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船舶防污管理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审批
150总吨及以上油轮、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和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驳、柴油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拖轮,均应备有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审批的有效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队《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正本存在拖轮上,副本存在驳船上。
船方应提交申请审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书面报告,并填写防污文书申请书及拟好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等有关资料。船籍港海事机关应依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第26条、国际海事组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及有关规定,逐项进行审核。
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须备有海事部门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审批由船籍港海事机关负责,每艘船舶配备一本。申请核发《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单位,应填写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其有关船舶证书,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空白本,由船方进行填写。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后进行签注。
三、《油类记录簿》的核发
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油类作业);150总吨以上的油轮,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作业),《油类记录簿》的核发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四、船舶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的审批
船舶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的审批由排放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防污管理员应到船上进行现场检查,确定被检查船舶拟在本港排放的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是否满足下列条件:
1.排入港口接收设施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
2.排入水域的,不造成水域污染;
3.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不影响其他船舶和码头作业安全;
4.疫区来的船舶应提供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水上拆船作业审批
从事水上拆船和在综合港港区水域从事拆船作业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防污管理员应到作业点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拆船作业是否与提交材料属实,是否满足安全、防污染条件,对符合要求的签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证》。
六、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审批
要求从事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作业申请单位应提交《防污证书、文书发放及作业审批申请表》。防污管理员应到船上进行现场检查,确定被检查船舶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作业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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