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团体票与合同订票制度的无限滥用
为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服务的团体票制度,是铁路票务机制中必要的体现社会关怀的制度设置,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度的漏洞,团体票制度,尤其是农民工团体票制度存在着低效能和被滥用的问题。同时,合同订票制度更是处在监管不力、制度异化的尴尬之中。
1.农民工团体票制度的低效能与被滥用
从前面论述的团体票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在学生团体票的执行上,铁路部门考虑较为周全、部门配合较为默契、实际操作也较为顺利。在这些年的运作中,主要出现的问题就是因当年学生票仅凭学生证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制、售、贩假学生证的行为猖獗,为此,铁道部对学生票预订系统进行了升级,制作了学生优惠卡,并于2003年初与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3年暑假开始,对全国高校学生往返家与学校间乘坐火车,实行凭附有优惠卡的学生证享受硬座票半价优惠。团体票存在的问题还主要出现在民工团体票的办理上。具体问题如下:
一是,民工团体票效能未发挥,大部分民工未享受此优惠政策。以北京铁路局民工团体票为例,2005年北京建筑业使用外地农民工近100万人,其中大型企业有近30万人。当年春运办理农民工团体订票8万张;2006年办理农民工团体订票18万张,虽然增长较多,但仍然可以从数字上清晰地看出,绝大多数的民工是在车站窗口前反复排队购票。原因在于制度本身:
首先,是制度的“门槛”太高。民工有着人员分散,流动性大,不便组织的特点。建筑业农民工多数是十几人到几十人的小集体分散在城市各个施工工地并且随着施工需要来往于各个不同地区,而且这些小集体中的人来自四面八方,要凑到相同乘车日期、车次、到站车票不少于30张,现实中除了大型的企业、工地外,基本上无法实现。
其次,是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农民工不了解团体订票的办理途径。由于宣传工作力度有限,尽管开展春运办理农民工团体订票工作已有多年,但信息覆盖面仍只涉及少数在大型企业或工地工作的农民工。而且很多企业主,甚至是地方政府的工会组织对团体票制度也不够了解。
再者,是制度的执行不够周到。学生团体票的受理有一周的时间,而民工团体票的受理仅有两天左右时间。其实,民工团体票在操作上难度和复杂性都要大于学生团体票,一是因为农民工春运返乡计划性更差,民工购票一般是在工地停工并拿到工资后,很多人都无法自主提早计划返乡日期,尤其是在过去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普遍严重的年代,很多民工是眼巴巴地等到小年夜才拿到工资才买票返乡,甚至没有拿到工资无奈返乡。二是因为民工团体票没有很好的组织,学生团体票由每个学校的指定部门专人负责,轻车熟路的组织,但很少有中小型企业会组织购买民工团体票,甚至当地政府的工会组织也没有积极的参与到组织民工团体票的工作中,只是例行公事的为前来办理手续的企业开具证明。在这样的背景下,铁路部门就更应该周密、细致的规划民工团体票办理工作,比如采取延长办理的时间、增加民工团体票办理点等措施,带有诚意的将这个工作做好,让更多的民工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二是,民工团体票制度被滥用。在农民工团体票尚未让更多的农民工受益的同时,该制度还或多或少地被人滥用,成为“黄牛票”的一大来源。
一方面是绝大多数农民工无法享受民工团体票的政策,另一方面却是民工团体票成为“黄牛票”。这一矛盾在每年的春运都会上演,也成为加剧铁路春运“一票难求”现象的原因之一。民工团体票制度对于零散的、无组织、社会资源匮乏的农民工来说门槛过高,但是对于一些有门路、有关系的人来说,却又是制度不够严密。
笔者在对某铁路派出所领导进行访谈时了解到,一些票贩子利用民工团体票制度获取票,他们通常会找一家公司按照要求提供办理团体票所需材料,再通过关系到当地的总工会或劳动部门出具证明,因为整个社会大环境下,企业信息不透明,工会、劳动部门较难查实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而且诚信体系不健全,即便被发现造假也不影响第二年“卷土重来”或者当年就换家公司名义继续操作。一些“黄牛”还能疏通铁路部门相关人员的关系,达到办成民工团体票的目的。
只是由于通过民工团体票这一渠道获取的票源都是临时客车的硬座票,列车的时间不好、车速较慢、车况较差,所以这种票作为“黄牛票”主要针对农民工,获利空间不大。即便如此,每年因为民工团体票制度的漏洞流失的票额的数量也不小,因为无从统计,笔者无法获取具体的数据,只能用一个事例从侧面来反映:为了堵住团体票中存在的倒票漏洞,广铁集团在2003年春运期间,采取了相对严格的措施,其中包括:预订团体票必须有企业介绍信;必须有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证明;必须提供车票使用者的身份证;订票单位必须签订合同,铁路部门根据《铁路法》拥有对违规炒票者的追诉权;组织票务监督员,对团体票的去向进行抽查。一系列措施下来,当年广州站发售的团体票总量立即由上一年的54万多张下降到49万多张。[19]下面的案例也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案例12: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持政府介绍信购火车票后倒卖
根据新华网2008年3月28日报道,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08年3月批准逮捕了一批成都铁路公安机关移送的春运期间涉嫌倒卖火车票人员,其中以大肆倒卖农民工出行团体票为最大特点。此次批捕的11起案件中,倒卖农民工团体票的就有5件。其中,身为成都市金堂县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的犯罪嫌疑人邓某和赵某,从今年2月以来利用其金堂县劳动保障局的身份,持该县政府的介绍信到成都车站计划室购得成都至北京、上海等地的团体票共计4 359张,票面价值54万余元。然后伙同票贩子袁某、龚某、徐某等人以每张加价30元至60元进行倒卖,获取非法利益。
在另一案件中,无业人员的犯罪嫌疑人朱某、罗某在今年春运前找到四川省岳池县农工委负责劳务输出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商量春运期间倒卖火车票事宜。此后,由犯罪嫌疑人朱某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人员的关系,由刘某负责以劳务输出名义出具订购火车票的相关手续到成都火车站计划室订票,再由罗某联系买家负责火车票的销售,并约定每张票加价倒卖后给刘某提成20元,朱某和罗某每张票提成10元。2月10日他们假借民工外出以订购团体票的方式买到了2月15日到上海的2 142张火车票。票贩子在高价购买到这些票后又加价再倒卖给旅客。
关系正义论的学者认为,正义不但是有关程序和有关分配领域的问题,而且还是“有关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排序的问题,包括在宏观和微观上的主导社会成员互相对待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规则”。关系正义论更关注的是一种人际互动层面的社会关系正义。关系正义论强调,关系的不公平独立于分配领域广泛地存在于社会中,如果正义原则的建构不从关系上的层面去考虑,那么真正正义的社会是难以实现的。从关系的角度去定位正义,能够“看到一些在分配的视野没有考虑到或者忽视了的问题,如决策制定程序、劳动的划分和文化等”。格维尔茨在论及社会正义时说:“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是关心每个人在社会中应该如何被我们以认为是好的方式来对待,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从分配的角度和关系的角度结合起来去理解。”[20]
关系不公平在春运民工团体票的存在和表现有:(1)剥削。现代社会中,尽管赤裸裸的劳资剥削在我国已不存在,但劳资间的不公平、民工缺乏福利和保障仍然存在,并被不少学者视为新形式的剥削。农民工所在的建筑工地即便是人数上符合了购买团体票的需求,主动考虑为民工购买春运团体票的也为数不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比如,上海某开放区管委会曾主动联系铁路部门希望能够帮助园区内的企业白领购买团体票,后来因人数不够而无法操作,当铁路部门问起,“你们园区内其实白领还不是最多,更多的是工厂一线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民工,也许你们可以组织一下购买团体票”,未料这位开发区工会领导表示“哦,这个我们倒没想到……不过算了,民工太散了,放假时间不统一,组织起来很麻烦……”也许在一些人眼中,白领是行政部门的服务对象,是纳税和发展的主力军,而农民工却只是服务别人,一个可以轻视、忽视的群体。这种阶层歧视在当前的社会还是一定程度的存在,只榨取劳动,不给予充足的福利和保障,是一种对农民工变相的剥削。(2)边缘化。铁路部门制定了民工团体票的政策,但是绝大多数民工对政策不知晓,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里的农民工。同时,企业因不愿意增加额外的工作量不给予适当的支持,甚至是一些农民工提出来了,企业以“有难度”、“铁路难打交道”为由拒绝出面办理。而地方政府的工会组织主动收集、汇总情况,督促、协助企业帮助农民工办理团体票的举措也较少。(3)无权。作为民工团体票这一制度的主体,农民工无权参与制度的制定,面对制度门槛过高、宣传不充分、服务不到位等现存的问题,农民工更是无权改变。
2.合同订票制度的监管不力与无限滥用
铁路营运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经济效益,这是铁路部门的企业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按照交通客运的惯例执行合同订票制度是理性的选择,民航和公路运输都有类似的制度安排。为此,多年来,铁路部门与党、政、军、宾馆、旅社等相关部门签订合同,使这些特殊部门拥有VIP票订购权,有些地方还曾经发放过“订票卡”。这种制度由于监管不力,被私下放开了适用对象,成为票源大量流失的渠道。
2002年,柳州部分非法销售点、宾馆以及一些合同订票在向旅客销售或代办铁路客票时,硬座每张多收30元,卧铺每张多收40元到80元。柳州铁路局查明后,取消了民航大酒店、银河大酒店、国际大酒店等7家单位的订票资格。[21]2005年,郑州铁路局在对票贩子的票源调查中,发现一些合同订票户利用自身优势多订票,然后再加价出售。这次16个票源调查小组调查了3万多张卧铺票,其中有239张是合同订票户加价出售的,占到了总数的近1%。[22]另据《南方周末》2003年2月21日一篇题为《广铁集团党委副书记坦言:“黄牛票”最大票源在团体窗》的报道,一些拥有VIP票订购权的机关或公司将订票业务交由个人承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些持有订票卡的承包者再通过关系扩大购票登记本上原可订购的限额,将多出来的票额用于购买紧俏车票并倒卖。[23]
紧张的春运票从合同订票户手上流失,这是铁路部门也清楚的情况,为此,铁路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严格合同订票户的审批,过去政府部门享有的订票权近年逐渐被收紧,在上海等大城市,政府部门原持有的订票卡已被收回。二是在春运期间,限制合同订票,减少合同订票的比例。如2008年沈阳铁路局要求,春运期间减少50%合同订票户数量,压缩70%的合同订票票额数量,将增加的票额投入到普通售票窗口。但是,对社会上酒店、旅店、旅游业等与车站有订票关系的订票户或者有代订车票业务中介机构的监督也很困难,在购票困难的情况下,人托人买火车票是人之常情,警方不能,也没有义务监督他们卖出去的每一张票的流向。为此,有些地方采取了较彻底的解决方式,如上海从2009年开始规定在春运期间一律暂停合同订票。
可见,由于农民工团体票制度的低效能和合同订票制度的监管乏力,造成这两种制度的无限滥用与异化。只有加快正式制度的调整与变革,尤其是加强制度运行的规范化流程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才能更好的发挥制度作为社会关系整合机制和社会资源配置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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