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一、ISM规则产生背景
80年代以来,国际上与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相关的船舶和船员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全世界的海难事故不断发生,重特大事故呈上升趋势。统计资料表明,所有的海难事故中约有80%与人为因素有关。这一严峻现实引起国际海运界普遍的高度关注,并认识到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对人为因素的控制。为此,国际海事组织采取了加强港口国监督、建立船旗国履约分委会等一系列措施。其中一项是制定《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即ISM规则)。
二、ISM规则简介
ISM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第18届大会于1993年11月4日通过的A.741(18)号决议的附件,全称为《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该规则于1994年5月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上,将其纳入该公约,成为其中的第九章,从而使其对各缔约国具有强制性,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于客船、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于2002年7月1日起适用于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和500总吨及以上其他货船。上述船舶及其公司应分别在上述日期前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和“符合证明(DOC)”。在上述日期后,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始对到港国际航线船舶所持的“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副本)进行监督检查。
三、ISM规则的基本要求
ISM规则由14个部分组成,包括前言和13个章节。13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针,公司的责任与权力,指定人员,船长的责任与权力,资源和人员,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准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船舶和设备的维护,文件,公司审核、评价和复查,发证、审核和监督。
该规则的基本要求是:由负责船舶营运的公司建立并在岸上和船上实施经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SMS),从而使公司能够具有船舶营运的安全作法和安全工作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并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做到安全管理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并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适用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最终实现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水域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的目标。
四、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
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管理体系,简称SMS。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以及由其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均可依法对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一般有如下审核种类:
1.初次审核。新建立SMS的公司/船舶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船舶的SMS进行的审核,在满意地完成审核后,向公司/船舶签发DOC/SMC,DOC/SMC的有效期为5年。
2.年度审核。为保持DOC的有效性所进行的审核,应于DOC签发之日起的每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在满意地完成审核后由主管机关对DOC签注。
3.换证审核。在DOC/SMC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为证明公司/船舶的SMS仍然有效地保持并符合规则,在换发新的DOC/SMC之前进行的审核。在满意地完成审核后给予换发新的DOC/SMC。
4.临时审核。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为判断公司/船舶SMS是否符合签发临时DOC/SMC的条件而进行的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要求的,向公司/船舶签发临时DOC/SMC。公司/船舶应在临时DOC/SMC有效期届满日前2个月内申请初次审核并在临时DOC/SMC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初次审核。
五、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2001年7月12日,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交海发[2001]383号),简称NSM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自2004年7月1日起对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所有跨省航行的客船(内河客渡船除外)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港内作业的除外)生效。NSM规则对其他船舶的生效日期,由交通部海事局研究制定分船种分批次实施方案并视管理需要向社会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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