局所属的重庆、宜昌、武汉、芜湖、南京、上海通信管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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