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朝漕船挂欠
明朝,漕船挂欠很多,对此,明政府制定了众多相关处罚制度。这些制度对于天津地区之漕船挂欠同样适用。
正德十三年(1807年),根据挂欠漕粮和漕银的数量,题准了对漕运把总、指挥、千户、百户等官员的处罚制度。“把总官挂欠粮一万石以上,或银二千两以上,于违限上各递降一级,每粮一万石,或银二千两,各加一等。指挥以下挂欠粮一千石以上,或银五百两以上,亦俱于违限上各递降一级,每粮一千石,或银五百两各加一等。把总、指挥、千户降至总旗而止,百户降至小旗而止。挂欠不及数者,照常论罪”。如果以上漕运官员“下次粮运又能补完挂欠,许复原职。以十分为率,能完五分以上者,准复原降一级,三年内全完者,亦准奏复原职,若延至三年之外全不完者,终身不准复,子孙亦止于降级上承袭”。[94]
万历十二年(1584年),完善并稍微加重了对挂欠漕粮之漕运官员的处罚。规定“运粮官旗挂欠数多,把总名下三千石,或银一千五百两以上,指挥名下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银五百两以上,千户五百石,银二百五十两以上,百户镇抚等官,二百五十石,银一百二十两以上,各递降一级,每一倍加一等。有能当年补完者,通免降级,如下年补完及三年内全完者,准奏复原职,其一应提问官旗,各省及直隶江南卫分行各该巡按御史,南京并江北卫分行漕运衙门,各就近提问,以便完结”[95]。
隆庆四年(1570年),再次加重对挂欠漕粮之官旗的处罚。规定“挂欠漕粮除奏到漂流外,运官千石以上,旗甲百石以上,即参送法司监追,移文漕司另行佥补,不及数者,严限比并,完有次第,押发漕司追处。其逃回者,运官四百石以上,旗甲五十石以上,俱属情罪深重,题解来京,送法司查照侵欺并弃撇船粮事例问拟监追”[96]。可见,如果挂欠漕粮之官旗逃跑,其所受到的处罚会更严厉。
(一)漕船挂欠概况
虽然针对漕粮挂欠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但明朝每年仍有众多挂欠漕粮的情况出现,而明朝末年尤甚。明末,辽东有警,每年春秋两季从天津海运粮至其地以充军饷,此海运粮虽然规定“惟省直之召贸与带运之辽粮是赖”,但实际上大都是先将东南漕粮在天津截留充用,然后再由前者补还。在天津截留的这些漕粮往往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完纳,挂欠很多。
明人毕自严在其《度支奏议》中用大量的篇幅记载了截留在天津之漕粮的挂欠情况。如其在《漕粮积欠恳乞严追比重考成疏》中记载了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至天启七年(1627年)这九年中天津截漕的挂欠情况。“天津截粮,(万历)四十七年欠九百八十六石零,四十八年欠四千九百六十二石零,(天启)元年欠二千二百四十八石零,二年欠二千八百六十七石零,三年欠六千六百九十七石零,四年欠三千一百六十五石零,五年欠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一石零,六年欠三万六千二百五十四石零,七年欠一万九千五百二十石零”[97]。可见,在这九年中,挂欠漕粮最少的年份是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挂欠漕粮的数量是九百八十六石,最多的年份是天启六年(1626年),高达三万余石,合计共欠九万三千二十余石。
其在《题覆漕院参罚运官挂欠疏》[98]中详细记载了崇祯元年(1628年)各把总之卫所挂欠天津漕粮的情况,摘录如下:
“遮洋把总谭起蛟下扬州卫千户刘天廕挂欠天津粮四百四十八石七斗,泗州卫百户齐世卿挂欠天津粮四百一十五石五斗,淮安卫千户李光裕挂欠天津粮四百一十三石七斗……高邮卫百户王维藩挂欠天津粮一百三十九石五斗,大河卫百户陈启元挂欠天津粮六十五石三斗”。即此年遮洋总共挂欠天津漕粮一千四百八十二石七斗。
“淮大把总王好学下大河卫指挥王会图挂欠天津粮三百六十□石八斗三升八合,淮安卫指挥丁守业挂欠天津粮三百一十五石八斗八升二合,大河卫指挥詹泰岩挂欠天津粮二百二十二石七斗二升五合,大河卫百戸金重光挂欠天津粮一百三十石四升六合,邳州卫指挥周世吉挂欠天津粮一百一十二石五斗一升九合,淮安卫千戸张凤翼挂欠天津粮三十五石七斗九升四合”。此年淮大总共挂欠天津漕粮一千一百七十七余石。
“湖广把总孙有光下黄州卫指挥陈鸿猷挂欠天津粮四千八百三石四斗二升四合,沔阳卫千户王以正挂欠天津粮四千七百三十八石五斗六合……荆州右卫指挥汪腾蛟挂欠天津粮二千一百三石五斗四升,沔阳卫指挥高应期挂欠天津粮九百一十二石九斗三升六合,武昌卫指挥谢继安挂欠天津粮六百二十四石五斗□升八合,武昌卫千户密印捷挂欠天津粮一百二十九石五斗四升四合”。此年湖广总共挂欠天津漕粮一万三千三百一十二石余。
“上江把总刘昌业下新安卫指挥王国忠挂欠天津粮一千四百五十石二斗六升七合……建阳卫指挥张佳胤挂欠天津粮二百一十九石,建阳卫指挥张世烨挂欠天津粮二百一十六石四斗五升二合,九江卫指挥杨应麒挂欠天津粮二百一十四石四斗三升三合三勺”。即此年上江总共挂欠天津漕粮二千五百二十九石余。
“浙东把总王化行下金华所千戸马绳祖挂欠天津粮六十七石七斗一升九合”。
“江西把总吴自明下“抚州所千户司联奎挂欠天津粮二千二百五石五斗三升八合,沿山所千户李新挂欠天津粮一千二百四石一斗一合……府军后卫千户□应科挂欠天津粮一千九百三十五石四斗三升八合……水军左卫指挥甄文元挂欠天津粮七百一石二斗八升”,共六千一百一十四石余。
“中都把总刘芳远下宿州卫指挥金多□挂欠天津粮一百一十二石六斗五升二合……凤阳卫指挥张国翰挂欠天津粮一十七石九斗六升九合”,共一百三十余石。
“山东把总陈应文下天津右卫指挥杨守缨挂欠天津粮一百一石一斗”。
“浙西把总黄希达下杭州右卫千戸曹国勋挂欠天津粮二百二十一石七斗四升九合,杭州前卫指挥李附芝挂欠天津粮一百四十七石九斗五升”,共三百六十九石余。
“扬州把总周礼下庐州卫指挥刘克忠挂欠天津粮一百一十五石六斗一升,六安卫指挥程登云挂欠天津粮一百□十石二斗五升八合,通州所千戸王履吉挂欠天津粮一百二石四斗,兴化所千户赵良臣挂欠天津粮一百二石,盐城所指挥周之屏挂欠天津粮七十石五斗,六安卫千戸刘芳名挂欠天津粮二十七石”,共五百三十二余石。
“下江把总呼鹤鸣下嘉兴所千户郝兆京挂欠天津粮一百八石九斗,嘉兴所百户沈世烈挂欠天津粮二十六石四斗”,共一百三十五石余。
将以上各把总挂欠漕粮合计之,崇祯元年(1628年)共挂欠天津漕粮两万五千八百八十五余石。
其在《覆津部查参冻粮官旗挂欠极多疏》中记载了崇祯二年(1629年)在天津截留崇祯三年(1630年)春运粮的挂欠情况,此年先从凤阳卫萧凤翔、太仓卫林有声、仪真卫朱邦齐、宁波卫叶应凤等四帮截留,后从岳州等卫车任重等一十九帮中截留,“先后二截通共正改兑辽尖耗免晒扬米三十二万九千六百七十八石八斗五升三合三勺五抄五撮二圭六粟八粒”,内除朱邦齐等四员大患漂流,准免米一千七百五十八石五斗六升外,实该在天津截留米三十二万七千九百二十石二斗九升三合三勺五抄五撮二圭六粟八粒,而实际上“共完截留过三十万一千二百二十九石九斗四升九合七勺一抄九撮七圭四粟七粒,短少津门额米二万八千七百七十石五升二合八抄二圭五粟三粒,除补米一万四千五百二十石一斗三升七合九勺外,还欠米一万四千二百四十九石九斗一升二合三勺八抄二圭五粟三粒”[99]。即崇祯二年(1629年),天津截漕共挂欠粮米一万四千二百四十九石多。
其在《题截津漕米挂欠数多疏》中记载了崇祯四年(1631年)在天津截留崇祯五年(1632年)运往辽东之漕粮的情况,此年奉旨将黄州等卫所漕粮共计五十四万四千八百五十四石有奇在天津截留,但实际上只收米四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九石,“挂欠米五万七千二百二十四石四斗零”[100]。
以上是为充军饷在天津截留之漕粮的挂欠情况。另外,明朝末年,由于清兵内犯,原应运入京通之漕粮被冻阻于天津附近,于是就近被收入天津仓存贮,收入天津仓的这些漕粮也往往挂欠不足数。
如毕自严在其崇祯三年(1630年)所上《覆津门冻粮道厅漫不综稽疏》中记载,崇祯二年(1629年)冬,“因虏骑充斥,奉旨责令津门将上下冻粮尽敛入城,以避不虞”,但此冻粮多有挂欠,如“湖州所千户申永基原领运漕米三万一千四百八十一石四升八合七抄三撮,津门去冬止收其进城冻粮三万九十一石三十一升,挂欠粮一千三百八十九石七斗三升八合七抄三撮。温州卫百户张问礼原领运漕米九千二百九十二石三斗六升五合三勺,津门去冬止收其进城冻粮六千八百四十二石二斗,挂欠粮二千四百五十石一斗六升五合三勺。温州卫百户管天爵原领运漕米一万八千八百七十三石二斗二升七合二勺五抄,津门去冬止收其进城冻粮一万五千九百七十二石二斗,挂欠粮二千九百一石二升七合二勺五抄。温州卫指挥朱良弼原领运米一万一千六百二十五石六斗八升五合,津门去冬止收其进城冻粮一万一千三百九十一石三斗,挂欠粮二百三十四石三斗八升五合。宁波卫千户朱良辅原领运米一万二千六百九十五石五斗四升七合五勺,津门去冬止收其进城冻粮一万一百石,挂欠粮二千五百九十五石五斗四升七合五勺。宁波卫千户李茂英原领米一万一千五十五石六斗二升五合四勺,津门去冬止收其进城冻粮八千七百八十七石九斗,挂欠粮二千二百六十七石七斗二升五合四勺。宁波卫千户高明原领米一万五百八石三斗六升二合五勺,津门去冬止收其进城冻粮八千五百二十五石五斗五升,挂欠粮一千五百三十二石八斗一升二合二勺。台州卫千户赵天爵原领运米九千二百九十五石四斗二升八合六勺四抄,津门去冬止收其进城冻粮七千四百六十九石五斗,挂欠粮一千八百二十五石九斗二升八合六勺四抄”[101]。总计之,此年收入天津城之冻粮共挂欠一万五千一百九十七石余。
(二)挂欠漕粮赔补
以上论述的是明朝天津漕粮的挂欠情况,由天津一区之情况可以想见整个明朝漕粮挂欠情况的严重性,挂欠越多,每年漕粮岁额损失就越多。为了保证每岁漕额尽量足数,或者说为了减少每年漕粮挂欠数量,明朝制定了众多关于挂欠漕粮赔补的措施。
万历三年(1575年),题准了挂欠漕粮在何种情况下免赔、何种情况下替赔,以及赔不足数将会受到何种惩罚的规定。“各总下积欠粮银,运官漕司抚按转行各粮储道,查果故绝无从追并者,准与奏豁。如有子孙已经袭替,照例责限三年完报,若过限全不完者,仍从降例,终身不准复职,子孙亦止于降级上承袭,原欠粮银免追。其见在各官已经问降者,立限严追,未经提问者,查照原参提问追并,年终完不及数,粮储等官从实参究,若不行查参,听本部该科纠举”。
万历三年(1575年),题准若漕粮有挂欠,就用余米赔补完足。“官旗纳剩余米,除旧欠扣留外,其余悉令照出”。万历十六年(1588年),复准用官旗余米赔补挂欠漕粮的详细规定,自万历十六年(1588年)开始,“凡官旗纳剩余米,如本名有旧欠数多而余米少者,尽数扣留,于下年再扣,余米多而欠数少者,扣完即止,其余悉令照出,本卫有欠,每十石扣留三石,亦扣完即止”[102]。
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总督仓场孙玮覆御史苏惟霖条陈朝政,其中言及“挂欠赔补宜确某旗挂欠,即追本甲,直至产绝后已等”[103]。从这条史料可以看出,官府追赔挂欠漕粮之坚决,甚至不惜以旗丁倾家荡产为代价。
另外,如有漕粮挂欠,旗丁应得羡余银不准给予,“粮船到湾,查无起欠漂欠,即将羡余银两先给一分,以便回南,其余验明贮库,候完掣通关,照前给领,如有起欠挂欠,悉行贮库,不得一概混给”[104]。
以上是关于明朝挂欠漕粮赔补的规定,下面再来看一下其实际执行情况。
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至天启七年(1627年),京通津等共挂欠漕粮八十万二千五百一十余石,奉旨“勒限行省直抚按转行道府缉拿逃欠官旗,分别追比,过限不完的,解送来京,按侵盗律拟罪,道府遵奉延缓,抚按指名参奏,抚按回奏稽迟,部科照考成例查参,各不得违玩”[105]。即挂欠漕粮由漕运官旗在规定的时间内赔补完数,否则就要治罪,而负有督催挂欠漕粮赔补之责的抚、按、道、府各官,若有懈怠,也要受到一定的处罚。
崇祯二年(1629年),在天津截留漕粮,其挂欠数“责令各弁速赴通粮厅照例投文销算,果有应领羡等银即行扣解太仓,余欠谘行仓场并札京粮厅严为追比,限四月内尽数全完,不得仍诿津门,两处躲闪,俾奸弁反得恣其夤缘影射之计。至于脱逃运官涂禹会等,亟催各该抚按限四月内提追完解,无容轻纵,庶国计有禆而法纪不致弁髦”[106]。即崇祯二年(1629年)截津之挂欠漕粮先用旗丁应得羡等银补还,若不足数,严追旗丁另外赔补,以四月为限,不得轻怠。另外,此条史料也表明负责追赔天津挂欠漕粮的部门是仓场和京粮厅,不准推诿给天津官员,以免漕运官弁趁机脱免之弊。
另外,毕自严在崇祯五年(1632年)所上《截津漕米挂欠数多疏》中也言及负责追赔天津挂欠漕粮部门的情况。其疏言截留在天津之漕粮挂欠向来没有在天津追赔之例,只是在崇祯元年(1628年)冬在天津截留之冻漕有挂欠,户部才有在天津追比之议,虽然奉旨执行,但因种种原因,如“官旗有逃散而行文原籍拘提者,有以大小患漂流应豁而控诉者,有以通厅羡等银呈请抵补者”,使天津官员追赔挂欠漕粮无从下手,“竟至行追年余,各弁并无完纳”。于是崇祯四年(1631年)三月,令天津截漕之挂欠仍归通厅销算追比,这样“既免官旗两处躲闪之弊,复杜夤缘影射之奸”[107]。虽然规定天津挂欠漕粮由通粮厅销算追比,但有时也令天津官员追比,如崇祯四年(1631年),在天津截留漕粮,备辽饷春运,各卫所挂欠,“合正额附余尚共该米四万余石,仍令津部追比抵补”[108]。从“仍”这一字来看,天津官员追比挂欠漕粮并不止这一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