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如船员工资、救助报酬等。3.海事法院经审查准予申请时7日内下达裁定。裁定生效后,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30日;5.催告期届满后,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
第九节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如船员工资、救助报酬等。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则是指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具体程序为:
1.受让人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2.除书面申请书外,受让人还应提交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船舶名称、事实、理由;
3.海事法院经审查准予申请时7日内下达裁定。裁定生效后,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30日;
4.船舶优先权在催告期间向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5.催告期届满后,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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