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标准按照交通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海岸电台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长江通信管理局收取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在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六节 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问题的复函》(财综[2004]62号)规定,按照国际对等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中有关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的规定,长江通信管理局向航行长江流域的船舶提供电信业务服务时继续收取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标准按照交通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海岸电台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通信管理局收取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在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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