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2.1 仪器设备
(1)加载系统:压力表、千斤顶、荷载板(承压板)、油泵(荷载检测分析仪)、油管等。
(2)沉降测量系统:位移传感器或百分表。
14.1.2.2 仪器设备的安装
(1)当采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并联同步工作,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的千斤顶型号、规格应相同。
②千斤顶的合力中心应与桩轴线重合。
(2)加载反力装置可选择堆载平台或锚桩横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加载反力装置能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
②应对加载反力装置的全部构件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
③应对锚桩抗拔力(地基土、抗拔钢筋、桩的接头)进行验算;采用工程桩作锚桩时,锚桩数量不应少于4根,并应监测锚桩上拔量。
④堆载宜在检测前一次加足,并均匀稳固地放置于平台上。
⑤堆载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超过地基容许承载力,有条件时应利用工程桩作为堆载支点。
⑥堆载的限值可根据其对试桩和基准桩的影响确定。
(3)沉降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沉降测定平面宜在桩顶200mm以下位置,测点应牢固地固定于桩身。
②基准梁应具有一定的刚度,梁的一端应固定在基准桩上,另一端应简支于基准桩上。
③固定和支撑位移计(百分表)的夹具及基准梁应避免气温、振动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
14.1.2.3 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
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14-1的规定。
表14-1 试桩、锚桩(或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
注:d 为试桩、锚桩的设计直径,取其较大者(如试桩或锚桩为扩底桩,试桩与锚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2倍扩大端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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