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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

时间:2023-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到印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确定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1.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镇江港于2004年8月26日举行了“港口设施及船舶保安演练”。

第二节 港口设施保安

为了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简称ISPS规则),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交通部于2003年11月发布了《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简称规则)。

根据《规则》要求,所有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都应进行保安评估,制定保安计划,并应获得交通部核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有关用语的含义:

港口设施范围:系指在港口范围内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锚地、进港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码头、栈桥、水上、岸上货物装卸、储存区域及人员、物资进出通道等。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系指对港口设施进行的风险分析,判别其哪些部分容易和(或)可能成为攻击目标,确定其风险水平,提出应对措施。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保安事件:系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保安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

保安等级:系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分为三级。即:1级保安、2级保安、3级保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到印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确定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船港界面活动:系指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的直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一、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及报告审批程序

根据《规则》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所经营的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

1.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从事保安评估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

2.港口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经交通部认可的保安组织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

3.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要求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报送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报告审核完毕,并将合格的评估报告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4.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批准完毕,必要时组织现场抽查。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5年进行一次,但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与上述相同。

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及批准程序

根据《规则》要求,《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被批准后,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保安计划应当对三个不同保安等级做出相应的规定。

1.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保安计划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经认可的保安组织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工作。

3.《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各级报送、审核、转报、批准程序与《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的报、批程序相同。

港口设施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时,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对保安计划组织相应的修订。

三、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取得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的申请报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验证后签署意见,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的申请验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前,可以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验一次,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港口设施保安员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推荐港口设施保安员,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后写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一人可以担任一个或数个港口设施的保安员。保安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港口保安演练、演习

为保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港口实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保证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港口保安演练;由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组织的保安演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两次演习间隔不得超过18个月。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参加包括有关部门、船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共同进行的保安演习。演习应有记录。

港口保安演习可以采取实地或模拟的形式,也可以与相关演习结合进行。

六、中国对外开放港口履约情况

自2004年7月1日ISPS规则实施以来,截至2004年9月30日,中国已有574个对外开放的码头设施获得了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其中长江对外开放的码头设施有111个也获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在深圳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举行了“港口设施与船舶保安联动演习”。这次演习,一方面是对中国SOLAS公约履约准备工作的检验和展示,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履行国际公约、与恐怖主义斗争的重要举措,标志中国已开始全面履行SOLAS公约赋予的国际义务。这次演习之后,又有一批对外开放的沿海港口举行了保安演习、演练。镇江港于2004年8月26日举行了“港口设施及船舶保安演练”。这次演练由镇江港口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邀请了镇江边防检查站、镇江海事局、长航镇江公安分局、长航镇江通信管理处参加联动演练,这是长江干线对外开放港口举行的首次港口设施及船舶保安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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