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漕船附带的土宜及私货
明清时期,为了体恤漕运旗丁,同时也为了使漕粮能被顺利运达目的地,官府允许漕船除了运载粮食外,还可以带运一定数量的南方土特产即土宜,漕运人员可以将土宜售卖获利以支付漕船沿途所需费用[1],或者用土宜易换柴盐,接济食用[2]。这些土宜在河西务、张家湾等处免交课税[3]。
每只漕船带运土宜的数量,明弘治十五年(1502年),题准“运船附带土宜不许过十石”。后来漕船带运土宜数量逐渐增加,万历元年(1573年),题准“运船依限二月以里过淮者,许例带土宜四十石”。万历七年(1579年)规定,自万历八年(1580年)开始,“各卫所旗军每船许带土宜六十石”[4]。
清朝初期,因袭明旧制,每只漕船许带土宜六十石[5]。雍正七年(1729年),世宗皇帝念旗丁驾运辛苦,认为如果就粮艘之便,令旗丁顺带货物至京师贸易,获取利益,也是情理可行之事,于是“著于旧例六十石之外,加增四十石,准每船携带土宜一百石”。雍正八年(1730年),题定“各船头舵二人,每人准带土宜三石,水手无论人数,每船准带土宜二十石,合算每船准带土宜一百二十六石”[6]。由此可见,清朝允许运军所带土宜数量也是逐渐增加,从六十石到一百石,再到一百二十六石。
嘉庆四年(1799年),为了体恤运丁,仁宗皇帝降旨增加漕船带运土宜数量,谕旨言:“因思向来漕船准带土宜一百二十六石,例不报税,原为恤丁起见,今著再加恩准其多带土宜二十四石,共足一百五十石之数,俾旗丁等沿途更资沾润。”[7]可见,漕船带运土宜又从一百二十六石增加到一百五十石。
道光七年(1827年),经漕运总督讷尔经额奏请,令漕船“量为加带土宜”,规定“各省重空帮次,均著自来岁新漕为始,准其每船于额带土宜之外,加带三十石,一律免税,以资调剂”[8]。至此,清朝重运漕船带运土宜数量增加到一百八十石。
由上可知,从明朝到清朝,官府允许漕船带运土宜的数量逐渐增加,从六十石、一百石、一百二十六石、一百五十石,最后增加到一百八十石。明清时期,每只漕船的载重量一般为五百石,而土宜数量竟占到36%。
虽然官府允许漕船带运土宜数量一再增加,但是漕运人员仍不满足,他们往往在官方规定的数量之外,私自夹带土宜。崇祯年间,户部尚书毕自严在其《度支奏议》中言及漕船额外多带私货的情况:“夫运军之土宜单例准带六十石,此朝廷浩荡之恩也。今则违例多带,杉槁木板,满载淋漓,磁器纸张,附搭比比,虽禁戢不啻三令五申,搜盘具报充饷,然诛之不胜其诛也。”[9]
与明朝相比,清代允许漕船所带土宜数量要多得多,但在官府额定数量之外,漕船私自夹带土宜数量并不亚于明朝。由于漕船夹带私货过多,乾隆五十年(1785年),两江总督萨载奏请“于例带土宜一百二十六石之外,加带七十四石,共成二百石”,但乾隆皇帝认为,旗丁既可以在一百二十六石之外,多带私货,即使增加至二百石,也不能保证其不于二百石之外,又多带私货,“似此逐渐增加,伊于何底”[10]。所以此奏请未被允准。
嘉庆十六年(1811年),允许湖广轮届改造的漕船“照江西每漕船一只,准带可装三百石剥船一只,以便分装土宜运具”[11]。这一政策为漕船多带私货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从而导致漕船夹带私货更为猖獗。这一点可以从当时税关税课大量减少得以印证。道光四年(1824年),山东巡抚琦善奏称,临清关因“近来货物多系粮船夹带,客贩稀少,税课屡形短绌”。此外,粮船尾随小艇,“近俱设有篷舱,希图装载货物,勾通漏税”[12]。临清一关如此,其他税关可想而知。
另外,漕运人员往往还在运河沿途口岸、码头、市镇等地方揽载商人货物,收取运费,而商人为了逃避税关盘剥也很乐意利用漕船带货,这样漕船就“沿途包揽,沿途脱却,故其夹带之货,多于额装之米”[13]。
明清官府允许漕船带运的土宜,再加上漕运人员夹带的私物,及其揽载的商货,三者合计之,漕船在运送漕粮的同时从南方带运到北方的物货数量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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