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
海事管理属行政管理范畴。海事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目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授权,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特定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2004年7月1日,我国《行政许可法》生效,海事行政许可行为有法可依。在实际海事管理中,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行为较多,例如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是对船舶进港口或出港口的一种许可;船舶国籍登记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颁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赋予船舶悬挂国旗航行等有关的权利等等。海事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内部必须建立健全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二、监督检查行为
海事管理行为大部分是监督检查行为,是对管理相对人是否守法或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往往与海事行政处罚行为密切相关。同时,在监督检查中,也会妨碍船舶的正常运行或工作,有时会给船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监督检查内容在法定权限内。
2.依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对于监督检查十分重要。海事管理机构只有按正常的程序才有监督检查权力,否则管理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如执法人员在登船检查前必须亮证表明自己的身份。
3.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在监督检查中,由于主管机关的地位决定了在检查中可能接触到被检查方的一些商业秘密,为保护管理相对人利益,法律要求主管机关应保守其商业秘密。
4.效率原则。由于监督检查一般会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正常工作,这要求检查人员要精练,在检查前要做好准备,尽快完成检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惩戒,属行政制裁范畴。海事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证书和吊销证书等,它直接影响到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1.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原则。即指处罚的法律化和定量化。它要求行政处罚行为必须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何种行为予处罚以及该行为应予何种处罚,都必须根据法律来判断。同时还要求法律对处罚的规定必须意思明确、幅度相当。
2.国家实施原则。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时,必须以国家的名义实施,决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实施。
3.无程序无处罚原则。这是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公正和高效的重要措施。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否则可能导致处罚无效,以致于被撤消。
4.一事不再罚原则。这是指违反法律或法规上一个义务的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要求管理相对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5.过罚相当原则。在具体的处罚条款中,都给予了行政机关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必须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显示公平、公正、合理。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该原则是指处罚行为主体在实施处罚行为过程中,要先教育后处罚,以处罚加强教育,寓处罚于教育之中。
四、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管理相对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法律制度。包括即时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它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中最严厉的行政措施之一,充分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海事管理机构被赋予行政强制权较少。实施海事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依法作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滥用;
4.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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