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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采购合同

时间:2023-11-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采购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供需双方为执行供销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全民所有制主体,而另一方是非全民所有制主体,或者双方都是非全民所有制主体时,物品采购合同导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当双方当事人都是全民所有制主体时,物品采购合同导致标的物经营权的转移。

任务二 签订采购合同

任务引入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甲乙双方于2009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市场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9年年底,除上述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之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9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的价钱。乙方复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按5元/米的价格向甲方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6.8元/米,乙方应按照6.8元/米价格计算,补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07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

【任务1】 分析案例中的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这份合同才能避免纠纷?

【任务2】 采购合同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任务分析

(1)很明显,该合同的要件不完备;另外涉及的合同异议没有明确的还盘,这就给合同的后续履行埋下了隐患。双方应该就合同的质量条款中的异议进一步谈判,明确主要质量条款后才能进行下一步。

(2)合同、合约、协议等作为正式契约,应该条款具体、内容详细完整。一份完整的采购合同主要由首部、正文与尾部三部分组成。

知识链接

一、采购合同的含义、特征

1.采购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确立、变更和终止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种类很多,但生活中最常见、最普遍的合同是经济合同,它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的基本特征在于:经济合同的主体限于法人;经济合同的内容限于法人之间为进行其经济义务行为的各种事项。采购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供需双方为执行供销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随着商品流通的发展,采购合同正成为维护商品流通秩序和促进商品市场发展完善的法规。

2.采购合同的特征

采购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合同

物品采购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卖方向买方转移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因此它必然导致标的物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转移。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全民所有制主体,而另一方是非全民所有制主体,或者双方都是非全民所有制主体时,物品采购合同导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当双方当事人都是全民所有制主体时,物品采购合同导致标的物经营权的转移。

2)物品采购合同的主体比较广泛

从国家对物品流通市场的管理和物品采购的实践来看,除生产企业外,流通企业也是物品采购合同的重要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法律资格的自然人也是物品采购合同的主体。

3)物品采购合同与物品流通过程密切联系

物品流通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重要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的采购关系始终是国家调控的重要方面。物品采购合同是物品采购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它以物品采购这一客观经济关系作为设立的基础,直接反映物品采购的具体内容,与物品流通过程密切相连。

二、采购合同的组成

合同、合约、协议等作为正式契约,应该条款具体、内容详细完整。一份买卖合同主要由首部、正文与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合同的首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如生产用原材料采购合同、品质协议书、设备采购合同、知识产权协议、加工合同。

(2)编号,如2010年第1号。

(3)签订日期。

(4)签订地点。

(5)买卖双方的名称。

(6)合同序言。

2.正文

1)主要内容

合同的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是指所要采购物品的名称。

(2)品质规格。品质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的结合,包括各种性能指标和外观造型。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规格和品牌。

品质控制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使用实物或样品;二是使用设计图纸或说明书。在使用实物或样品确定商品品质时,供应商提供的物品品质要与样品的品质完全一致;使用设计图纸或说明书来确定商品品质时,供应商提供的物品品质要符合设计图纸或说明书的要求。

(3)数量。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制度来确定买卖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交货数量、单位、计量方式等,必要时还应该清楚地说明误差范围及交付数量超出或不足等。

(4)单价与总价。单价是指交易物品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币数值。如一台计算机8 000元。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货币类型、国际贸易术语(如FOB、CIF、CPT等)、物品的定价方式(固定价格、变动价格)等。

(5)包装。包装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在运输存放过程中的质量和数量,并有利于分拣和环保而把货物装进适当容器的操作。该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标志、包装方法、包装材料要求、包装容量、质量要求、环保要求、规格、成本、分拣运输成本等。

(6)装运。装运是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运送到交货地点。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包含有运输方式、装运时间、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分批、转运)和装运通知等。在FOB、CIF和CFR合同中,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装上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并取得提单,就算履行了合同中的交货义务。提单签发的时间和地点即为交货时间和地点。

(7)到货期限。到货期限是指约定的到货最晚时间,到货期限要以不延误企业生产为标准。

(8)到货地点。到货地点是货物到达的目的地。到货地点的确定并不一定总是以企业的生产所在地为标准,有时为了节约运输费用,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的前提下,也可以选择交通便利的港口等。

(9)付款方式。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采用一定的手段,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确定的方式方法支付货款,付款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支付手段、付款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地点。

(10)保险。保险是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货物在运输过程受到损失时,保险公司向企业提供经济上的补偿。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保险类别及其保险金额,指明投保人并支付保险费。根据国际惯例,凡是按照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物资,一般都有供应商投保;按照FOB、CFR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物资由采购方办理保险。

(11)商品检验。商品检验是指商品到达后按照事先约定的质量条款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要及时处理。

(12)纷争与仲裁。仲裁条款以仲裁协议为具体体现,是指买卖双方自愿将其争议事项提交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仲裁地点、裁决效力。

(1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不能预见的、人力难以控制的意外事故,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致使合同执行被迫中断。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因此免除合同责任。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14)违约责任。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1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更加行之有效。

2)选择内容

合同正文可以选择以下几部分内容:①保值条款;②价格调整条款;③误差范围条款;④法律适用条款: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合同适用何国、何地法律的条款,即法律适用条款。

对大批量、大金额、重要设备及项目的采购合同,要求全面详细地描述每一条款;对于金额不大、批量较多的小五金、土特产等,而且买卖双方已签有供货、分销、代理等长期协议(认证环节完成)的,则每次采购交易使用简单订单合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已经被包含在长期认证合同中。

对于企业因频繁批量采购而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两个部分:认证合同和订单合同。认证合同解决在买卖之间长期需要遵守的协议条款,由认证人员在认证环节完成,是对企业采购环境的一个需求;订单合同就每次物料采购的需求数量、交货日期,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条款进行表述。

3.尾部

合同的尾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份数。

(2)使用语言及效力。

(3)附件。

(4)合同的生效日期。

(5)双方的签字盖章。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

采购合同的签订,是买方和卖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终建立起物品采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1.采购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因此,采购人员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必须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按经济合同法的要求,逐条订立采购合同的各项必备条款。

1)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

为了避免和减少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采购人员首先应审查卖方当事人作为合同主体的资格。所谓合同资格,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及其经办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订立经济合同的权利。审查卖方当事人的合同资格,目的在于确定对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签约能力,这一点直接关系到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法人资格审查。认真审查卖方当事人是否属于经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必要财产、有一定的经营场所、依法成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机构。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工商登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各种经济联合体,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具有法人资格,都可以成为合法的签约对象。

在审查卖方法人资格时应注意: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已被取消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无权签订采购合同。要特别警惕一些根本没有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所谓“公司”,它们或私刻公章,冒充法人,或假借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旨在骗取买方的贷款或定金;同时,要注意识别那些没有设备、技术、资金和组织机构的“四无”企业,它们往往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弄虚作假,以假验资、以假机构骗取营业执照,虽签订供货合同并收取贷款或定金,但根本不具备供货能力。

(2)法人能力审查。审查卖方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批准的范围。超越业务范围以外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

法人能力审查还包括对签约的具体经办人的审查。采购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承办人签订。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如厂长、经理等。他们对外代表法人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也可授权业务人员如推销员、采购员作为承办人,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订立采购合同。承办人必须有正式授权证明书,方可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法定代表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出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副本;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承办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营业执照或副本。

2)审查卖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资信,即资金和信用。审查卖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了解当事人对采购合同的履行能力,对于在采购合同中确定权利义务条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资信审查。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特别是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是一个法人对外签订采购合同起码的物质基础。在准备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人员在向卖方当事人提供自己的资信情况说明的同时,要认真审查卖方的资信情况,从而建立起相互依赖的关系。

(2)履约能力审查。履约能力是指当事人除资信以外的技术和生产能力、原材料与能源供应、工艺流程、加工能力、产品质量、信誉高低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总之,就是要了解对方有没有履行采购合同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誉保证。

如果经审查发现卖方资金短缺、技术落后、加工能力不足、无履约供货能力,或者信誉不佳,都不能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只有在对卖方的履约能力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签订采购合同,才能有可靠的供货保障。

审查卖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的主要方法有:通过卖方的开户银行,了解其债权债务情况和资金情况;通过卖方的主管部门,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资产情况、技术装备情况、产品质量情况;通过卖方的其他用户,可以直接了解其产品质量、供货情况、维修情况;通过卖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核算形式;通过有关的消费者协会和法院、仲裁机构,了解卖方的产品是否经常遭到消费者投诉,是否曾经牵涉到诉讼。对于大批量的性能复杂、质量要求高的产品或巨额的机器设备的采购,在上述审查的基础上,还可以由采购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到卖方的经营加工场所实地考察,以确知卖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采购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意搜集有关企业的履约情况和有关商情,作为以后签订合同的参考依据。

2.采购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里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财产,能够独立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业。

(2)合同必须合法。也就是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针和政策签订合同,其内容和手续应符合有关合同管理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3)签订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

(4)签订合同必须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

(5)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委托别人代签,必须要有委托证明。

(6)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采购合同签订的程序

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而有所不同,这里主要谈采购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普遍运用的采购合同的签订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阶段

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经济合同的建议。提出建议的一方叫要约人。要约是订立采购合同的第一步,要约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要约是要约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它可向特定的对象发出,也可向非特定的对象发出。当向某一特定的对象发出要约时,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不得与第三人订立同样的采购合同。

(2)要约内容必须明确、真实、具体、肯定,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3)要约是要约人向对方做出的允诺,因此要约人要对要约承担责任,并且要受要约的约束。如果对方在要约一方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要约人就有接受承诺并与对方订立采购合同的义务。

(4)要约人可以在得到对方接受要约表示前撤回自己的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不迟于要约到达。对已撤回的要约或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要约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2)承诺阶段

承诺表示当事人另一方完全接受要约人的订约建议,同意订立采购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一方叫承诺人,承诺是订立合同的第二步。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承诺由接受要约的一方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是完全接受要约人的要约条款,不能附带任何其他条件。即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必须完全一致,这时协议即成立。如果对要约提出代表性意见或附加条款,则是拒绝原要约,提出新要约,这时要约人与承诺人之间的地位发生了交换。在实践中,很少有对要约人提出的条款一次性完全接受的,往往要经过反复的业务洽谈,经过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后,最后达成协议。

供需双方经过反复磋商,经过要约与承诺的反复,形成具有文字的草拟合约,再经过签订合同和合同签证两个环节,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采购合同便正式形成了。签订合同是在草拟合约确认的基础上,由双方法定代表签署,确定合同的有效日期。合同签证是合同管理机关根据供需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在订立采购合同时,特别是在签订金额数目较大及大宗商品的采购合同时,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立约双方的主管部门签证。

4.采购合同签订的形式

1)口头合同形式

口头合同形式即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只是通过语言进行意思表示,而不是用文字等书面表达合同内容而订立合同的形式。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物品采购合同的优点是:当事人建立合同关系简便、迅速,缔约成本低。但这类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的规定方面,放松了对当事人的要求,承认多种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将选择合同形式的权利交给当事人,对当事人自愿选择口头形式订立物品采购合同的行为予以保护,体现了合同形式自由的原则,这与旧合同法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但是《合同法》同时规定:“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律从交易安全和易于举证的角度考虑,对一些重要合同要求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2)书面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简单地说,书面形式是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所谓“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是相对于口头形式而言的,口头合同只有当事人内心知道合同内容,如果不告知,外界无法知道合同内容;而书面合同不同,人们只要看到书面载体,就会了解合同的内容。书面合同的优点是:有据可查、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制度尚未完善之际,当事人订立物品采购合同,适宜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书面合同是物品采购实践中采用最广泛的一种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书面形式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合同形式。

3)其他合同形式

其他合同形式是指除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四、采购合同的管理

采购合同管理涉及从合同签订到合同终止期间内,供应商或者采购方的关于合同的所有活动。合同管理的目标是解决合同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确保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1.争议与索赔的处理

在采购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因彼此之间的责任和权利问题引起争议,并由此引发索赔、理赔、仲裁及诉讼等。为了防止争议的产生,并在争议发生后能获得妥善的处理和解决,买卖双方通常都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后的索赔、免责事项等内容事先做出明确规定。这些内容反映在合同里,就是违约责任条款。

在采购业务中,处理好争议和索赔是一项重要工作。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买卖双方间的贸易索赔、向承运人的运输索赔、向保险人的保险索赔。

1)违反合同的责任区分

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商品未能按合同要求送达采购方时,首先应分清是供、需方责任还是运输方责任,认清索赔对象。

(1)违反采购合同的责任。

供方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或者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②商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需方的责任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②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③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2)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当商品需要从供方所在地托运到需方收货地点时,如果未能按采购合同要求到货,应分清是货物承运方责任还是托运方责任。

承运方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①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②商品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时已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③运输过程中商品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其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④联运的商品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⑤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商品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的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商品本身的自然性质;商品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托运方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运输,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②由于在普通商品中夹带、藏匿危险商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导致商品摔损、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③罐车发运的商品,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需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3)已投财产保险时,保险方的责任。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偿付。

2)索赔和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发生合同争议后,首先要分清责任属供方、需方,还是运输方。如需方在采购活动中因供方或运输方责任蒙受了经济损失,就可以通过与其协商交涉,进行索赔。

索赔和理赔既是一项维护当事人权益和信誉的重要工作,又是一项涉及面广、业务技术性强的细致工作。因此,提出索赔和处理理赔时,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索赔的期限。索赔的期限是指,争取索赔的当事人向违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违约期限。关于索赔期限,《合同法》有规定的必须依法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规定。如果逾期提出索赔,对方可以不予理赔。一般地,农产品、食品等索赔期限短一些,对于一般商品索赔期限长一些,机器设备的索赔期限则定得更长一些。

(2)索赔的依据。提出索赔时,必须出具因对方违约而造成需方损失的证据(保险索赔另外规定),当争议条款为商品的质量条款或数量条款时,该证明要与合同中检验条款相一致,同时出示检验的出证机构。如果索赔时证据不全、不足或不清,以及出证机构不符合规定,都可能遭到对方的拒赔。

(3)索赔额及赔偿办法。关于处理索赔的办法和索赔的金额,除了个别情况外,通常在合同中只做一般笼统的规定,而不做具体规定。因为违约的情况较为复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难以预计。有关当事人双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和违约事实,本着平等互利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合理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或其他处理的办法,如退货、换货、补货、整修、延期付款、延期交货等。

当商品因出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质量问题而造成采购方蒙受经济损失时,如果违约金能够补偿损失,则不再另行支付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还应根据所蒙受经济损失的情况,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部分。

国际贸易中发生索赔时,根据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3)仲裁

经济仲裁是指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专门的裁决规则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依照执行。

当采购方与供应商发生纠纷需要仲裁时,可按照一般的仲裁程序到相应的受理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受理后,经调查取证,先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进行庭审,开庭裁决。

(1)仲裁的受理机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凡是我国法人之间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凡是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纠纷或海事纠纷案件,即争议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法人或自然人的案件,以及中国商号、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间有关外贸合同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案件,由民间性(非政府的)社会团体——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附设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前者属于国内经济仲裁的范畴,后者则属于涉外经济仲裁的范畴。

①国内经济仲裁的受理机构。我国经济法规定,国内采购合同纠纷一般由采购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关管辖,便于查清发生纠纷的原因和事实,做出裁决之后也好执行。这里所说的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地点。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是被诉方的所在地,但有时也可能并不一致。

争议金额的大小,按照案件的不同情况,可分别向县、地区、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四级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一般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县(市)、市辖区仲裁机关受理。如果案件影响较大,争议金额高或者跨省、市,跨部门,则分别就不同情况,用下述办法确定仲裁的受理机构:有较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50万元至500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地区直辖市、自治州仲裁机关管辖受理;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仲裁机关管辖受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部门与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之间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管辖受理。

②涉外经济仲裁的受理机构。目前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中,仲裁受理地点主要有以下3种形式:规定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定在被诉方所在国家仲裁,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仲裁。至于同我国有贸易协定的国家,仲裁地点应按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外贸采购合同中不仅规定了仲裁地点,而且规定了仲裁机构及仲裁程序和仲裁费用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分为常设机构和临时性机构,前者又分为国际性或区域性的仲裁机关,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全国性仲裁机构,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属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另外,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2)仲裁的程序。仲裁的程序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

①提出仲裁申请。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按仲裁规则的规定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从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该时效限制;否则,超过期限,一般不予受理。

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所写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是申诉人的名称、地址,以及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二是被诉人的名称、地址,以及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三是申请的理由和要求;四是证据、证人姓名和证人住址。仲裁申请书的上述内容要明确具体,如有缺欠者,应责令补齐,否则将直接影响仲裁机关下一步的工作。

②立案受理。仲裁机关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经过审查符合仲裁条例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受理。

③调查取证。仲裁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进行分析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及搜集证据的具体方法、步骤和手段。

为了调查取证,仲裁机关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地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出具证明。仲裁机关在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

④先行调解。仲裁庭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进行仲裁。

⑤开庭裁决。仲裁庭决定仲裁后,应当在开庭之前,将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即申诉、答辩、反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委托律师代办诉讼的权利,申请保金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等。仲裁庭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然后按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再行调解,调解无效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并宣布裁决结果。闭庭后10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2.采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当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文书、电报等)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以批准的日期为准。

另外,签订合同有笔误需要修正的,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生效。

课后实训

采购谈判案例——细节决定成败

东北某林区木材厂是一个近几年生意红火的中型木器制造厂。几年来,依靠原材料有保证的优势,就地制造成本比较低的传统木器,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该厂的设备落后,产品工艺比较陈旧,限制了工厂的发展。因此,该厂决定投入巨资引进设备技术,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开拓更广阔的市场,于是他们通过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代理与外国某木工机械集团签订了引进设备合同,总价值110万美元。

外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设备到岸进厂,外方人员来厂进行调试安装。中方在验收时发现,该设备部分零件磨损痕迹严重,开机率不足70%,根本不能投入生产。中方向外方指出,你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没有达到合同机械性能保证的指标,并向外方征询解决办法。外方表示将派强有力的技术人员赴厂研究改进。2个月后,外方派来的工作组到厂,更换了不符合标准的部分零件,对机器进行了再次的调试,但经过验收仍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调试研究后外方应允回去研究,但一去3个月无下文。后来厂方经过代理公司协调,外方人员来厂进行一次调试,验收仍未能通过。中方由于安装,调试引进的设备已基本停产,半年没有效益。为了尽快投入生产,中方认为不能再这样周旋下去,准备通过谈判,做出一些让步,只要保证整体符合生产要求即可。这正中外方下怀,中方提出这个建议后,他们马上答应,签署了设备验收备忘录,外方公司进行3次调试。但调试后,只有一项达到标准,中方认为不能通过验收。但外方公司认为已经达到规定标准,双方遂起纠纷。

本来,外方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中方完全有理由表示强硬态度,据理力争,但双方纠纷发生后,外方却显得理直气壮,反而搞得中方苦不堪言。其症结到底在哪里呢?

原来,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中,经中方同意,去掉了部分保证指标,并对一些原规定指标进行了宽松的调整,实际上是中方做出了让步。但是让步必须是有目的的和有价值的,重新拟定的条款更需做有利于中方的、明确清晰的规定,不然可能造成新的被动。但该备忘录中竟然拟定了这样的条款标准:某些零部件的磨损程度“以手摸光滑为准”;某某部件“不得出现明显损伤”等。这种空泛的、无可量化的、无可依据的条款让外方钻了空子。根据这样的模糊规定,外方坚持认为达到了以上标准,双方争执不下。你中国人摸着不光滑,我外国人摸着就是光滑。拿什么来做共同依据呢?中方面对自己同意的条款义正词严,但对于白纸黑字却说不清道不明。显然,中方掉在外方设的圈套里面了。

外国公司所采取的是精心炮制好了的策略,一段套着一段走。一开始,他们给你一套不合格的设备,能蒙就蒙,能骗就骗,如果骗不过去,就采取第二步,就是拖,逼着你主动让步。结果就拖出一个备忘录来。外方的调试显得很有耐心,但中方的效益却随之流失。中方的一位负责人说,签订合同时,有关索赔条款的很多内容他都不是很清楚,也未请律师,当时只把索赔看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合同模式,也根本未想到会出现纠纷。可见这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是多么的淡薄?中方在外商一改“耐心诚恳”的态度,拒不承认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终于被迫求助于法律,聘请了律师,要求外方按原合同赔偿损失。外方在千方百计地拖延一个月之后,才表示愿意按实际损失来赔偿。中方认为,赔偿后至少可以保本,但结果又是南柯一梦!在原合同中,精明的外方在索赔条款中写进了一个索赔公式,由于这个公式相当复杂,签约时中方人员根本没有认真研究就接受了。他们没有想到会有纠纷,也根本没有把这公式当回事。现在,外方拿来这个公式,面对面地给你算细账。结果一出来,外方看着屏幕微笑,中国人看着屏幕发呆。原来,按照这个公式计算,即使这套设备完全不符合要求,视同报废,外方也仅仅赔偿设备引进总价的0.8%。还没说你已承认其中一项指标符合标准。110万美元的损失只赔偿约1万美元,中方负责人被激怒了,外方却始终彬彬有礼地微笑着……

此时,纠纷的解决已无可能,律师写上建议依法提出仲裁。但查看合同有关仲裁的条款时,令人大吃一惊。如按合同进行仲裁,吃亏的仍然是中方。因为合同中写道:“如果在本合同中,发生一切纠纷,均需执行仲裁,仲裁在被诉一方所在国进行。”这就是说,如果中方向提出仲裁,只能在对方所在国进行,中方将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但如果不提出仲裁,也将受到巨大的损失。外方不可能提出仲裁。如果中方要让外方提出仲裁,中方只有一种方法,就是拒付货款。在国际贸易中,中国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已与合同一起生效,银行方面保证信誉,遵守国际惯例,根本不可能拒付。也就是说,中方违约不存在客观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仲裁与否,中方真是进退两难。

对方对此胸有成竹,他们深深了解中方想仲裁而又不愿意到外国仲裁的矛盾。当中方每次提出干脆以仲裁的方式解决时,他们马上旁敲侧击提醒你他们国家仲裁历时要多么长,花销要多么大,等等。而中方一次次望而却步时,他们却又耍新的花招,开始新的进攻。他们在中方这种欲进不能、欲罢不止的情况下,一再提出所谓的新的解决方案。最后,中方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接受了对方总额为12%的赔偿,同时提供另外3%零件的最终方案。那台机器两年来根本就不能运转,没有创造任何经济效益。现在,虽然能勉强运转,仍需要不断地调整修理。即便如此,也只有60%左右的生产效率。

实训要求:

(1)请同学们熟读案例,然后组成两个谈判组,模拟案例情境进行谈判。

(2)就案例内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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