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朝漕船漂流的规定及实施
明朝为了防止和减少漕船漂流,官府制定了众多相关规定和措施。
第一,关于勘查漂流的规定。
天顺八年(1464年),规定官军运粮如果遭风水不测,损坏船粮,“若在百里内者,务要府州县正官,在百里外者,许所在有印信官司勘实,结申总兵等官处,如有诈妄,罪坐原勘官,粮米仍依原定分数交纳”[46]。王在晋《通漕类编》也记载,天顺八年(1464年),题准旗军漂流船粮在大江漂流者为大患,河道漂流者为小患,“许即时赴所在督押司道陈告,当日委官新勘船粮有无俱尽漂没,或漂失粮米而船只尚存,或虽损失而捞救干湿米若干,逐一查勘的实出给执照,仍申呈漕运、攒运密切访勘的实会同具奏,听本部议复处补”[47]。
嘉靖八年(1529年),议准漕船沿途遇风损坏,粮米漂流,“许赴所在官司陈告,掌印官亲诣漂流处所勘实具奏,仍候本部转行巡按御史核勘明白,方与除豁,如有乘机侵盗扶同勘报,就将漕运官军并有司官吏通行参送法司问罪,俱发边卫充军”[48]。
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再次题准沿河一带州县,如果遇有漂流,“掌印正官亲诣查勘粮船有无俱尽,或漂流粮米船只尚存,或漂流未尽,查勘的确具奏,如侵费扶同,勘报官军并有司官吏参送问罪”[49]。
从以上关于勘查漕船漂流的规定中可以得出以下三点认识:
1.关于负责勘查漕船漂流的官员。遇有漕船漂流,运丁要向押运官或者漂流地有司官员禀告,若漂流地点位于有司所在地一百里之内,府州县正官要亲自前往查勘,如果在百里之外,府州县正官不必亲自前往,但需有印信官司前往查勘。
2.关于漕船漂流的情况,官员要详查。是漕船与漕粮俱漂没殆尽,还是漕粮尽漂而漕船尚存,或是漕粮漂失而又被打捞出一部分,关于这些情况,负责勘查的有司官员要详细查验,同时漕运、趱运官员也要密切访查,会同有司官一同奏报。
3.关于漂流粮米是否被豁免。有司官查勘具奏之后,户部转行巡按御史复查,如果情况属实,被漂流漕米才许除豁。
第二,关于漂流粮米赔补的规定。若漕船被漂流,其漂失粮米必须赔补,赔补方法有以下几种:
1.改纳近仓,用所省脚价米补纳漂流之漕粮数;或者将漕粮免晒,用所省晒折米和耗米补纳漂流之数。如正统七年(1442年),规定“若一卫有数船遭风漂流者,委官核实,全卫改拨于通州及天津仓上纳”[50]。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户部议准如果漕船遭风漂流粮米,经所在官司勘实,“令出给执照,径自开奏,随其多寡之数,将京粮省于通州上纳,以其脚价补之”[51]。弘治二年(1489年),题准遇有漕船漂流,根据漂流漕粮的数量,将应于京仓交纳的漕粮量为减除改于通仓交纳,或者免晒,以所省脚米和耗折米补纳漂流之数。“如漂流十石,减除一百石,每石剩下脚米一斗以补漂流之数,除正粮照例加耗,所省脚米止刮铁两平收受,若通仓缺廒,仍赴京仓上纳。如漂流一百二十石,免晒一千石,亦两平收受,每石省下晒折米五升并耗米七升,共一斗二升以补漂流之数”[52]。
如果脚米和免晒耗折米不足赔补漂流之漕粮,就用旗丁应得之轻赍银补足。如隆庆二年(1568年),题准:“轻赍银两验后,总计某总下某卫某帮大患漂流若干,免晒减除等项补过若干,小患漂流若干,本船脚费等项应补若干,其各不敷,小患先尽本帮次及本卫,大患先及本帮本卫次及本总。如数足于本帮,同卫别帮者照常给军,数足于本卫,同总别卫者照常给军。如遇非常大患,扣及概总,均派各卫所,数足亦照常给军。”[53]可见,用轻赍银赔补漂流漕粮的办法是:如果是在河道上发生的小漂流,先用漂流帮船旗丁应得轻赍银赔补,如果不敷,再用该帮所在卫之其他帮旗丁应得轻赍银补足,若漂流帮船旗丁的轻赍银足以赔补漂流漕粮,同卫其他帮船旗丁应得轻赍银照数给予。如果是在大江上发生的大漂流,漂流帮船旗丁和该帮所在卫之其他帮旗丁应得轻赍银均不敷赔补,就再用该帮所在总之其他卫旗丁应得轻赍银赔补,如果前者之轻赍银足以赔补,那么同总别卫旗丁应得轻赍银照数给予。如果是遇到特别大的漂流,就用全总旗丁应得轻赍银赔补,若赔补完足,轻赍银有余,仍照数给发旗丁。
另外,如果脚米和免晒耗折米不足赔补漂流之漕粮,有时还用官军应得羡余银买米赔补漂失之漕米。如弘治二年(1489年)题准,漕船漂流粮米,先用晒折米与脚价米补纳,若不敷,再“将该帮官旗应给羡余银两扣除,该帮不足将该卫该总扣除,务要补足原数,每石给银七钱,责令买米上纳,不许妄诿米色不类,希图折价,有亏额数”[54]。再如万历十七年(1589年)六月辛巳夜,停泊在青县、仓州、静海、吴桥等处的漕船遭遇大风,“船多相击沉于河,旗军、篙工溺者二十三人,失米二千一百五十七石有奇”,官府令漂失之米“从羡余取盈,死者恤”[55]。
此外,也有单用官军应得羡余银赔补漂失漕米的。如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规定,以后如果漕船有因过洪、过闸、遇风浅而船存粮漂的,“就将该帮官旗应给羡余银两,给与该总把总官领发损失官旗,责限买米上纳”。如果官旗不便购买,“就将前银每石扣银七钱,径解各该仓库收支折粮应用”。如漕粮漂失帮船之官旗羡余银数不足赔补损失米价,就“将该卫该总运内扣除,务要当年补足原数,如扣除余剩,照旧给军”。
2.用官旗原备沿途食用之米抵换漂湿漕米。成化十二年(1476年)敕总兵官,如果各卫所漕船遭风漂流,经所在官司验实,就将漂湿漕米“令该管指挥等官分派各船食用,抵换原带食米上仓”[56]。即将漂湿之漕米给运军食用,而用运军原带之食米上仓交纳以补漂湿之数。若遇官旗食米不敷抵换漂失漕米,不足之数“尽令失事旗甲变产赔补”。如果再不敷,就用漂湿帮船之运官,甚至把总之食米抵换,但“不许擅扣军粮”。
3.动用其他方面的粮米赔补漂失漕米。如用帮船闰米摊补漂失漕米,万历六年(1578年)题准,如果漕船在河道漂流,漂失漕粮“责令本帮补纳,不敷,量动该帮闰米摊补,不得一概奏豁”[57]。另外,还用预备仓存贮之米补纳漂失漕米,隆庆元年(1567年),工科右给事中吴时来奏准:“以临、德二仓米充漕粮之漂流者,并补造运舡,以济转输。”[58]
总之,被漂失的漕粮必须想方设法补足原数,甚至不惜变卖漕运弁丁的家产[59]。有时大臣见遭遇漂流之漕运弁丁甚是可怜,并且漂流漕米之数量也甚少,于是就替其求情豁免,如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夏秋季节水大,连续数十只漕船被冲毁,“漂米逾万,运军溺死者一百十名,不知名男妇数尚倍之”,而天津以南闸河上下运军被害情况尤为残酷,直隶巡按邓澄认为“国家岁漕四百万石,虽有湮失例无减免,令甲昭然,然亦有法外之情”,并且还言“京通二仓一月放米二十四万石,今漂流万余石,不过每月二十余分之一”,于是奏请“权情于法”,将漂失的一万余石漕粮豁免,“以苏罢困,鼓率作之心”,结果“不报”[60]。
漂流之漕粮不仅从未被豁免,其实就连改折也不轻易实行,隆庆五年(1571年),巡仓御史唐炼在其奏疏中言:“其漂流未经奏闻者,核实具奏,已奏闻者,或将脚价扣偿,或将本卫别帮及概总二分给军银内通融买补,不得轻议改折。”[61]
另外,凡用来补纳漂流漕粮之粮米必须是干洁新米,“若有陈米,即根究卖米之家,拿至总督衙门,将本犯就于本仓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参送法司,从重问罪”,并且责令运官再“易买新米交纳,另行查参重治”[62]。
以上是关于漂流漕粮查勘和赔补的规定,关于漂毁漕船的补造,史料记载较少,见到的仅有《明世宗实录》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九月癸亥的一条记载,此条史料记载了尚书高耀条陈八事,其中涉及了对漂毁粮船的补造办法,“粮船漂没,漕司督工补造,本帮出银补粮,不得从官旗假名侵费”[63]。从这条史料来看,漂毁漕船是由漕司督工补造,只是不知这种补造方法是一个案还是一种规定。
第三,关于漂流的处罚规定。为了减少漕粮漂流,明朝针对各级漕运官员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制度。
如弘治三年(1490年),根据漂失漕粮的数量,题准了对漕运都御史、总兵官、把总等官,以及境内有漕粮漂失之巡抚的相应处罚制度。“漕粮漂流万石以上,漕运都御史、总兵官纠劾参奏;千石以上,把总提问;千石以下,本管官旗提问。各该巡抚遇本境内漂失数多者,照漕司事例参究”[64]。
隆庆三年(1569年),根据漂流漕粮和银两的数量,议准了对漕运指挥以下运官的处罚制度。“运官指挥以下少粮千石,银五百两以上者,以监守自盗论二级。五千石,二千五百两以上者,发附近卫所充军,子孙降袭四级。一万石,五千两以上者,发边卫永远充军,子孙不得承袭,许有功次房无碍子孙承袭。把总所犯视指挥加倍者,罪皆如之。降四级者,指挥千户至总旗,而百户至小旗而止,充军者,必粮足然后发遣,有能于二年之内补完者,准照常发落,子孙降袭之后,能补粮完者,并许复其祖职”[65]。
隆庆六年(1572年),根据漂失漕粮占原运漕粮总额的比例,规定了对把总等官员的相应处罚。“把总等官原运粮二万石,漂去一千石以上,或二千石漂去一百石以上,降一级。如原运粮一万石,漂去一千石以上,或一千石,漂去一百石以上,降二级,俱于祖职上实降,不得复职。若能自补完,不费别军处补者,免罪”[66]。
万历十二年(1584年),根据漂失漕粮数量,再次题准了对把总、指挥、千百户、镇抚等漕运官员的处罚制度。“漂流粮米三千石以上,提问把总官,不及数者,止提问本管官旗。又议准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如有漂流数多,把总三千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千户五百石,百户、镇抚二百五十石,俱问罪,于见在职级上降一级,有能自备银两不费别军羡余,当年处补完足者,免其问降,若愿随下年粮运补完,亦准复职,止完一半,准复一级,三年内尽数补完,亦准复原职”[67]。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得知,对漂流官员处罚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负责领运的漕运总督、总兵官、把总、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员制定的,根据漕粮漂流数量,对其实行不同的惩处,轻则提问,重则降级。规定虽然如此,但在实际执行时,往往不完全照此行事,下面略举几例来看一下明朝漂流处罚的实际执行情况。
正德十年(1515年),漕运把总署都指挥佥事卢英漂粮千石以上,龙江右卫指挥佥事邵英等漂粮千石以下,平山卫指挥佥事蒋奇等逾限交粮,按规定,“俱宜究治”,另外,总都督御史丛兰、总兵官顾仕隆、参将梁“亦难辞责”。但是最后根据旨意,“兰等勿治,卢英等夺俸两月,邵英等三月,奇等逮问”[68]。
嘉靖二年(1523年),有漕运把总漂粮千石以上的,按规定应该究治。另外,漕运总兵杨宏因粮运稽迟也应罚治,但后来的实际执行情况是,“上切责把总等官,薄其罪,宥杨宏等”[69]。
由上可知,在实际处理漕船漂流事件时,对各级漕运官员的处罚要比规定的轻得多,最多是夺俸,有时候只是“切责”,甚至“勿问”。
第四,关于防止借漂流之名作弊的措施。明朝,旗丁为了侵盗漕粮,有时将漕船故意漂毁,以掩盖其侵盗之弊,或者是本来漕粮没有漂失或者漂失不多,但其却假报全漂,从而趁机将未漂之米侵盗。对此,明朝制定了相应的预防措施。
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因连年漕粮漂流多是运官侵盗漕粮所致,并且贿赂沿途官吏“取空文为据”,另外,等用羡金买补漂流漕粮时,漕运弁丁“又往往希图折价坐损岁额”。于是规定:“今后凡有漂流,必宪有司勘实方允,补纳之数尽用本色”,载入议单永远遵行[70]。这条史料反映了漕运官军借漂流之名侵盗漕粮的一种作弊方法,即通过贿赂沿途官吏,为没有遭遇漂流之漕船取得遭遇漂流的虚假空文,从而借机将漕粮侵盗。另外,等赔补时又往往营求折价,这样就导致漕粮岁额不足数。针对此弊,明政府规定此后遇有漂流,有司官员一定要勘查的实。至于赔补,务必全用本色。
万历十二年(1584年),议准:“漕运官军如有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帮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告首,督运官司查实,给赏轻赍银十两。官军不分赃数多少,俱照例发边卫永远充军,有司官吏从重问拟。仍行原卫所将失事之人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以长奸恶。前后帮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帮赔十分之三。”[71]这条史料除了反映了漕运官军通过贿赂查勘官员,将部分粮米之漂流呈报为全数漂流这一作弊方法外,还反映了其借漂流之名侵盗漕粮的另一种作弊方法,即将漕船故意漂毁,以掩盖其水次折干及沿途盗卖漕米的行径。针对这两种弊端,明朝实行奖惩制度,即对察觉并告发此弊之人赏银,而对作弊之人重处。漂失粮米令失事官军变卖家产赔偿。如果其他帮船知而不报,令其帮赔漂失粮米的十分之三。
此外,明朝政策上的一个失误也是导致漕运官军故意凿沉漕船,造成漂流假象的原因之一。按明朝的规定,“粮米漂流原无免耗之例”,但后来不知从何时起,漂流漕米免交耗米,“今此例一开,各领运官旗多所侵盗,自知粮数缺少,往往自沉其舟,得照例开豁,多方处补,比照数上纳者获利数倍”。可见,因漕粮漂流免交耗米,并且漂流之漕粮不是由漂流人员独自赔纳,而是多方处补,这样漕运人员就会比照数上纳漕粮获得较多好处,于是就导致漕运官军不是尽力全数上纳漕粮而是有意将漕船凿沉以漂失漕粮。针对这一弊端,明政府规定,此后如果遇有漕船漂流,“自后粮船漂流将官军先行擒治,仍严他毙,不得轻扣各军月粮,务尽家产抵偿,仍晓谕沿途有司亦不得妄行勘奏,违者以赃论,令各仓监收主事,漂流捞获余米别贮仓廒,先行支放”[72]。
对于漕运官军借漂流之名侵盗漕粮这一弊端,除了以上采取事后措施外,明朝还实行了事前预防的措施,即减少轻赍银数而增加漕船沿途携带本色的数量。隆庆五年(1571年),漕运都御史王宗沐奏“漕粮漂久,虽因河决,亦多有贫军侵耗,凿舟自沉”,可见,漕船漂流除了因河水涨溢这一客观原因外,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即运军贫困侵盗漕粮,为掩盖这种行为,从而将漕船有意凿沉。为了杜绝因后者造成漕船漂流的情况发生,户部议准减少漕船轻赍银数量,将扣下米数给运军沿途济用,“凡各运船轻赍两在湖广、江西、浙江原议三六者改为三三,直隶、江北、江南原议二六改为二四,山东、河南原议一六者改为一五,令有司各将扣下米数给军”。另外,还议定实行连坐制度,“其各军兑完起运之后,责令五船联为一甲,中推一人有才力为之甲长,如一有失,五船同坐,庶人乐用力而漂损可渐少也”[73]。
以上论述的是漕船在运河上的漂流情况及其相关规定,下面以明朝中后期为例来看一下天津剥船在北运河上遭火焚毁的情况及相关规定,由于史料限制,只能通过下面两个事例对其进行简要了解。
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户部复准总督仓场疏,“粮船被烧,旧例……河剥船失事俱河西务八百船(户)均赔”[74]。可见,如果天津剥船被毁坏就由对其掌驾的八百家船户赔补。
到了明朝末年,因清军内犯,天津剥船在北运河上被烧毁的数量很多,如崇祯三年(1630年),河西务关主事刘孔敬开报“被焚重船一百六十五只,毁米二万二千六百八十四石”,被毁之漕米照督臣之议,“船户、旗军四六均赔”[75]。即天津剥船在北运河上被毁,其运载之漕米,剥船户赔十分之四,旗丁赔十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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