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道路养护单位应对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和砌块路面等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沥青类、水泥类和石材类等铺装类型的人行道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参照附录A填写巡查表。
4.3.2 城市道路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其中定期检测可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道路检查内容应符合CJJ36的规定。
4.3.3 城市道路的日常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日常巡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日常巡查应对路面外观变化、结构变化,附属设施状况及施工作业情况等进行检查;
——日常巡查应按道路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Ⅰ等养护的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的道路宜二日一巡,Ⅲ等养护的道路宜三日一巡,并根据巡查结果,提出养护维修意见。遇台风、汛期和梅雨天气应适当增大巡查频率;
——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损坏,影响车辆和行人安全的,应及时采取维护措施,并参照附录A填写设施损坏通知单。严重影响车辆或行人安全的病害,在发现或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临时处置措施,一般宜在当日修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当日修复的,宜在2日内修复;
——在日常巡查中,当发现道路异常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以及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营情况时,巡视人员应设置警示防护标志并上报养护管理单位,启动应急养护。
4.3.4 城市道路的常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常规检测应由专职道路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
——常规检测时,应对照城市道路资料卡,现场校核城市道路基本数据,资料卡格式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常规检测中,应检测城市道路的损坏情况,判断损坏原因,确定养护范围和方案;对难以判断损坏程度和原因的道路,提出进行特殊检测的建议;
——常规检测中,平整度的检测宜采用激光平整度仪等检测设备,次干路、支路可采用平整度仪或3m直尺等;
——路面损坏的检测宜采用路况摄像仪等检测设备,次干路、支路可采用常规方法量测。
4.3.5 城市道路的结构强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强度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城市道路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检测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城镇道路专业工作经验;
——结构强度检测按照道路等级进行,快速路、主干路宜2年~3年一次,次干路、支路宜3年~4年一次;
——结构强度检测宜以路表回弹弯沉值表示,检测设备宜采用落锤式弯沉仪、贝克曼梁、自动弯沉检测仪等检测设备。
4.3.6 城市道路的特殊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特殊检测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测负责人应符合本规范第4.3.5条的要求;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1)道路大修、进行改扩建前;
2)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冒水;
3)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完成后;
4)存在影响道路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施工。
4.3.7 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人行道路面的损坏类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并应分别参照本规范附录D和附录E填写损坏单项扣分表和路面损坏调查表。
4.3.8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次干路、支路宜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
4.3.9 根据定期检测结果,应按CJJ36的相关规定将城市道路评定为四级:A——优级、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并制定养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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