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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基本常识

时间:2023-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处罚法定原则。5.行政处罚不得和解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4.时效条件: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未超过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基本常识

一、行政处罚

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二、行政处罚构成要素

1.行政处罚的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处罚权,还必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定。

2.行政处罚对象,即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行为,即行政处罚的主体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具体的行政制裁。

三、我国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2.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受委托的组织。

四、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其含义是: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是法定有权机关;行政处罚客体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合法;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合法;行政处罚的形式必须合法。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其含义是:教育要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使相对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培养自觉守法的意识;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不能代替处罚。

3.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其含义是:行政处罚应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合理;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必须公布,使广大人民群众知道;行政处罚必须公开,便于人民群众监督。

4.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其含义是:在行政处罚中,要保障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5.行政处罚不得和解原则。其含义是: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公共意志,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制裁、惩戒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五、适用行政处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主观过错不是行政违法的必要构成条件。

2.主体条件: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实施。

3.对象条件:对象必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时效条件: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未超过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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