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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

时间:2023-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一国法院的判决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命令,依民诉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节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

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概念与作用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强制执行,而在外国则没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国际经济纠纷的当事人身处不同国家,如果一国法院对其纠纷作出的判决不能在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执行,则这一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的判决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一国法院的判决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所谓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指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国境内具有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承认的基础上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作出判决法院的请求,按照本国法和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本国境内强制执行外国判决。

二、我国与外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至第268条对我国与外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作了如下规定:

1.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命令,依民诉法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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