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船舶海上保安
为了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简称ISPS规则),交通部以交海发[2004]315号文颁发了《船舶海上保安规则》(简称规则)。
《规则》适用范围:凡中国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及公司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
1.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3.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有关用语的含义: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系指经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船舶海上保安规则》或ISPS规则A部分所要求的评估、核验、批准或发证活动的具备保安专长并具备船舶和港口操作方面知识的组织。
《船舶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定的计划。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保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履行ISPS规则规定的缔约国船舶保安主管机关,《规则》确定其主要职责有九项。如:规定和发布船舶保安等级;认可从事船舶保安工作的保安组织及人员资格、业务范围和规程;批准《船舶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颁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等。
根据《规则》要求,认可的保安组织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按照委托或授权的事项,实施船舶保安工作。中国船级社已被批准为认可的海上保安组织。
船舶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保安等级3。
一、对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根据《规则》要求,船舶应当按照SOLAS公约的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履行:对所属船舶进行船舶保安评估;编制《船舶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实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组织、参加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等12项职责。
二、船舶保安评估程序
船舶保安评估可以由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开展,但是该组织不得再从事或者参与该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查和批准以及核验和发证。
船舶保安评估应针对船舶保安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估,特别包括以下因素:
1.物理保安;
2.结构完整性;
3.人员保护系统;
4.程序性方针;
5.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6.其他如果被破坏或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船上或港口内的人员、财产或操作构成危险。
船舶保安评估,应根据《规则》中提出的13个方面的问题得到专家的帮助。
船舶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船舶保安评估应包括现场保安检验。完成保安评估后,应形成《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结构相同或者相近,事先取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三、船舶保安计划制定程序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被接受后,公司应当根据船舶保安评估已确定的船舶特点、潜在威胁和薄弱环节等情况,制定《船舶保安计划》。
所制定的《船舶保安计划》应至少包含《规则》中提出的23项内容。
《船舶保安计划》可由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编制。但该保安组织不得与该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查和批准有任何关联,也不得参与或者从事该组织的保安核验和发证。
公司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保安组织申请对《船舶保安计划》审查。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查,书面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结构相同或者相近,事先取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可以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计划》。
四、船舶核验和发证
船舶申请《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前,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保安组织申请全面核验。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核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全面核验报告。
公司持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合格的核验报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申请《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机构应当自收齐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则》、SOLAS公约和ISPS规则有关要求的,应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决定不签发的,应告知申请人不签发的理由。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船舶在5年的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期间审核。
公司如在2004年7月1日以后出现《规则》中列出的4种情况,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的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申请《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该保安组织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核验,经核实并符合《规则》中的要求后,签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且不得展期。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别授权并对外公布的人员签发。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应当随船携带。
五、船舶保安声明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船港界面活动或者船到船活动对人员、财产和环境可能造成危险程度的判断,要求船舶与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六、船舶保安的演练和演习
为了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保证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船舶保安演练;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保安演习,最长间隔不超过18个月。
保安演习可以采用实地或者模拟的形式,也可以与相关演习结合进行。
七、海上保安报警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船舶保安信息,并发布全国性或者局部重要性的船舶保安信息和指令。
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向相关单位发布船舶保安信息和指令。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港口保安事件和其他港口保安信息,应当按照应急反应程序,对外发布港口保安信息,并通知相关的公司和船舶,协调港口设施和船舶的保安行动。
八、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船舶如果未持有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虽持有有效证书但存在不符合SOLAS公约第XI章、ISPS规则或《规则》的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检查船舶、延误船舶、滞留船舶、限制操作(包括限制在港内活动)、责令驶向指定地点或者驱逐出境、出港等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规则》要求,对于意欲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在其提交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的同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及证书签发机关等7个方面的信息材料。对于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材料的船舶,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SOLAS公约第XI章、ISPS规则或《规则》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责令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检查或者拒绝进港等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强制措施。
对挂靠未按规定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拒绝其进港或者驱逐其出港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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