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大清朝蓟州的历史故事

大清朝蓟州的历史故事

时间:2023-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领价采买往往导致米价腾贵,于民不便,因此,康熙三十四年,奉旨循明朝蓟运河旧迹挑挖新河,以便转运南漕供应蓟州陵糈。由于蓟运河被开通,康熙三十六年,遵旨或将东省粟米或将江南稄米截留,著原船自天津运至新河口,自新河口拨装红剥船运至蓟州五里桥。即从康熙三十七年开始,清朝之蓟运粮又恢复了明朝旧制,由山东、河南之漕粮供给,不同的是明朝运送此漕粮的船只是遮洋总船,而清朝改由山东、河南二省漕船运送。

二、清朝蓟运粮

清康熙元年(1662年),建孝陵于蓟州之东、遵化州之西的昌瑞山,守陵之满汉官兵米粮,及太监官员俸米需要供给,这些人员俸饷的供给情况,即清朝蓟运粮的情况,在民国《蓟县志》卷八《故事·漕运》中有系统的记载,现摘录如下:

“康熙元年(1662年),建孝陵于蓟州之东、遵化州之西,旧名凤凰山,二年,封名昌瑞山。需用守陵满汉官兵米粮,及太监官员俸米等项,向系遵化州领价采买供应。康熙十八年(1679年),遵化州以独供繁难,通详各县,请令邻封协供,允令蓟州、丰润县同遵化州递年供应。康熙二十年(1681年),又添皇后陵及妃衙门。二十五年,三州县详宪,三州县各分供应,允令丰润县供应孝陵,遵化州供应皇后陵,蓟州供应妃衙门。二十七年,又添建暂安奉殿,上宪因丰润县道路迂远,脚价不无多费,令遵、蓟二州递年轮供,每年约用粟米三万余石,内蓟州每年约供应六千七百余石,俱各领价采买,以致米价腾贵。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二月初五日,清仁皇帝谕郎坦等,‘查视畿东河路有可通至蓟州运送米石之处,看明具题’,郎等回奏:‘自海口以上,由上南河以至下仓可行大船,由上仓至蓟州前五里桥即小船稍有浅滞,而新河口至北塘有旧河行迹。’奉旨与户、工二部会议具题。后又奉旨著诺而逊、舒辂、杨柱由天津看至蓟州,奏称:‘自新河口起至北塘止,旧河基三十里,挑挖丈量口宽三丈,底宽一丈五尺,深一丈,计用夫一十四万四千一百一十二工,每工给银四分,共需银五千七百六十四两零,又自北塘起至下仓止,并无淤浅,自下仓以上至蓟州前五里桥止,河路八十余里,内淤浅三十五处,丈量共一千三百三十五丈,用夫八千二百九十八工,每工给银四分,共需银三百三十一两零,如将新河挑浚,下仓以上淤浅处挑通,则装米一百石之船自天津装米可直抵蓟州前五里桥……’奉旨挑挖……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十一月,抚院沈牌准户部咨称,仓场侍郎德等具题,陵寝官兵匠役并绿旗兵丁岁需米三万石零,遵旨或将东省粟米或将江南稄米截留,著原船自天津运至新河口,自新河口拨装红剥船运至蓟州五里桥,将此米进京所需由闸进仓脚费银两,俱给与红剥船人夫……嗣后,应请将所给陵寝人等米石,每年于未起运之先,部行总漕该抚,将通州等卫所漕船内拣选轻小者照数装载,委官径运至蓟州五里桥,交与该管地方官员照数收受等因,牌行到州。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截运南来漕米,新奉总督仓场具题,于山东、河南二省粮船内拣选不曾搭运轻小原船,直抵蓟州五里桥交卸,仍照抵通限期,令其回空,在运米旗丁无交盘亏折之苦,而每年又省库帑三千余两,此诚益上全下之善政也。但查蓟州附近山坡地势,北高而南低,自五里桥正南至下仓计程八十余里,船自下仓北行至五里桥地势渐高,河水甚浅,每年六七月间,山水大发,则三四百石之船亦可行走,自二月至五月,水涸之时,止可二三十石之船行走……蓟州一带河道,水无来源,惟借水发之时,山水汇归,故每年六七月间水发大船可以行走,若五月以前,水尽干涸,内渔船亦不通行……三十九年,遇水发,船至并不费力,迨四十年河内不发水,徐州帮船直至七月方到,竟不能行,船泊梁家埝头庄,三州县往梁家埝头庄收米,用车拉运至仓,四十一年,河内又不发水,东昌帮船各自催夫,方运送至五里桥交收。至乾隆三十年(1757年),因河道淤浅难行,兼山水陡发,漂没军船七只,经总督方(观承)题请,将截漕运拨之例停止,改为陆运,每年在通截收官员三色俸米,自通拉运州仓,支放其兵役粟米,每岁俱系陵员自行截收,陆运按季支放,虽不至累民,然总不如原议用红剥船拨运之为便捷也。”

从上面这段引文可以得知,清朝蓟运粮根据其供给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从清初至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为第一阶段。在这期间,由于明代之蓟运河淤废,看守孝陵人员所需粮饷由附近州县领价采买供应。最初,遵化州独自采买供应,到了康熙十八年(1679年),因遵化州不堪重负,令蓟州、丰润两州县同遵化州轮流供应。康熙二十年(1681年),因添建了皇后陵和妃衙门,于是重新分配丰润、遵化、蓟州三州县供应陵糈的任务,即丰润县供应孝陵、遵化州供应皇后陵、蓟州供应妃衙门。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添建暂安奉殿。同年,因丰润县路途远,于是停止丰润县供应陵糈的任务,而由遵化、蓟州轮流领价采买供应。但领价采买往往导致米价腾贵,于民不便,因此,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奉旨循明朝蓟运河旧迹挑挖新河,以便转运南漕供应蓟州陵糈。

从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新河挑挖后至乾隆三十年(1757年)为第二阶段。由于蓟运河被开通,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遵旨或将东省粟米或将江南稄米截留,著原船自天津运至新河口,自新河口拨装红剥船运至蓟州五里桥。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经仓场具题,于山东、河南两省粮船内拣选不曾搭运轻小原船,直抵蓟州五里桥交卸,仍照抵通限期令其回空。即从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开始,清朝之蓟运粮又恢复了明朝旧制,由山东、河南之漕粮供给,不同的是明朝运送此漕粮的船只是遮洋总船,而清朝改由山东、河南二省漕船运送。

乾隆三十年(1757年)之后为第三阶段。虽然蓟运河在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被开通,但是由于其河水无来源,全靠山水涨发,因此河道通行不定,运送蓟粮甚为艰难。到了乾隆三十年(1757年),经直隶总督方观承奏请,停止从天津转拨蓟运粮,改为由通州仓陆运至蓟州。至此,始于明初、终于乾隆三十年(1757年),实行了三百多年的经天津通过蓟运河转运蓟州粮的历史画上了句号。

【注释】

[1](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37《国用考·漕运上》,《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62册。

[2]在这个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弘治、正德年间每年的漕运数量,明实录中只是记载每年“攒运粮四百万石”,而没有具体说明这四百万运往何处,但东南漕粮是供给京师和边防军士之用,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此四百万漕粮应该都是进入京通仓和蓟州仓,因此,在这里就将其作为进入这两个地方之仓库看待,如果是这样,其也必由天津经过。

[3](清)康基田:《河渠纪闻》卷10,清嘉庆霞荫堂刻本,第13a页。明穆宗隆庆五年复设遮洋总条记载:“自永乐十三年会通河成,罢海运,惟存遮洋一总,运辽蓟粮,至后遵行不改。”

[4]此年有漕粮“漂毁二万八千九百三十九石有奇”之记载,但不知其是在天津以北遭到漂毁还是天津以南遭到漂毁,在此就按其在天津以南漂毁,即将其归入未经过天津之漕粮数内。

[5](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6](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脚耗轻赍》,《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7](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漕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弘治十三年奏准:“官军漕运将正耗粮米照数交兑,不许折收轻赍及中途粜卖,违者,军余欠十石,小旗欠五十石,总旗欠一百石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哨瞭。百户欠三百石,千户欠五百石,指挥欠一千石,把总、都指挥等官欠三千石以上,俱问发原卫带俸差操。若总欠数多,总督漕运、总兵等官另行奏请定夺,原卖官银责付领运交纳,所得价银入官。”

[8](万历)《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漕运总数》,《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9](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3《漕粮额征·蠲缓升除》,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114页。

[10](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3《漕粮额征·蠲缓升除》,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页。

[11](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3《漕粮额征·蠲缓升除》,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200页。

[12]《清高宗实录》卷1460,乾隆五十九年九月上己丑条。

[13](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3《漕粮额征·蠲缓升除》,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116页。

[14]《清高宗实录》卷274,乾隆十一年九月上辛丑条。

[15]《清仁宗实录》卷183,嘉庆十二年七月乙丑条。

[16]《清宣宗实录》卷27,道光元年十二月辛卯条。

[17]《清高宗实录》卷645,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下壬子条。

[18](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4《漕粮额征·蠲缓升除》,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19]《清高宗实录》卷555,乾隆二十三年正月下丙辰条。

[20]《清宣宗实录》卷218,道光十二年八月下乙未条。

[21](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漕规》,《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22]《明神宗实录》卷3,隆庆六年七月庚辰条。

[23]《明神宗实录》卷7,隆庆六年十一月庚戌条。

[24](清)陈梦雷编纂,蒋廷锡校订:《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68《漕运部汇考十四·皇清一·漕规》,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870页。

[25](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漕运·漕规》,《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26]《明武宗实录》卷181,正德十四年十二月壬午条。

[27](清)陈梦雷编纂,蒋廷锡校订:《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69《漕运部汇考十五·皇清二·顺治十三年·凡运粮程限》,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878页。

[28]《明宪宗实录》卷226,成化十八年夏四月辛酉条。

[29]《明神宗实录》卷499,万历四十年九月庚戌条。

[30](明)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6册。

[31]《明宣宗实录》卷59,宣德四年十一月戊申条。

[32]《明英宗实录》卷250,景泰六年二月丙申条。

[33]《明英宗实录》卷345,天顺六年冬十月丁亥条。

[34]《明宪宗实录》卷110,成化八年十一月己亥条。

[35]《明武宗实录》卷79,正德六年九月丁巳条。

[36](清)沈家本、荣铨等修,徐宗亮、蔡启盛纂:(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9《政经三·漕运·截留转运》,《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90册。

[37]《清高宗实录》卷70,乾隆三年六月上庚寅条。

[38](清)沈家本、荣铨等修,徐宗亮、蔡启盛纂:(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9《政经三·漕运·截留转运》,《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90册。

[39]《清高宗实录》卷738,乾隆三十年六月上壬子条。

[40]《清高宗实录》卷1216,乾隆四十九年十月上丁亥条。

[41](清)沈家本、荣铨等修,徐宗亮、蔡启盛纂:(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9《政经三·漕运·截留转运》,《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90册。

[42]《清高宗实录》卷1288,乾隆五十二年九月上丁卯条。

[43](清)薛凤祚:《两河清汇》卷2《运河》,《四库全书》史部第579册。

[44](清)黄澄贤、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18《截留拨运·截留恩旨》,清嘉庆刊本,第81a—81b页。

[45]《清高宗实录》卷860,乾隆三十五年闰五月上辛亥条。

[46]《清仁宗实录》卷198,嘉庆十三年七月上己巳条。

[47](清)汪应蛟:《抚畿奏疏》卷7《畿民万分危急赈救已穷恳乞再赐兴发疏》,明万历传抄本,第42—53页。

[48](清)黄澄贤、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18《截留拨运·截留事例》,清嘉庆刊本,第38b页。

[49](清)黄澄贤、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18《截留拨运·截留恩旨》,清嘉庆刊本,第56b页。

[50](清)黄澄贤、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18《截留拨运·截留恩旨》,清嘉庆刊本,第74a页。

[51](清)黄澄贤、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18《截留拨运·截留恩旨》,清嘉庆刊本,第82a—82b页。

[52](清)黄澄贤、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18《截留拨运·截留恩旨》,清嘉庆刊本,第84a—85a页。

[53](清)吴惠元:《续天津县志》卷首《恭纪恩典》,清同治九年(1870年)刻本。

[54]《清高宗实录》卷1349,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下癸酉条。

[55]《明神宗实录》卷183,万历十五年二月乙亥条。

[56]《明神宗实录》卷249,万历二十年六月甲午条。

[57]《明熹宗实录》卷80,天启七年正月壬辰条。

[58]《明熹宗实录》卷85,天启七年六月庚寅条。

[59]《明熹宗实录》卷86,天启七年七月己卯条。

[60]《明熹宗实录》卷87,天启七年八月庚戌条。

[61]《清高宗实录》卷1165,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下壬子条。

[62](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704—707页。

[63]由于史料限制,在这一部分的分析中,大都以清朝为例。

[64](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98—699页。

[65](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50《随漕解款·随漕竹木》,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361页。

[66]《清世宗实录》卷108,雍正九年七月己卯条。

[67](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6《京通粮储·钱粮事例》,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29页。

[68]《清世宗实录》卷108,雍正九年七月己卯条。

[69](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59—661页。

[70](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76—678页。

[71](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50页。

[72](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55《收受粮米》,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41—642页。

[73](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98—699页。

[74](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49—650页。

[75](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78—679页。

[76](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706页。

[77](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72—674页。

[78]《清宣宗实录》卷91,道光五年十一月甲申条。

[79](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57《余米img62羡》,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731页。

[80](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98—699页。

[81](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74—675页。

[82](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6《钱粮事例》,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22页。

[83]《清高宗实录》卷544,乾隆二十二年八月上乙丑条。

[84](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700—701页。

[85](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49—650页。

[86](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63—664页。

[87](清)沈家本、荣铨等修,徐宗亮、蔡启盛纂:(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9《政经三·漕运》,《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90册。

[88]《清高宗实录》卷251,乾隆十年十月下壬戌条。

[89](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64页。

[90](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57《余米img63羡》,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731—732页。

[91](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76—678页。乾隆二十五年条记载:“羡余一项已于二十四年北仓截留案内奏明全行给与,所有img64夫银,每石一分,亦一律支给。”

[92](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98—699页。

[93](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75—676页。

[94](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97—698页。

[95](明)张燧:《经世挈要》卷15《漕运事宜·天津截粮》,《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7册。

[96]《清仁宗实录》卷297,嘉庆十九年九月下甲辰条。

[97]《清仁宗实录》卷297,嘉庆十九年九月下壬子条。

[98](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7《霉变仓粮》,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92—596页。

[99](清)傅泽洪:《行水金鉴》卷132《运河水》,《四库全书》史部第582册。

[100]《清高宗实录》卷442,乾隆十八年七月上壬戌条。

[101]《清高宗实录》卷647,乾隆二十六年十月下庚寅条。

[102](清)李绂:《穆堂初稿》卷40《请截漕递运札子》,清乾隆九年(1744年)刻本,第2a—4a页。“天津至通州溯流而上,时日又迟,而北方之河秋冬水涸……江西、湖广并有长江之险,湖南与江西并有彭蠡、洞庭大湖阻隔,地遥舟重,抵通常在深秋,以远地重船溯枯竭之流三百余里,动需逾月,回空冻阻,失所必然……请将湖南、江西尾后十数帮分遣监督数人,暂就天津露囤收贮……俟明年河水深通之时,原收监督发米交红剥船陆续运至京通各仓……”

[103](清)李绂:《穆堂初稿》卷40,清乾隆九年(1744年)刻本,第2a—4a页。

[104](清)沈家本、荣铨等修,徐宗亮、蔡启盛纂:(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纪一·皇言一·嘉庆十三年七月》,《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90册。

[105](清)吴廷华:《天津县志》卷12《田赋志·存留银》,乾隆四年(1739年)刻本。“北仓大使,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皂隶二名,工食银十二两;斗级八名,工食银四十八两;仓夫二十名,工食银一百二十两”。

[106](清)李绂:《穆堂别稿》卷31《请设天津北仓大使疏》,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刻本。记载雍正初年截留湖南头、二两帮漕粮十万石和海运米先到之四万,收贮天津北仓,“除仓斗数名严谕其昼夜巡守外,业经牌行该管武清县,令其差役协守,但贮漕重地仓斗衙役均难信托,再佐贰各员虽奉檄委,然亦各有所司,久远专任似多未便”,于是天津关印务按察司浦文焯详请“题明专设仓大使一员,专管北仓仓务”。

[107](清)李绂:《穆堂别稿》卷19《漕行日记三》,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刻本,第6a页。“但借公库银二三千两为打囤费,一面起米,银即可偿矣,凡米量概,斛耗一升,故运丁与驳船每百石与耗米一石,今吾量概而囤,明春复量概而运,斛应耗米二升,旗丁所愿输者截平米五十万,应得耗米万石,石银一两,可得银万两”。

[108](清)李绂:《穆堂别稿》卷19《漕行日记三》,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刻本,第15b页。“止作七百六十四囤,省囤二百四十”。

[109]《宝坻县志》卷16《集说·剥船》,清乾隆十年(1745年)刻本,第20b页。

[110]《宝坻县志》卷16《集说·剥船》,清乾隆十年(1745年)刻本,第21a页。

[111]《明神宗实录》卷368,万历三十年二月癸巳条。记载户部覆议巡仓御史严一鹏漕政五事,其中言及“河西务额设剥船八百只,属务关主事”。

[112](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1《题覆江广派造剥船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113](明)王在晋:《通漕类编》卷3《漕船》,《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万历)七年题准,剥船十年一造……河西务船八百只,每只价银三十五两,外河剥船二百只,每只价银五十三两一钱零,二项俱动支淮扬二钞关税银打造,抵价俱于各役脚价内陆续扣还,河西务船属钞关,外河船属通粮厅,如遇粮船浅阻即与随地起剥,如水势稍可通行,粮船直抵二坝,不许剥,遇浅就令撑夫抗负抵坝落崖,每百石与轻赍银内给脚价银三钱五分,通仓郎中不时看验水势浅深,不得执为定例”。

[114](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1《题覆江广派造剥船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115](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9《题催淮厂江广新造剥船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116]《宝坻县志》卷16《集说·剥船》,清乾隆十年(1745年)刻本,第21b页。

[117](清)沈家本、荣铨等修,徐宗亮、蔡启盛纂:(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9《经政三·漕运》,《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90册。

[118]《武清县志》卷17《艺文上·奏疏·请更剥运之例疏》,清乾隆七年(1742年)刻本,第44a—45b页。

[119]《宝坻县志》卷16《集说·剥船》,清乾隆十年(1742年)刻本,第22a页。康熙三十九年,总督仓场侍郎石文桂疏请“革红剥船,将办船地亩征科给运丁费,各自带剥船以备用,如所请,剥船始废”。

[120](清)沈家本、荣铨等修,徐宗亮、蔡启盛纂:(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9《经政三·漕运·拨船》,《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90册。

[121](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42《户部·漕运二·驳船》,《四库全书》史部第621册。

[122](清)黄掌纶:《长芦盐法志》卷16《奏书下·乾隆四十八年》,《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40册。

[123](清)黄掌纶:《长芦盐法志》卷2《谕旨二·乾隆五十年九月初四日》,《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40册。

[124](清)黄掌纶:《长芦盐法志》卷2《谕旨二·乾隆五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40册。

[125](清)黄掌纶:《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拨船》,《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40册。

[126](清)沈家本、荣铨等修,徐宗亮、蔡启盛纂:(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9《经政三·漕运·拨船》,《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90册。

[127](清)黄掌纶:《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拨船》,《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40册。

[128](清)沈家本、荣铨等修,徐宗亮、蔡启盛纂:(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9《经政三·漕运·拨船》,《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90册。

[129]《清高宗实录》卷1264,乾隆五十一年九月上乙亥条。

[130](清)沈家本、荣铨等修,徐宗亮、蔡启盛纂:(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9《经政三·漕运·拨船》,《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90册。

[131]《清仁宗实录》卷241,嘉庆十六年闰三月丙申条。

[132]清户部编纂:《户部则例》卷21《漕运·直隶拨船》,清同治间刊本,第23a—23b页。

[133](清)沈家本、荣铨等修,徐宗亮、蔡启盛纂:(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9《经政三·漕运·拨船》,《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90册。

[134]《清宣宗实录》卷212,道光十二年五月下乙亥条。

[135](清)沈家本、荣铨等修,徐宗亮、蔡启盛纂:(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29《经政三·漕运·拨船》,《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690册。

[136](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十四·脚耗轻赍》,《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137](明)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6册。

[138]《清高宗实录》卷1334,乾隆五十四年七月上甲午条。

[139](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6《钱粮事例》,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19—522页。

[140](清)韩文绮:《韩大中丞奏议》卷8《请分年缓扣帮丁借支银两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98册。

[141](清)韩文绮:《韩大中丞奏议》卷11《据情奏恳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98册。

[142]《明宪宗实录》卷145,成化十一年九月辛未条。

[143]《明武宗实录》卷116,正德九年九月庚申条。

[144]《明神宗实录》卷407,万历三十三年三月丙申条。

[145](明)毕自严:《度支奏议》堂稿卷8《漕政废弛已极新运振刷宜豫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3册。

[146](明)张燧:《经世挈要》卷15《漕政诸弊·剥船泓船之害》,《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7册。

[147](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4《捉获船户插和漕粮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148]《明神宗实录》卷483,万历三十九年五月庚子条。

[149](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56《京通粮储·收受粮米》,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68—669页。

[150](清)金应麟:《豸华堂文钞》卷11《请除漕政弊端折》,光绪元年(1875年)刊本,第5a—5b页。

[151](清)陈梦雷编纂,蒋廷锡校订:《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70《漕运部汇考十六·皇清三·康熙二十五年》,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888页。

[152](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58《粮色参奏》,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153](清)李绂:《穆堂别稿》卷20《漕行日计四》,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刻本,第1a—14b页。

[154](明)汪应蛟:《海防奏疏·倭氛未灭防御宜周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0册。

[155](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7《议拨津门漕粮以备春运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156]《明熹宗实录》卷66,天启五年十二月丙子条。

[157]《明熹宗实录》卷69,天启六年三月乙未条。

[158]《明熹宗实录》卷81,天启七年二月己亥条。

[159](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3《题覆收入津城冻粮起运入京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160](明)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7《议拨津门漕粮以备春运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

[161](明)谢纯:《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6册。

[162]《明宪宗实录》卷110,成化八年十一月己亥条。

[163]《明神宗实录》卷401,万历三十二年闰九月丙午条。“户部以永平镇主客兵本色米豆皆坐派于滦州、卢龙等县,永平等卫,今岁水旱异常,人民垫隘,议将天津仓先给一万石海运,余俟明春新运到日截留二万石,将一万石补仓,一万石给镇,就于下年解镇额饷内照依平价扣银一万四千两抵补,以先给者济目前庚癸之警,留后补者备来春青黄不接之需,庶额饷无亏,军储有赖”。

[164](清)程凤文:《天津府志》卷34《艺文·户部分司题名记》,清乾隆四年(1739年)刻本。

[165](清)吴廷华:《天津县志》卷10《海防志·国朝(清朝)设天津水师营》,乾隆四年(1739年)刻本。

[166]《清世宗实录》卷80,雍正七年四月戊寅条。

[167]《清高宗实录》卷557,乾隆二十三年二月下丙戌条。

[168]《清高宗实录》卷1221,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壬寅条。谕军机大臣曰:“刘峨奏古北口仓贮不敷,请于北仓漕米内拨给米一万石,以为五十年夏秋二季兵米之需等语。今岁古北口外热河一带,收成丰稔,米价平减,该处所需仓粮,自应仍于古北口仓内拨给,即可就近采买还仓,若在北仓拨给,须由水路运至密云,复由陆路运至口外,岂不徒费运脚耶,着传谕刘峨,将因何不在口外采买,转请于北仓拨给之处,据实覆奏。”《清高宗实录》卷1222,乾隆五十年正月上戊条。直隶总督刘峨覆奏:“‘古北口驻防等营兵米,如该同知衙门仓贮不敷,原应奏明动项在口外各属采买供支,第承德府并所属一州五县本年虽属丰收,而朝阳、建昌、赤峰等县相距甚远,其余各属,现有买补本境粮额,暨代买承德府备贮米石,均未便令其采买,且历年口外买米,运至古北口,脚价每万石总须银二千八百余两,兹查北仓漕米,由水路运至通州,再由陆路运至古北口,每万石只需脚费二千六百余两,较之口外,尚可减省,请于北仓存剩漕米拨给。’得旨。如所议行”。

[169]《清高宗实录》卷1363,乾隆五十五年九月下癸卯条。

[170]《清高宗实录》卷453,乾隆十八年十二月下庚戌条。

[171]《清高宗实录》卷571,乾隆二十三年九月下癸丑条。

[172]《清高宗实录》卷5,雍正十三年十月下甲午条。

[173]《清高宗实录》卷241,乾隆十年五月下戊戌条。

[174]《清高宗实录》卷278,乾隆十一年十一月上丙申条。

[175](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74页。

[176]《明宪宗实录》卷264,成化二十一年夏四月己卯条。户部奏:“山东比岁灾甚,兹宜量留漕粮四万石于东昌、临清二仓,两平交纳,内二万石听巡抚都御史盛颙坐拨灾重州县赈济,秋成抵斗还官,余俟本部别用,其纳完空船令于天津囤内领粮四万石,并所留耗粮斛夫运赴通州仓补纳。”从之。

[177]《明神宗实录》卷207,万历十七年正月庚午条。

[178]《清高宗实录》卷278,乾隆十一年十一月上丙申条。

[179](清)载龄:《清代漕运全书》卷68《截拨事例·截留拨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696页。

[180]《清高宗实录》卷1223,乾隆五十年正月下庚辰条。

[181](明)张瀚:《皇明疏议辑略》卷15《漕运·国朝运法议》,《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62册。

[182]《蓟县志》卷8《故事·漕运》,民国33年铅印本,第600—601页。

[183](万历)《大明会典》卷28《户部十五·边粮·蓟州》,《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89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