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试验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台秤:称量50kg,分度值50g。
②分析筛:边长为45mm、31.5mm、22.4mm。
③游标卡尺:分度值不大于0.1mm。
(2)试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称取风干试样约40kg,用45mm、31.5mm和22.4mm的方孔筛筛分,舍去22.4mm以下和45mm以上的颗粒,分别称取22.4mm和31.5mm方孔筛筛上的试样质量m22.4和m31.5。
②按下列条件之一判别、检出带破碎面的颗粒,并分别称取其质量mb22.4和mb31.5:
a.破碎表面粗糙、周边棱角分明,单个破碎面的最大尺寸(或多个破碎面的最大尺寸之和)分别不小于22.4mm和31.5mm的颗粒;
b.凹形破碎面周边棱角清晰,最大尺寸分别不小于22.4mm和31.5mm的颗粒;
c.两破碎面(单个破碎面的最大尺寸,粒径22.4mm颗粒时应为9~11mm,粒径31.5mm颗粒时应为12~15mm)之间的平均距离分别小于22.4mm、31.5mm的0.6倍(13.44mm和18.9mm)的颗粒。
(3)试验结果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p——带有破碎面的颗粒所占的质量百分率(%),精确至0.1%;
mb22.4——留在22.4mm方孔筛上有破碎面颗粒的质量(kg),精确至0.1kg;
mb31.5——留在31.5mm方孔筛上有破碎面颗粒的质量(kg),精确至0.1kg;
m22.4——留在22.4mm方孔筛上试样的质量(kg),精确至0.1kg;
m31.5——留在31.5mm方孔筛上试样的质量(kg),精确至0.1kg。
(4)本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试验。两次试验结果之差小于平均值的20%时,试验结果取两次结果的平均值;两次试验结果之差不小于平均值的20%时,应追加一次试验,试验结果取三次结果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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