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 分隔带及护栏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隔带及护栏应保持整齐、清洁、无缺损。当损坏或丢失,应按原设计的样式、颜色及时修补;
——防撞墩类分隔带应保持整齐、醒目,定期清洗;
——路缘石类分隔带,应按路缘石维修标准进行检查、维护;
——金属类护栏,宜定期清洗。当油漆脱落面积较大、有锈蚀现象,应重新刷涂油漆。
9.6.2 标志牌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道路的起点、终点和与主要道路的交叉口处应设置路铭牌;
——路铭牌应设置在路口曲线起点上。牌底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m,立杆埋设应距路缘石约0.3m,并应垂直于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5m;
——路铭牌、指示牌等设施,不得安设在路口无障碍坡道上,不得妨碍行人正常通行;
——路铭牌、指示牌出现松动或倾斜时应及时修复,对严重破损的路铭牌应及时更换;
——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应保持整齐、清洁、无缺损。当损坏或丢失,应按原设计样式及时修复。
9.6.3 检查井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查井维修前,应查明其破坏类型,可从窨井基础承载力不够、窨井本身质量问题、窨井周边回填不实、路面面层质量问题、盖板盖座质量问题等分析破坏产生原因;
——检查井井盖、井筒、井座破损或强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维修;
——检查井高出或低于周边路面或人行道板面时,可采取降低或抬升处理;
——窨井井盖应安装牢固,与路面相接平顺,井框与路面的高差不得大于5mm;
——重型检查井盖的嵌入深度应不小于40mm,轻型检查井盖的嵌入深度应不小于30mm;
——在路面上设置的其他类型的检查井,应符CJ/T3012的规定。
9.6.4 雨水口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雨水口的安装高度应低于该处路面20mm。应在雨水口向外不小于1m范围内顺坡找齐;
——改建或增设的雨水口,其连接管坡度不应小于1%,长度应小于25m,深度宜为0.7m。
9.6.5 涵洞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洞口铺砌与上下游渠道坡度应平顺。及时清除涵台及坡锥体的杂草和树根;
——大雨或大雪后,应及时清除洞内外的淤积物或积雪,修复排水构筑物的水毁;
——涵洞的裂缝、局部脱落和缺损,应及时进行修补;
——砖石拱涵或混凝土箱涵的沉降缝填料脱落时,应采用沉降缝专用填料及时修补。不得采用灰浆抹缝,不得采用泡沫材料填塞。
9.6.6 涵洞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涵洞洞口冲刷严重时,可采用浆砌块石铺底并以水泥砂浆勾缝。铺砌末端应设置抑水墙,或在出水口做消力池或消力槛等缓和流速设施;
——涵体结构破坏时,应挖开填土,按涵洞原结构进行修复;
——涵洞端墙鼓肚或倾斜时,应挖开填土,加固或重新砌筑墙身;
——非结构损坏引起的涵顶路面下沉应及时采用水稳性良好的土壤填补夯实。
9.6.7 当道路加宽或提高路基而需要接长涵洞时,应充分利用原有涵洞结构,并应在新旧结构之间做沉降缝。
9.6.8 当涵洞荷载等级低于实际需要时,可根据设计计算结果,结合原结构形式进行加固或改建。
9.6.9 声屏障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声屏障应保持牢固、完整、清洁,定期检查,定期清洗;
——声屏障维修时选择的结构形式、外形尺寸等应与原有声屏障保持一致;
——砌筑声屏障的基础及屏体维修时,要满足相应建筑砌筑的规范要求;
——金属声屏障出现锈蚀应及时粉刷油漆;隔音屏体破裂应及时更换;
——金属声屏障立柱的基础预埋件应牢固,出现松动、倾斜移位时,应及时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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